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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局做好就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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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局做好就业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企业,各大中专院校:

为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政发〔20*〕58号)精神,进一步做好我市促进就业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明确目标任务,加强责任考核

各县区政府要把城镇新增就业、新增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控制失业率、失业人员就业、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减少长期失业人员和登记失业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以及解决城镇零就业家庭和农村零转移就业贫困家庭就业等作为就业工作主要目标任务,逐级分解,建立目标责任体系,列为政府政绩考核的重要指标。将失业调控、统筹城乡就业、建立社会保障与促进就业联动机制以及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就业资金投入机制纳入政府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同时,统筹做好城乡就业困难人员、新成长劳动力、失业人员、农业富余劳动力、高校毕业生、复退军人、残疾人、被征地农民等各类群体的就业工作。今后5年,力争全市每年新增城镇就业10万人以上,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18万人以上,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4%以内。

二、落实政策,加大就业扶持力度

(一)扶持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就业困难人员一般指大龄、身有残疾、享受最低生活保障、连续失业一年以上,以及因失去土地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的人员。主要包括登记失业的以下人员:大龄失业人员(女性年满40周岁、男性年满50周岁)、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农村零转移就业贫困家庭成员、抚养未成年子女的单亲家庭成员、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人员、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人员、连续失业一年以上其他人员,以及因失去土地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的人员。

劳动保障部门要依托乡镇、社区劳动保障机构,做好就业困难人员的认定。符合条件的就业困难人员,持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及相关失业证明材料,向户口所在地乡镇、办事处负责劳动保障的机构提出申请,经县区就业服务机构审核后,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要突出做好城镇零就业家庭和农村零转移就业贫困家庭就业援助工作,在城镇零就业家庭存量消零的基础上,20*年实现农村零转移就业贫困家庭存量消零,并建立起出现一户、认定一户、帮扶一户、稳定一户的动态消零长效机制。

鼓励企业等各类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对与就业困难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劳动合同存续期限内给予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补贴,有条件的县区可给予岗位补贴。各级政府投资开发的公益性岗位,要优先安排符合岗位要求的就业困难人员,对与就业困难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劳动合同存续期限内给予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补贴以及适当的岗位补贴。各项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标准不低于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40%。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单位应为所招人员的养老、医疗、失业、工伤四项社会保险费之和计算,个人应缴纳部分由本人负担。对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后申报就业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一定数额的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为当地规定缴费的60%。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期限,除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三年。

(二)鼓励失业人员自谋职业。登记失业人员创办企业的,凡符合相关条件,可按国家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符合有关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条件的,可以按规定享受现行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税收优惠政策。登记失业人员、残疾人从事个体经营的,按规定3年内免收属于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

(三)进一步完善小额担保贷款政策。登记失业人员、军队退役人员、被征地农民、残疾人、随军家属、高校毕业生、返乡农民工自谋职业、自主创业以及境外就业的,可申请小额担保贷款,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3万元;对符合贷款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招用登记失业人员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根据实际招用人数合理确定贷款额度,并由小额担保贷款基金提供担保服务。进一步加大对符合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的贷款贴息支持力度,鼓励利用小额贷款担保基金为劳动密集型小企业提供贷款担保服务。各级财政要支持完善担保基金的风险补偿机制和贷款奖励机制。

(四)加大就业资金投入力度。各级政府要根据就业状况和就业工作目标,积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加大资金投入,在同级财政预算中安排就业专项资金用于促进就业工作。就业专项资金用于职业介绍、职业培训、岗位、职业技能鉴定、创业岗位开发、社会保险等的补贴,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和贴息,以及扶持人力资源市场、公共就业培训基地建设等。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标准和程序管理使用就业资金,市建立就业资金绩效考核评价制度,将就业资金补助与各县区实际投入和就业工作实绩挂钩,大力推进政府购买服务模式,切实提高就业资金使用效率。

三、加强就业培训,提高就业和创业能力

(一)大力开展就业培训。鼓励支持各类职业院校、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用人单位依法开展就业前培训、在职培训、再就业培训和创业培训;鼓励劳动者参加各种形式的培训。对登记失业人员和符合条件的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参加职业培训的,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对就业困难人员、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通过初次职业技能鉴定(限国家规定实行就业准入制度的特殊工种),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给予一次性的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现行补贴标准不足弥补实际培训成本的,可提高补贴标准。完善职业培训补贴办法,提高劳动者参加培训和各类职业教育培训机构提供培训的积极性。完善劳动预备制度,对有就业要求和培训愿望的初高中毕业生实行3个月以上、12个月以内的预备制培训,使其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或者掌握一定的职业技能。积极探索职业培训项目化运作模式,将补贴资金与项目运作紧密结合起来,提高职业培训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大力开展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从20*年开始,力争用3年时间,对15万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实施技能培训,使80%以上受训人员实现转移就业或自主创业。要加大财政对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的扶持力度,对市下达的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任务,县区财政应给予技能培训补贴。技能培训的时间一般为1个月至1年,技能培训的专业以岗位要求确定,培训补贴的标准以实际培训成本确定。

