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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局农村建设用地管理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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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局农村建设用地管理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工业园区管委会,县政府各工作部门,县直各单位:

当前,我县农村建设用地管理仍然存在着违法用地、违规用地、越权批地、以收费代替批地、变相卖地等现象,移民安置用地、圩镇开发用地、乡镇企业、公共公益事业用地、农村村民建房用地未批先建、乱占滥用的现象再次凸现,这些情况如不立即制止,必将产生严重的后果。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发[*]28号)《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和(国土资电发[*]17号)《关于当前进一步从严土地管理的紧急通知》文件要求,及时制止违法违规用地,使农村建设用地秩序有一个根本性的转变,现就进一步严格我县农村各类建设用地管理紧急通知如下:

一、切实做到“四个严禁”,坚决制止农村违法批地、用地行为

1、严禁在规划区外进行任何非农建设

今后,农村建设用地,无论是新农村建设、移民工程安置、圩镇开发建设,还是农民个人建房或兴办企业等,均应无条件地服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镇规划和新农村建设规划。违规用地一律不立项,乡村两级不准踏看、不准收费、不准审核、不准报批,违者追究有关部门和相关领导及直接责任人的责任。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在全县范围内冻结一切没有规划和违反规划的非农建设用地的审核报批。

2、严禁巧立名目在农村非农建设用地中乱收费、乱罚款

我国土地管理的现行法律法规和县委、县政府的相关文件都明确规定,乡(镇)村在土地管理中没有任何收费项目和收费权,但目前我县乡(镇)村对土地管理的收费现象仍普遍存在。今后严禁用“行政收费票据”、“罚没票据”、“村集体经济组织收款收据”等票据,以“管理费”、“水保费”、“植被恢复费”、“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名义向农民建房进行收费。符合条件利用非耕地建房的不得收取任何费用(工本费除外);在新农村建设规划区内的农民建房收费应严格按兴发[*]8号文件的规定按成本价收取;其他各类用地按规定收费。纪检、监察、减负办和财政等有关部门对农民建房中出现的违规收费、罚款要不定期进行联合检查,经查发现的违规收费和罚款一律由县财政全额收缴,同时对单位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给予相应处分。

3、严禁任何形式越权批地

农村非农建设用地应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审核报批。任何用地单位和乡(镇)人民政府均不得避开土地管理和规划部门擅自与村、组签订征地或用地合同,如有违反一律按违法用地查处;对移民安置用地、灾后重建用地、圩镇开发建设用地、乡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用地、村办企业用地及农民个人建房用地,乡(镇)村组干部不得擅自进行踏看收费,更不得在踏看后允许农户动工兴建搞“泥刀批地”。新农村建设示范点内的拆旧建新应按法律规定的程序及时办理用地手续,不能出现先用地后报批现象。对越权批地的,除批地文件无效外,对单位领导和直接责任人依法依规进行严肃处理。

4、严禁“未批先用”的违法行为

各类建设用地只有在经过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并取得《建设用地许可证》后,才算取得合法用地手续,方可施工建设。否则,皆属违法用地行为,一律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予以立案查处。

二、严格执行“五个必须”,全面规范从严管理土地行为

1、必须坚持“规划先行”的原则

各乡(镇)应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要求,根据保护耕地、集约节约用地原则,因地制宜编制村(镇)规划。乡(镇)村建设规划原则上应以拆旧建新、“空心村”改造为主,充分利用老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三荒地”,严禁占用耕地和基本农田。县建设局对全县各村(镇)规划要进行一次全面的复查、审核。凡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占用耕地面积占规划点面积30%以上的村(镇)规划点应立即取消,重新选点规划。否则,因规划不当造成的后果,追究规划部门相关责任。经批准的规划具有法律效力,任何人不得随意更改,所有非农建设用地均应取得规划部门的同意并确保在规划区域内,没有规划意见的用地申请,国土部门不得审核报批。

2、必须严格执行用地审批条件和程序

创新土地审批方式和程序,在“控制总量、限制增量、用活存量、做好变量”上下功夫,严格年度土地利用计划管理,对新农村建设用地、移民安置用地,实行优先供地,所有项目集约节约用地,农村村民建房必须严格坚持“一户一宅”的法律规定,同时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法定程序办理报批手续。今后对弄虚作假、违反规定条件和法定程序审核报批土地的要追究乡(镇)、单位领导和当事人的责任。

