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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工业园区管委会,县政府各工作部门,县直各单位: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维护肉类市场秩序,防止疫病传播,确保肉食品安全,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县生猪定点屠宰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对生猪定点屠宰管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生猪定点屠宰工作是贯彻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依法行政的政府行为,是确保肉食品安全质量,维护肉食品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有效举措,同时生猪定点屠宰工作是一项系统性工程,需要全社会特别是各级政府部门的高度重视。进一步加大对《条例》的宣传力度。提高全民对生猪定点屠宰管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二、进一步明确城区和试点乡镇生猪定点屠宰区域和范围,维护肉品市场秩序
城区生猪定点屠宰区域包括潋江镇和工业园区所属范围以及该范围与埠头乡、长冈乡及高兴镇、江背镇的结合部,具体为:东至上社桥头前200米、芳塘湾桥东侧、大枧机耕道和姑岭路以西,东河新桥头粉磨站门口前200米、红门大桥头,南至德心桥原埠头农机厂门口,西至大禾场、兴国火车站货站门口及联群、下渡铁路线外300米处,北至小山塔下桥为界。按照上级要求,乡镇生猪定点屠宰工作要逐步推开,*年先在东村、古龙岗、崇贤三个乡镇试点,其试点范围以现有行政区划为准,*年扩展的其他乡镇定点范围也按行政区划为准。
三、明确部门职责。加大市场执法力度,确保肉品安全
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密切配合,通力协作,共同抓好生猪定点屠宰执法工作。商业主管部门是生猪定点屠宰管理工作的执法主体,要牵头组织有关部门严厉打击私屠滥宰等不法行为,协调各成员单位加强对生猪定点屠宰和肉类市场的监管,杜绝非定点屠宰厂(场)或未被检疫检验的猪肉食品进入定点区域销售;畜牧兽医部门要抓好生猪及其产品进出的检验检疫,防止带疫生猪进、出厂(场)及疫情传播。工商部门要配合商业主管部门搞好肉品市场流通环节的管理工作,同时会同卫生部门、畜牧兽医严厉查处打击制售注水肉、病死肉、劣质肉等违法行为。公安机关要对行政执法部门打击私屠滥宰生猪的活动给予大力支持和配合,及时查处和严厉打击拒绝、阻碍依法执行公务的违法行为和违法犯罪分子。各乡镇要按照《生猪定点屠宰管理条例》及省、市食品安全放心工程的要求,成立相应的生猪定点屠宰领导机构,切实加强领导,同时认真做好《生猪定点屠宰管理条例》的宣传,切实维护所辖区域生猪定点屠宰秩序,保障农村市场肉品安全。对监管不力和失职渎职的,要追究各有关单位和当事人责任。
四、严把市场准入关,切实加强对重点用肉单位的管理
商业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肉品流通和消费环节的业务指导,实行肉品市场开办者质量责任制,认真落实肉品进货检查验收、索票索证、购销台账和质量承诺制度,不销售非定点屠宰厂(场)加工和未经检验、检疫合格的肉品,严格实行不合格肉品的退市、召回、销毁、公布制度,净化肉品市场。外地定点屠宰厂(场)生产的鲜肉,需经县商业主管部门登记备案,取得相关证照后方可入市销售。同时,各有关部门要重点加强对肉制品加工单位和个人以及宾馆、饭店、集体伙食单位等用肉单位的肉品安全管理,督促其按《条例》规定采购、销售或使用定点屠宰厂(场)生产的肉品,确保货源渠道合法和质量安全。
五、进一步加强对生猪定点屠宰场的管理,使人民群众真正吃上“放心肉”
商业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定点屠宰厂(场)的监管工作,开展定期、不定期监督检查,督促定点屠宰厂(场)严把入厂检疫关和肉品出厂检验关,认真执行生猪屠宰和肉品检验操作规程,对未经检疫或检疫不合格的生猪一律不得屠宰,并就地进行无害化处理,严禁不合格生猪产品出厂(场)销售。对因监管不力或渎职造成不合格肉品上市的单位,将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相关人员的责任。县定点屠宰厂(场)要转变思想观念和经营作风,改善服务态度,提高服务质量,规范经营行为,切实增强发展后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