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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各场,办事处、管委会,县政府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遏制违法、违规采砂活动,切实加强我县河道采砂管理,确保防洪圩堤安全和河道行洪安全以及县城饮水安全,结合我县实际情况,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县河道采砂整治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强管理,切实整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及《江西省河道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下列违法违规行为进行重点整治:①未办理任何采砂手续,擅自在河道内乱采乱挖,对圩堤保护和河道行洪造成严重危害的;②不按规定擅自到禁采区(如大桥、橡胶坝、自来水水源保护区上下游规定的禁采范围)乱采乱挖的;③持无效证件(过期证件)在河道内采砂,既不办理河道采砂许可证,又拒绝依法缴交河道采砂规费,非法进行采砂活动的采砂业主等。由各有关部门按照《*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河道采砂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宜府发[20*]45号)要求予以坚决取缔和制止,并进行处罚。
二、明确职责,通力合作
各有关部门和乡镇要明确职责,各司其职,通力合作,支持配合全县河道采砂整治工作,确保河道采砂整治工作顺利开展。
1、水电局、采砂办是负责我县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能部门,对规范河道采砂管理工作负总责,具体实施和制定河道采砂规划,报批和批准发放河道采砂许可证,收缴河道采砂规费,巡查河道防洪圩堤和行洪安全;国土资源部门协助负责河道规划、图纸设计、提供有关文件和资料等工作;交通部门负责取缔非法船只处理,提供有关法律法规依据和材料;供电部门(沿河道各乡镇供电所)对申请供电的采砂业主,必须凭河道主管机关印发的河道采砂许可证和搭火供电的通知方可供电,并负责在接到河道主管机关和相关执法部门限制非法采砂业主非法采砂用电通知时,及时切断电源;县公安局要依法大力支持和配合县采砂办搞好河道采砂管理,对防碍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业主、非法采砂的业主,要采取强制措施,予以严厉打击,为做好河道采砂管理工作保驾护航;县法院负责依法及时处理河道主管机关申请的强制执行的非法采砂案件,重点打击长期进行非法采砂活动的采砂业主,以维护法律权威。
2、各有关乡镇协助县采砂办办理本辖区采砂业主在河道内采砂的相关手续,按照划定的可采区和规定的采砂船只数量进行审查并签署书面意见,积极协助参与处理违法、违规采砂活动,负责调解因河道采砂产生的纠纷。
三、加强督查,确保实效
县水电局和采砂办按照*府办发[20*]53号文件的通知要求,再次对全县河道采砂管理工作进行全面检查,对管理不到位的乡镇,根据市政府相关文件精神,将采取河道采砂管理工作与水利项目和水利资金相挂钩等措施,责令其切实整改,确保我县的河道采砂管理工作日趋规范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