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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统筹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和就业培训工作,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根据省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和就业培训工作的重要意义
做好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和就业培训工作,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是实践“*”重要思想、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具体体现,是加速推进工业化、城市化进程的重要举措,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要内容,对于进一步健全社会保障体系,更好地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具有重要意义。各县区、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和就业培训工作的重要性,高度重视,认真研究,积极推进,确保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和就业培训工作措施落实到位。
二、明确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的范围
在城市规划区内,经依法批准,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实施统一征地,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有关规定,被征地时享有第二轮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的在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各县区城市规划区外的独立工矿区和政府重点项目建设区的被征地农民。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要以新增被征地农民为重点人群,以男60周岁、女55周岁以上老龄人群为社会保障重点对象,对未成年人等人群予以适当经济补贴。需要纳入社会保障的被征地农民数量,由县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核定。具体保障人员名单由被征地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并经村民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公示,由乡镇(办事处)人民政府审核后确定,并予以公布。
对本意见下发以前被征地农民生活保障问题,各县区应本着因地制宜、实事求是、量力而行的原则,在尊重群众意愿的基础上,妥善予以解决。
三、建立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各县区要根据经济发展状况,合理确定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标准。城市规划区内,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水平应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城市规划区外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水平应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60%,并要建立保障待遇正常调整机制。对已在各类企业稳定就业的被征地农民,可按规定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对不符合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加条件的被征地农民,按照《*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失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的意见》(*政发〔20*〕115号)规定,将其纳入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基本生活。(一)对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及以上人员的养老保障,实行“即缴即领”的办法。建立个人账户和补充养老金账户,个人账户由集体和个人缴费组成,记账利率按不低于1年期银行同期利率确定。政府出资部分全部记入县级补充养老金账户用于调剂。缴费标准主要根据当地土地补偿和安置补助标准、县区平均预期寿命和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水平(含增长幅度,可参照当地上年农民纯收入情况)等因素综合确定,一次性缴足,保障对象享受的待遇按缴费水平计算确定,次月开始领取养老金。保障对象死亡后,其个人账户中的余额可依法继承。(二)对男60周岁、女55周岁以下人员的养老保障,实行“即征即保”的办法。按当地测算标准,计算应缴纳养老保障金数额,一次性缴纳,建立个人账户和补充养老金账户。个人账户由集体和个人缴费组成,记账利率按不低于1年期银行同期利率确定。政府出资部分记入县级补充养老金账户用于调剂。参保对象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开始领取养老金。参保对象未达到领取年龄死亡后,其个人账户本息可依法继承。(三)对年满16周岁以下的人员,实行生活补助的政策。补助的数额根据其被征地数量、土地价格、补偿金额等因素,由各县区政府按比例确定补助标准。(四)在建立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前,已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原个人账户保持不变,到达领取年龄后,其相应的养老金领取金额,可与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享受的养老金分别计算,统一发放。建立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后,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原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保持不变,达到领取年龄后,分别计发养老金。
四、妥善解决被征地农民的医疗保障问题
各县区要把被征地农民医疗保障问题,作为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切实妥善解决。已在城镇稳定就业的被征地农民,应依法参加当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城市规划区内未就业的被征地农民,在统筹区建立城镇居民医疗保障制度后纳入保障范围;城市规划区外的被征地农民,可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对被征地农民中的特困人群,要按有关规定纳入医疗救助范围。
五、强化保障资金的筹集和管理
(一)认真落实社会保障资金。社会保障所需资金原则上由农民个人、农村集体、当地政府共同负担。具体比例、数额结合当地实际确定。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29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100号)规定,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所需资金从征收土地的安置补助费和土地补偿费中统一安排,两项费用尚不足以支付的,由当地政府从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中解决。
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金,按照*政发〔20*〕115号文件规定的筹资方式和比例筹集,采取“政府出一块,村集体补一块,个人缴一块”的办法,共同出资筹集。其中政府出资部分原则上不低于保障资金总额的30%,从政府土地收入中列支;村集体出资和个人负担部分,从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中列支或抵交,集体补助应占大部分,其余部分由个人承担。政府出资一次性拨付困难的,应列出年度计划,分期分批拨付到位。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障制度的被征地农民的参保费用,其政府补助部分从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中解决。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及被纳入低保、社会救助的被征地农民的保障资金,按其制度规定的渠道筹集。要将保障资金保障措施安排作为征收土地的前置措施和必备程序,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不落实的,不予办理征收土地手续。在各级政府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公布实施前,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所需资金的个人缴费部分,可以从其所得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中直接缴纳;实施后,县区政府要及时确定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在农民个人、农村集体之间的分配办法,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个人缴费部分在农民个人所得中直接缴纳。
(二)严格保障资金管理。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所需费用以县区为单位统一筹集、核算、管理与支付,不作异地转移,保障资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由财政部门和国土资源部门在征地过程中统一划拨,及时转入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财政社保专户,单独建帐,确保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截留、挪用、转借或擅自将资金用于任何形式的直接投资。各县区、有关部门应在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将资金按标准足额划入“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财政社保专户”,按规定分别计入个人专户和补充养老金账户。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建立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和统筹帐户,负责做好保障对象的待遇核定、基金管理和养老金发放工作,确保被征地农民达到领取年龄后,按时足额领取养老金。
(三)建立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储备金制度。各级政府要积极创造条件,通过多种渠道筹集资金,逐步建立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储备金,专项用于调整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待遇和防范未来支付风险。
六、加强被征地农民就业和培训工作
各县区、有关部门要把被征地农民培训和就业工作放在重要位置,坚持就业和养老保障并举。就业培训的重点是新增的劳动年龄段被征地农民。要针对被征地农民特点制定培训计划,组织开展专业技能培训,切实提高被征地农民的就业竞争能力和创业能力。要坚持市场导向的就业机制,统筹城乡就业,多渠道、多形式开发就业岗位,妥善安置被征地农民。要组织指导各类职业介绍机构和劳务中介组织积极向被征地农民提供就业信息,介绍就业,组织外出务工;鼓励引导各类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社区经济实体吸纳被征地农民就业,支持被征地农民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所需资金由当地政府统筹解决。
在城市规划区内,要将被征地农民纳入城镇失业保险范围和城镇公共就业服务体系。未就业的被征地农民可到当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并按有关规定享受就业和培训扶持政策,帮助其尽快就业。积极开发公益性岗位,安置“4050”等就业困难的被征地农民,督促指导用地单位优先安置被征地农民就业。就业安置可以采取用地单位直接提供就业岗位并与符合就业条件的被征地对象签订劳动合同的形式,也可以采取用地单位、就业服务机构和被征地农民三方签订合同委托安置的方式。
在城市规划区外,积极推行和鼓励村(居)集体经济组织发展经济实体安置被征地农民,允许村(居)集体经济组织利用自有土地发展第三产业,或以征地补偿资金出资(入股)、联营形式,参与有稳定盈利能力的合作开发建设,使被征地农民获取长期稳定收入。
七、加强领导,切实把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和就业培训工作落到实处
随着我市工业化、城市化进程的快速推进,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和就业问题日益突出。各级政府必须高度重视,切实把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和就业培训工作列入议事日程,纳入政府和部门责任目标考核体系,不断完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和就业培训工作机制,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层层抓好落实。要从建立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制度入手,尽快建立起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和就业培训的长效机制。劳动保障、财政、国土资源、民政、卫生、农业、监察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劳动保障部门作为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和就业培训工作的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同有关部门的联系,及时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实际问题,并认真做好政策宣传和组织实施工作,确保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和就业培训工作顺利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