市将建立与培训成本、培训质量、就业效果挂钩的就业培训绩效考核机制,并根据考核结果,在市级财政预算和利用省级就业培训资金方便给予一定的培训补贴。

(二)强化创业服务。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统筹做好促进创业工作,完善创业指导功能,为创业者提供项目推介、开业指导、政策咨询、小额贷款、税费减免、法律维权等服务。各级要建立创业指导专家志愿团,为创业者提供创业信息、创业策划、创业政策、企业管理、跟踪指导、咨询答疑等支持。各县区要建立政府扶持、企业与个人开发创业项目的市场评估制度,面向社会征集创业项目,组建创业项目资源库,向创业者广泛推介。积极开展创业培训,提高创业能力,使更多的劳动者成为创业者。各级要对成功创业的先进典型进行表彰奖励,营造鼓励创业的社会氛围。

(三)加强创业政策扶持。对登记失业人员、返乡农民工创办企业吸纳登记失业人员并与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可按实际创造就业岗位数量给予一次性岗位开发补贴。有条件的县区可对创业人员首次领取营业执照并正常经营一年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为创业者提供招工服务、代存档案、代缴社会保险费等服务。对农民工返乡创业的,农村金融服务机构要拓宽农户小额信贷和联保贷款覆盖面,放宽贷款条件,降低贷款抵(质)押标准,创业人员的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大件耐用消费品和有价证券以及注册商标、发明专利等均可作为抵(质)押品。

四、加强就业管理,完善公共就业服务

(一)建立健全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制度。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负责为劳动者免费办理就业和失业登记,属于就业困难人员的在登记证上予以注明。就业失业登记证是劳动者就业和失业的有效证明,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依据,劳动者凭就业失业登记证在全市范围内享受公共就业服务和相应的就业扶持政策。劳动者被用人单位吸纳或通过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等方式实现就业的,应及时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就业招聘和就业登记手续。登记失业人员应当积极参加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安排的就业服务活动,定期向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报告就业失业状况。

(二)加快人力资源市场建设。20*年各县区都要建立起符合省人力资源市场建设规划要求的人力资源市场,市级人力资源市场力争年内完成改建扩建任务。要按照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人力资源市场的要求,完善管理制度,维护人力资源市场的良好秩序。要加强人力资源市场信息网络及相关设施建设,建立健全人力资源市场信息服务体系,建立企业用工信息库。完善市场信息制度,实现市、县区、乡镇、社区信息网络共享。各级人力资源市场要设立公共就业服务窗口,失业登记、求职登记、用工登记、职业指导、职业介绍、信息、录用备案、培训申请、就业登记办理实行一站式服务。公共就业服务经费要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保障其向劳动者提供免费就业服务。

(三)积极开展创建充分就业和谐社区活动。社区是搭建就业服务平台的基础,是管理和解决失业人员特别是困难群体就业的依托,要切实按照创建充分就业和谐社区标准,搞好充分就业和谐社区建设。积极开展“再就业伙伴”活动,组织有能力的党员、干部群众与就业困难群体结成“再就业伙伴”,积极帮助实现就业。大力推进社区服务平台建设,狠抓“六个到位”,提高工作标准。鼓励社区创办各类服务实体,大力开发“三保”、“三托”服务、“三大管理”等岗位,提高社区吸纳劳动力的能力。

五、加强组织领导,强化部门责任

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就业工作,将其纳入重要议事日程,不断强化统一领导、部门合作、社会广泛参与的工作机制。要进一步巩固和加强就业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及时调度工作情况,定期召开会议研究解决重大问题,协调推动就业工作。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能,加强密切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具体负责就业促进工作,要用足用好补贴政策,大力开发就业岗位,开展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搞好就业服务。工商、税务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进一步简化减免税费审批程序,设立失业人员“绿色通道”。建设部门要严格建设资金审查,从源头上防范拖欠农民工工资,对建设资金不落实的工程不予办理施工许可。严格劳务用工管理,强化农民工工资支付监控,把建筑行业建立健全工资支付监控制度情况纳入行业管理的重要内容,继续实行建筑务工工资保证金制度。要进一步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的作用,共同做好就业促进工作。深入做好就业宣传工作,促使劳动者转变就业观念,增强创业意识,为就业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