3、必须全面落实减轻农民负担的相关规定

坚决杜绝乡(镇)村在农村建房中收费、罚款行为,乡(镇)政府对所属“农村组”、“土管组”、村委会不得下达土地收费任务或创收指标。在杜绝乱收费、乱罚款的同时,还要注意切实保护农民利益。凡是征用集体土地,均应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补偿标准如数足额付给农民征地补偿费,严禁降低标准等损害群众利益的行为发生。

4、必须强化国土部门在土地管理中的职能

乡(镇)国土所工作人员应做到专职专用,以保证土管人员集中时间、集中精力从事土地管理工作。凡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均应按照法定程序经国土管理部门进行踏看勘察后,统一征地、统一报批、统一出让或拨用,严禁任何回避国土管理部门的征地、批地、供地行为,如有违反按非法批地、供地立案查处。

5、必须加大对土地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

各乡(镇)行政“一把手”为该辖区内土地违法案件查处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进一步健全县乡村三级土地监察网络。县国土局要加大土地巡查力度,采取定期巡查与随机抽查相结合,面上巡查与点上评查相结合等多种形式,及时发现和处理各种土地违法行为。要建立纪检、监察、公安、法院、国土等部门协同查处土地违法案件机制,健全案件移送制度,形成左右联动的执法体系。对典型案件,公开调查、公开处理、公开追究和公开曝光。对土地违法行为多发且查处不力的乡镇,责令限期整改。

三、认真落实三项责任,共同履行农村土地管理工作职能

1、建立规划管理责任制

乡(镇)村建设规划的编制工作统一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并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县建设局每年应对全县各地规划的执行情况进行一至二次全面的检查,并将情况上报县人民政府。如因工作失职造成的规划外建设应追究相关责任。

2、健全土地管理责任制

对土地资源的管理职责统一由县国土局负责。县国土局应落实乡(镇)基本农田保护责任制、耕地动态平衡责任制和土地违法行为巡回监察责任制,对全县基本农田保护情况、耕地保有量变化情况、违法用地情况和建设用地批准的使用情况定期进行督促检查,按季度向县人民政府报告。对责任不落实造成工作失职的,要追查责任,严肃查处。

3、落实乡(镇)行政领导土地管理工作责任制

各乡(镇)政府一把手在任期内应确保本行政区域内现有耕地总量不减、质量提升,土地违法案件量减少。对造成耕地大幅度减少的,要实行责任追究制度。今后凡出现未批先建、越权批地等违法行为,乡(镇)村应及时纠正和制止,同时报告县国土局。对违法建筑,由国土部门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并申请法院执行。县国土局在执法监察中遇到行政干预等阻力造成案件查处工作无法进行的,必须及时向纪检、监察部门报告。对土地违法行为视而不见、有案不报、处置不力,甚至放任纵容的,将追究乡镇和有关部门工作人员的责任。

四、立即抓好两项工作,严肃处理农村土地管理中违反法规的人和事

1、进行一次全县性违法用地和土地收费大清查

县政府决定,从今年十月份起至十二月底利用三个月的时间,对全县近几年来移民安置、工程建设、圩镇开发用地和新农村建设规划区外农民无序建房中发生违法违规批地收费行为进行一次全面彻底的清查处理。各乡镇要严格按兴办发*2号文件要求搞好自查,并对自查出来的问题按政策要求处理到位,并如实将自查情况上报。

2、依法处理违法用地和违规收费的人和事

对近几年特别是去年下半年以来全县出现的土地违法行为和土地违法收费行为依法进行处理,下决心抓一批典型案件,从严进行处理。对严重违反法律法规、侵占基本农田的违法建筑,该拆除的坚决拆除,并在电视上曝光,对造成土地违法数量多、面积大、影响坏的直接责任人员,坚决按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今后,凡是涉及查处土地违法行为和违法收费行为都要坚持既查事又查人,既处理事又处理当事人的原则,确保全县迅速步入依法管地、依法批地、依法用地的正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