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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局防止财政虚收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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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局防止财政虚收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企业,各大中专院校:

为进一步提高财政收入质量,从源头上制止财政虚收,现作如下通知:

一、切实提高和控制主体税种占地方财政收入的比重。主体税种包括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各县区在组织财政收入时,要切实抓好主体税种的征管,努力提高主体税种占地方财政收入的比重。2*年各县区主体税种占地方财政收入的比重,要高于前三年平均比重,主体税种增幅要高于财政收入增幅2个百分点以上,否则在年度考核中财政收入权重不得分。

二、对支持经济发展资金实行限额监管。近年来,部分县区、乡镇陆续出台了一些招商引资优惠政策,但政策执行混乱、资金拨付不规范等问题比较突出。为改变这一现状,市政府确定对县区支持经济发展资金进行限额监管,实行总量限额。2*年各级政府支持单个企业发展资金不得超过市政府下发的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规定的奖励数额,不得超过市委市政府规定的优惠年限和优惠比例。2*年县区支持经济发展资金不得超过当年地方财政收入的20%,高于20%部分,在年度地方财政收入考核时,剔除计算。以后年度县区支持经济发展资金,在2*年基础上,地方财政收入的比例,逐年递减。一次性支持招商引资企业基础设施配套资金,不得高于工业用地招拍价格的80%。

三、对支持经济发展资金实行定额分级审批制。年度内对单个企业拨付经济发展资金500万元以下的由县区政府审批;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国土资源局审批;超过1000万元的报分管副市长审批。支持经济发展资金不能超过地方财政收入的20%,超出部分视同空转,在考核中扣除,而且该比例要逐年降低。四、加大对限额资金的监督检查力度。年终,市政府将组织监察、审计、财政、税务等部门,对各县区、乡镇支持经济发展资金情况进行审核,审核是否超限额、超范围支付资金。对于超限额、超范围支付资金,在年度地方财政收入考核时,剔除计算,并对有关责任人员进行严肃处理。

五、对乡镇财政收入质量进行公开。每季度在菏泽日报上公布一次全市乡镇财政收入情况,重点公布财政收入质量,即主体税种的增幅和比重,增加乡镇收入质量透明度,接受社会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