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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贸委企业工资指导线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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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贸委企业工资指导线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企业,各大中专院校:

为建立健全企业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指导企业在生产发展、经济效益提高的基础上,合理安排工资增长,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20*年企业工资指导线通知》(*政字〔20*〕154号)精神,现我市20*年企业工资指导线,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20*年企业工资指导线

以20*年全市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15144元为基数,确定20*年全市企业工资指导线。

(一)基准线:职工平均工资增长15%。

(二)上线(预警线):职工平均工资增长22%。

(三)下线:职工平均工资增长7%。

二、落实企业工资指导线的基本要求

(一)生产经营正常的企业,要确保职工工资随经济效益提高适度增长。

(二)企业应依据本企业实现利润、资本收益率、资产保值增值率等经济指标,综合分析本企业职工平均工资、劳动生产率、工资利税率、人工成本状况等主要经济指标在行业和地区的位次和水平,统筹兼顾企业的承受能力、发展后劲及调动职工积极性等因素,合理确定职工工资增长水平。

(三)企业安排职工工资增长,应严格执行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坚持工资总额增长低于经济效益增长、职工平均工资增长低于劳动生产率增长的“两低于”原则。增资幅度按以下原则掌握:

1.基准线是对企业工资增长的基本要求。生产经营正常、经济效益增长的企业,均应围绕基准线安排职工平均工资增长。

2.工资水平相对偏低的企业,或近几年经济效益持续增长但职工工资增幅较小的企业,20*年、20*年职工平均工资低于当年全市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水平且实现利润连年增长,预计20*年经济效益有一定增长的,职工平均工资增长不应低于基准线。3.生产经营较正常、经济效益一般的企业,可在基准线和下线之间安排工资增长。生产经营困难、上年亏损且预计当年可能出现亏损的企业,可暂不增加工资。各类企业对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支付的工资不得低于省政府的最低工资标准。

三、全面落实工资指导线制度,促进职工工资适度正常增长

工资指导线制度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调控企业工资分配、促进职工工资适度增长的重要措施,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和企业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一)按照《*省企业工资支付规定》(*省人民政府令第188号)的要求,各类企业应当在工资指导线后30日内,通过集体协商方式制定贯彻落实工资指导线实施方案,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企业主管(监管)部门审核,报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实施方案由企业向全体职工公示后实施。

(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搞好企业工资分配的指导、服务和监督检查,督促企业认真落实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引导企业工资随经济效益提高适度增长。对近两年经济效益较好,职工工资水平偏低,增长过慢和不按规定执行工资指导线政策的企业,列入劳动保障监督检查的重点检查范围。

(三)企业在制定工资指导线方案时,应按照企业效益每增长1%,职工工资增长0.2-0.5%的比例,合理确定本企业工资增长比例。凡是经济效益比上年增长的企业都应给职工增加工资,经济效益有增长但职工工资不增长的企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向其发出警示信息并严格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四)各类企业按照工资指导线规定,经备案、审核后的实施方案实际发放的合理的工资,可据实在成本中列支,税务部门在征收企业所得税时按规定在税前扣除。

各县区应根据本通知要求,制定具体的实施意见,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备案。

四、执行时间

20*年企业工资指导线自之日起执行。经济效益好、有支付能力的企业可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自主确定补发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