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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工业园区管委会,县政府各工作部门,县直各单位:
自*年3月7日全县河砂开采权拍卖以来,全县河道面貌和采砂秩序有了一定好转,河道采砂管理工作得到加强,砂石资源的市场化配置力度进一步加大。但是,由于一些乡镇对河道采砂管理认识不深,重视不够,仍然出现了私挖乱采等影响河道行洪、破坏砂石资源、扰乱砂石市场秩序现象。为进一步规范全县河道采砂活动,依法、规范、有序、有偿开发利用砂石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现就进一步加强全县河道采砂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成立机构,明确职责
成立“*县河道采砂联合执法大队”,常年负责河道采砂的执法工作。联合执法大队由*局、水利局、物价局、交通局、公路养护中心、工商局等六个单位组成,其组成人员如下:
大队长:*
各乡镇也要成立以行政主要领导为组长的河道采砂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设立相应机构,配备专人从事河道采砂管理工作,尽快形成县、乡(镇)、村、组四级监管责任网络。
二、强化措施,加强管理
1、维护采砂秩序。河道采砂管理实行辖区行政首长负责制,各乡镇要切实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的领导,层层签订河道采砂监管责任书。各乡(镇)、村(居)委会和村(居)民小组必须协助做好辖区内的河道采砂管理工作,凡因采砂发生群体事件,将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各标段买受人必须严格按照法规、按照合同规定进行正常的采砂作业,凡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将责令其停止违法违约行为,情节严重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将有权单方采取相关措施。
2、稳定砂石市场价格。各标段买受人必须严格按照合同规定,保证河砂按15元/立方米、砾石按28元/立方米的价格畅开供应,未经物价部门批准,严禁擅自抬价。
3、加强河道采砂执法。(1)对非法下河采砂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依照《*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依法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扣押其采砂船舶、机具或其中的主要采砂设备等工具,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危害堤防安全和公路桥梁安全的,没收其采砂设备和工具;造成损失的,责令其赔偿损失,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2)、河道砂石资源属国家所有,非经法律授权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招标、租赁、发包、转让等任何形式许可他人在河道采砂,已经许可的一律无效,坚决予以取缔,并没收其违法所得,视情追究行政、治安甚至刑事责任。
三、深化认识,落实责任
各乡镇、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河道采砂管理的重要性、紧迫性、复杂性和长期性,充分认识加强河道采砂管理既是保护生态河流、保障行洪安全的客观要求,又是坚持依法行政和推进砂石资源市场化配置的重要内容,对维护国家利益、保护生态环境、保障行洪安全、确保河势稳定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都具有重要作用。各乡(镇)和相关职能部门要加强对辖区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的领导和督查,县监察、财政、*、水利、交通、公路、国土、安监、环保、工商、物价、法制、行政服务中心等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依法履行职责,共同做好监督管理工作。县水利部门具体负责全县河道采砂的统一管理与监督检查工作;县交通、公路部门负责水上交通和公路、桥梁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确保道路畅通、航行安全以及采砂船只的安全;县*部门负责河道采砂治安管理工作,依法打击河道采砂活动中的违法犯罪行为。要采取多种形式向全社会宣传加强河道采砂管理的法律法规,确保我县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