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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根据《物权法》、《森林法》、《森林资源资产抵押登记办法(试行)》、《*省森林条例》、《*省森林资源转让条例》等法律法规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省委、省政府关于贯彻落实温总理重要指示、全面深化林业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规范全市林业产权交易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规范林业产权交易工作的重要性
建立林业产权交易中心(林业要素市场),规范林权交易秩序,是林业产权制度配套改革的重要内容,是省委、省政府“建设一个中心,完善六大体系”的主要要求,也是农林产业产权法制化、规范化建设的根本途径。各地要高度统一思想,充分认识林业产权交易中心(林业要素市场)对保护林权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拓宽林业投融资渠道,带动林农增收以及配合“一大四小”工程建设、促进我市林业快速健康发展的重要作用,积极支持配合林业产权交易中心(林业要素市场)工作,安源区、湘东区、芦溪县、上栗县、萍乡经济开发区范围内的林权交易业务必须到市林业产权交易中心办理;莲花县范围内的林权交易业务必须到莲花县林业要素市场办理。
二、采取措施,坚决依法规范林业产权交易行为
1.各地因各种原因导致林权产生转移或灭失的,都必须依照《*省林权登记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按指定的范围,到市林业产权交易中心或莲花县林业要素市场依法办理林权变更或注销登记。各县(区)人民政府要尽快完善辖区内的林权初始登记,在20*年12月31日前将林权登记专用章、林权变更专用章、林权注销专用章、林权证附图骑缝章和林地使用权1:1万地形图清转蓝图、林改电子数据库各一套,以及国有、集体统一经营的林权档案按范围分别移交至市林业产权交易中心或莲花县林业要素市场,由市林业产权交易中心和莲花县林业要素市场集中管理使用,安源区、湘东区、芦溪县、上栗县、萍乡经济开发区不再办理林权变更或注销手续。
2.国有(国有林场、垦殖场等)和集体统一经营的森林资源转让,必须经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后,按照《*省森林资源转让条例》规定的程序,采用拍卖、招标方式在市林业产权交易中心或莲花县林业要素市场公开进行,杜绝暗箱操作,避免国有和集体资产流失。凡国有或集体单位私自转让森林资源(含销售木竹),一经发现,由市林业局追缴其违法所得,并由监察部门严格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情节严重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3.市林业产权交易中心和莲花县林业要素市场要与各县区林业主管部门加强协作,加大对20*年11月1日前已流转山林的清理力度,对符合法定程序、手续清楚、责权明晰的流转行为予以确认;对不符合《*省森林资源转让条例》规定的程序,属于私下交易流转行为,要本着让利于林农的原则,进行适当的利益调整,重新到市林业产权交易中心或莲花县林业要素市场办理相关手续。各地要抓紧时间,务必于2009年6月30日前完成各自管辖区范围内的已流转山林的清理工作,理顺林权交易秩序。
4.自2009年1月1日始,凡未经市林业产权交易中心或莲花县林业要素市场严格按照相关程序公开进行的林地林木流转和国有、集体森林资源转让等林权交易行为,一律视为无效。同时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对非法流转、转让等林权交易的单位和个人不得安排林业项目与资金,不提供各种惠林政策,并不得进行林木采伐作业设计,不发放林木采伐和运输手续,违者将严厉追究林业主管部门有关人员的责任。今后,林业主管部门在办理木竹采伐运输等行政许可时,林业经营者必须提供合法有效的全国统一式样林权证书。
三、完善工作机制,积极开展林权抵押贷款业务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加强与农村信用合作社、农业银行、农业发展银行的工作联系,尽快制定林权抵押贷款操作细则,加大林权抵押贷款工作力度。市林业产权交易中心和莲花县林业要素市场负责审查抵押人的林权合法性、真实性,办理抵押登记、林权他项权利等相关手续。抵押手续办妥后,市林业产权交易中心和莲花县林业要素市场要将抵押林权有关情况及时通告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和森林公安机关,切实加强对抵押林权的监管,保障抵押权人的合法权益,降低金融部门的放贷风险,实现银林合作互利多赢局面。未经市林业产权交易中心或莲花县林业要素市场按程序办理的相关手续,金融部门不得受理林权抵押贷款业务。
四、加大宣传力度,切实营造合法有序的产权交易社会氛围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市林业产权交易中心和莲花县林业要素市场要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加大有关林业产权精神、政策的宣传力度,尽快使广大林业经营单位、个人和林农了解林业产权知识,广泛告知社会各界各种林业项目补助、奖励办法和惠林政策,引导其取得合法有效的林业产权,参与规范有序的产权交易,并放心大胆地投入到“一大四小”造林绿化等林业建设中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