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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局加快散装水泥发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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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局加快散装水泥发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贯彻执行《国务院对进一步加快发展散装水泥意见的批复》(国函[19*]8号)和《*省散装水泥发展和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88号)精神,进一步加快我市散装水泥发展,特作如下通知

一、加强组织和领导

发展散装水泥是国家采取的一项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提高综合效益的经济技术措施。各级政府要加强对发展散装水泥工作的组织领导,将推广散装水泥纳入本地的经济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市散装水泥主管部门要采取措施,认真组织实施发展散装水泥各项法规、规章和政策,严格按规定征收、管理和使用好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积极协调解决好发展散装水泥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各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配合做好发展散装水泥工作,以加快我市散装水泥的发展步伐。

二、明确目标与任务

(一)水泥生产企业应当积极供应散装水泥。扩建或改建的水泥生产企业必须达到旋窑50%、立窑20%的发散能力。新建水泥生产企业必须具备70%的发散能力。未达到要求的,有关部门不得批准建设。

(二)水泥生产企业的主管部门应将散装水泥计划的执行情况列为考核企业及其法人的指标之一。

(三)凡在城区内施工的建筑企业,均应配置工程水泥使用量70%的散装水泥设备。为了减少环境污染,逐步禁止城区现场搅拌水泥,到20*年12月31日止,建设工程项目使用散装水泥的比率必须符合以下要求:

1、工程水泥使用量为400吨以上的,散装率达到60%以上;

2、工程水泥使用量为700吨以上的,散装率达到70%以上;

3、工程水泥使用量为1000吨以上的,散装率达到80%以上。

(四)各商品混凝土搅拌站,水泥制品生产企业到2001年12月31日止,水泥散装率必须达到80%以上。

(五)实行招标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或者受其委托的单位在编制招标文件时,应当将使用散装水泥的要求列入招标文件,并将散装水泥价格纳入标底。

三、认真组织专项资金的征收

散装水泥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经国务院批准征收的,必须认真组织征收。

(一)征收对象及标准

1.水泥生产企业销售袋装水泥(包括纸袋、塑料袋、复合袋等,下同)的,按其销售量每吨缴纳3元水泥专项资金。

2.施工单位使用袋装水泥的,由建设单位按其使用量每吨缴纳2元专项资金。

3.水泥制品企业、混凝土搅拌站使用袋装水泥的,按其使用量每吨缴纳2元专项资金。

(二)缴款单位的帐目处理

1.水泥生产企业、水泥制品企业、混凝土搅拌站缴纳的专项资金在管理费用中列支。

2.建设单位缴纳的散装水泥专项资金计入建安工程成本。

(三)缴纳专项资金的程序

1.水泥生产企业应于每月10日前将上月应缴纳的专项资金,及时足额地缴入市国库。

2.其他袋装水泥使用者应缴纳的专项资金,由市散装水泥办公室征收或委托有关部门代征,代征单位代征的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直接缴入市散办的待缴款专户。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积极支持配合专项资金的缴纳工作。

四、严格专项资金的管理

按规定征收的专项资金,属于政府性专项基金,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管理,专门用于发展散装水泥事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年末结余可结转下年度使用。征收专项资金必须使用财政部门印制的专用票据。财政、物价、审计、监察部门应加强对专项资金征收和使用的监督检查。

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程序严格按照《*省散装水泥发展和管理办法》执行。

五、加大宣传和执法力度

发展散装水泥要坚持“限制袋装,鼓励散装”的方针,充分利用各种宣传媒体,广泛宣传这一工作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转变人们长期以来习惯使用袋装水泥的旧观念。市散装水泥主管部门要加大管理力度,加强监督检查和协调服务,对不按规定使用散装水泥,缴纳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单位和个人,按有关规定严格处理。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积极配合和支持,共同推进我市散装水泥事业的快速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