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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划局加强规划管理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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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划局加强规划管理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根据省建设厅《关于尽快收回下放的规划管理权限理顺规划管理体制的通知》(*建规〔2009〕6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规划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领会《通知》精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及国务院、省有关文件精神,针对我省部分市、县(区)城乡规划仍没有实行集中统一管理的现象,《通知》进一步明确:“城镇规划实行集中统一规划管理是《城乡规划法》的法律规定,是国家和省政府三令五申明令要求认真贯彻落实的重要工作,是实施城镇规划、促进城镇和经济社会科学发展的迫切要求,也是各地申报各类国家级、省级开发区、园区的必备条件。”“各设区市规划部门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的要求,并督促所辖有关市、县尽快理顺规划管理体制,将下放的规划管理权收回,由政府规划管理部门实行集中统一管理。”各县(区)政府、管委会要深刻领会文件精神,会同有关部门认真贯彻执行,全面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二、认真开展自查自纠

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城乡规划工作,对贯彻执行国务院、省政府有关城乡规划实行集中统一管理早有明确规定,先后下发了《关于理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体制的通知》(*字〔20*〕32号)及《**市城市规划管理规定》(*府令〔20*〕第3号)等文件,明确规定我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城市规划实行集中统一管理。各县(区)政府、管委会要根据《通知》精神和市委、市政府的有关文件要求,对各辖区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集中开展一次自查自纠,按照《通知》要求逐条进行清理,查找是否存在违背或不符合《通知》要求的情况。对违背或不符合《通知》要求的,要立即进行整改,并将自查自纠和整改情况在2009年5月8日前书面报市人民政府。

三、严格执行“一书两证”制度

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和省政府有关规定,城市规划区内实行集中统一的规划管理,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统一行使规划行政管理职能。城市规划区内的各项建设必须服从统一的规划管理,严格执行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一书两证”制度。在日常规划审批管理中,严格执行规划一张图、审批一支笔、建设一盘棋。各县(区)政府、管委会要进一步规范城市规划审批程序、完善审批制度,实现规划许可“一书两证”全覆盖。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要求,规范乡村建设审批程序,逐步完善乡村规划许可制度。

四、严格城乡规划的制定、调整和实施

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有关城乡规划制定的规定,明确各级规划的编制主体,进一步改进规划编制方法,充实规划内容,落实规划的红线(道路)、绿线(绿地)、蓝线(水域)、紫线(文物)等“四线”强制性内容。要坚持“政府组织、专家领衔、部门合作、公众参与、科学决策”的规划编制组织方式。各级规划要严格按照法律要求逐级进行备案。

严格规划的变更调整。各级政府批准的规划均具有法律效力,不得随意变更调整,确需变更调整的,必须严格按法定程序进行。各类城乡建设必须服从规划管理,要依据规划审批城乡建设项目,坚决制止规划实施的随意性。要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批后管理,实行严格的规划竣工验收制度,加大对违法违章建筑的查处力度,杜绝违法建设现象发生。

五、严格责任追究制

各地要严格执行已经批准的城乡规划,对各地侵权审批、越权审批和违反法定程序审批调整规划,违反规划审批项目选址与建设等行为,应由上级城乡规划部门督查纠正,并报监察部门按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规定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