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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中心小学、初中,县直各学校:
为贯彻落实《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和县教文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干部队伍作风和师德师风建设的通知》(*教发〔20*〕10号)要求,加强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建设,促进教师政治思想素质和业务水平的提高,塑造教育新形象,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办好让全县人民满意的教育,经研究,全县各中小学要切实做好教师职业道德考核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核内容
主要考核中小学教师的爱国守法、爱岗敬业、关爱学生、教书育人、为人师表、终身学习等情况(具体内容见附件1)。
二、考核原则
考核坚持教育为主,重在规范,遵循客观公正、民主公开和循序渐进、逐步完善的原则。
三、考核要求和办法
(一)各级各类学校要加强领导,成立由学校领导、中层领导和教职工代表参与的师德考核工作小组,具体负责学校师德考核工作。
(二)各学校要加强对教师日常师德表现的监督和检查,如实记录教师在师德方面的日常表现,力求全面客观、实事求是地评价教师的职业道德情况。
(三)每学年末,各学校采取自评与他评相结合、定量考核与定性考核相结合、学年考核与日常督查相结合的方法考核教师的职业道德情况。
(四)教师职业道德考核总分为100分,考核项目分自评、学生评议、家长评议、教师评议和考核小组评议,其中自评占20%、学生评议占15%、家长评议占15%、教师评议占20%、考核小组评议占30%。各学校要根据考核内容、项目和要求,认真组织做好考评工作,制定具体的考核办法和记分表格,如实汇总统计考核成绩。
(五)教师职业道德考核共分“优秀”、“良好”、“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等五个等级,根据考核最终得分确定等级。考核得分在90分以上者定为“优秀”,80~89分者定为“良好”,70~79分者定为“合格”,60~69分者定为“基本合格”,59分以下者定为“不合格”。“优秀”人数原则上控制在考核总人数的10%以内,“不合格”人数原则上控制在考核总人数的3%以内。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师德考核直接认定为“不合格”:
1.侮辱、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情节严重,在社*上造成恶劣影响的;
2.乱收费,向学生家长索要钱物等,严重损害学校声誉的;
3.参与赌博、盗窃、打架斗殴、封建迷信等活动,严重损害教师形象的;
4.工作态度差,劳动纪律涣散,不服从学校管理,无理取闹,诬告陷害他人,恐吓威胁学校领导和其他教职工,情节严重的;
5.连续旷工时间超过15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30天的;
6.受党纪政纪或刑事处分的;
7.玩忽职守,造成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
8.其它严重违反师德规范或违法乱纪的。
(七)考核小组对评定为“优秀”和“不合格”的教师要进行重点审核,涉及考核小组成员本人时,要实行回避;要将优秀者名单在学校公示7天;对考核不合格者要加强教育,由学校领导负责进行诫勉谈话。
(八)各校要如实填写《教师职业道德考核登记表》,建立健全教师职业道德档案,并将考核成绩及教师日常师德行为表现记入个人职业道德档案之中;考核小组成员名单、考核评分表、考核结果等相关资料按年度收集、整理、归档,由学校妥善保管。
(九)每年7月10日前,各乡(镇)中心小学、初中,县直各学校将师德考核结果为“优秀”、“基本合格”和“不合格”的人员名单(加盖学校公章)报县教育文化局人事股备案。
四、考核结果的应用
(一)县教育文化局每学年评选表彰一批师德师风建设先进集体和师德先进个人。师德师风建设先进集体由学校申报,师德先进个人由学校在每学期师德考核为优秀的人员中推荐,由县教文局评审。
(二)被评为师德师风建设先进集体的学校,在学年的特色创新工作考核中可不另行申报此项特色工作,加分直接计入考核总分。
(三)师德考核结果“不合格”或“基本合格”的教师参加县或教文局举办的提高班学习,其他有关的结果应用按县教文局(*教发〔20*〕10号)通知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