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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近年来,我市的村镇规划工作取得了显著成绩,人居环境得到明显改善,村镇面貌发生了巨大变化。但是,目前仍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有的地方村镇规划编制滞后,村镇建设和管理缺乏科学的依据,有些地方有法不依、执法不严,随意违反村镇规划,盲目建设,导致土地资源浪费和城乡建设布局失调;村镇的规划与管理力量薄弱,规划实施缺乏监督机制,违法建设屡禁不止。这些问题严重影响了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发展。
小城镇和村庄规划建设是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加强农业基础地位,促进农村经济与社会发展,实现广大农民安居乐业,都具有重要意义。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提出的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战略决策,整顿村镇规划建设秩序,健全村镇规划监督管理制度,促进村镇建设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的通知》(国发[20*]13号)“各级人民政府要健全城乡规划管理机构,把城乡规划编制和管理经费纳入公共财政预算,切实予以保证”的文件精神,现就加强村镇规划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科学编制村镇建设规划。
村镇建设规划是小城镇与村庄建设的“龙头”,是实施小城镇建设与管理的“宪法”,各县(市、区)必须高度重视村镇建设规划的编制工作。小城镇与村庄建设规划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规划编制要按照《江西省村镇规划编制与审批暂行规定》的要求合理布局,精心设计,融经济、适用、美观于一体,与自然景观和乡风民俗相统一;要克服以路代街的规划建设模式,实现城镇布局棋盘式,村(居)民小区组团化,努力营造现代氛围,不断提高文化品位。
二、严格执行规划许可制度。
建制镇规划区内的各项建设,要按照《城市规划法》的规定,向县级建设部门依法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集镇和村庄规划区内的各项建设,要按照《江西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的要求,向乡(镇)政府依法办理《村镇规划选址意见书》,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凭《村镇规划选址意见书》办理用地手续。兴建公共设施、公益事业设施、生产经营性设施和单位内的其他建设工程,以及高度在2层以上,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投资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建设工程,还需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对于未取得相关许可证件的,规划建设部门不得批准建设,国土资源部门不得办理用地手续,不得提供建设用地。
三、强化规划实施的监督管理。
村镇规划经法定程序批准后,具有法律效力,必须严格执行,不得随意更改。规划区内的一切建设活动必须坚决服从规划要求,对任何违反规划建设的行为,要坚决制止、及时纠正,并按照“谁批准、谁负责、谁赔偿”的原则,追究机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对未批先建、少批多建、乱批乱建,尤其是在基本农田开“天窗”的,必须依法坚决拆除,切实维护村镇规划的权威性、严肃性和连续性。
市城乡规划建设局要针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村镇规划编制、审批与实施情况,不定期开展检查督促,坚决查处和及时纠正各种违法违规建设行为,对典型案例要公开曝光。县、乡两级人民政府要加强监督检查,严厉查处各种违规建设行为。
四、健全规划管理机构。
为加强村镇规划管理工作,各乡(镇)设立“村镇规划管理所”,与新农村建设办公室合署办公,为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县(市、区)建设局对其实行行业管理。本着不增加人员编制,不增加乡(镇)财政负担的原则,按照2万人以下的乡(镇)配2至3人,2万人以上的乡(镇)配3至4人的标准,配备村镇规划管理所工作人员。所需编制使用现有事业编制,人员从乡(镇)现有事业编制中调剂解决。落实的人员名单在9月底前报市城乡规划建设局。
村镇规划管理所的具体职责为:1、在上级业务部门指导下,负责在本行政区域内贯彻实施村镇规划建设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2、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的村镇规划的编制、修编、调整和实施,建立健全本行政区域的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档案。3、受县(市、区)建设部门委托,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住宅建筑通用图集》的推广应用、村民建房规划、户型设计审批工作,发放《村镇规划选址意见书》。4、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村镇建房节能、节地、节水、节材的推广应用和环境保护工作。5、受县(市、区)建设部门的委托,负责小城镇规划区内建设项目的审查与报批工作,发放“一书两证”,即:《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6、受县(市、区)主管部门委托,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小城镇与村庄规划区内市政公共设施和村容镇貌、环境卫生、园林绿化的管理工作。7、受县(市、区)建设部门的委托,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工匠进行管理。8、协助县(市、区)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工程质量安全进行监督。9、协助县(市、区)建设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违反村镇规划建设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10、完成县(市、区)建设局交办的其他工作。
五、加强规划管理组织领导。
村镇规划工作是各级人民政府的重要职责。要把村镇规划工作列入政府的重要议事日程,及时协调解决村镇规划中的矛盾和问题。县(市、区)长、乡(镇)长要对村镇规划的实施负行政领导责任。村镇规划管理所业务上接受上级规划建设部门的指导,所长任免、人员调动须经建设部门备案,经同意后按程序办理有关手续;所需工作经费纳入乡(镇)财政预算,切实予以保障。市、县(市、区)建设部门要加强对“村镇规划管理所”工作人员的教育管理和业务培训。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