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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局教职工伤害事故风险转移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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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局教职工伤害事故风险转移通知

各乡(镇)中心小学、初中,县直各学校(县幼儿园):

为进一步落实民生工程,防范和妥善化解各类安全事故风险,解除教职工的后顾之忧,提高风险保障水平,根据教育部、财政部、保监会《关于推行校方责任保险、完善校园伤害事故风险管理机制的通知》(教体艺〔20*〕2号)精神,结合实际,经研究并请示县政府同意,决定为全县中小学教职员工办理伤害事故风险保险。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参保对象

各乡(镇)中小学、县直各学校(含公办幼儿园)在职教职员工(包括代课教师)均应参加伤害事故风险保险。

二、保险费标准和保险单位

由各学校为在职教职工缴交伤害事故风险保险费40元/人·年,费用在学校公用经费中列支。保险业务由中国人保财险会昌支公司和中国人寿会昌支公司承办。

三、保险责任和赔偿

保险责任和赔偿以及责任免除等相关内容与规定,以与保险公司签订的保险条款为准。

四、几点要求

(一)各学校要积极宣传建立人身意外及校园方责任保险制度的重大意义,提升广大教职工对责任保险的认知度,增强其责任意识、风险意识和保险意识,努力营造安全教育教学与责任保险相结合的良好氛围,促进学校建立与健全风险管理服务体系。

(二)各学校要高度重视、加强管理,充分利用风险转移机制处理教职工发生的安全责任事故,积极防范和妥善化解各类校园安全事故责任风险,解除学校、教职工的后顾之忧。

(三)保险公司要提高服务水平,本着“公平、公正、高效”的原则,及时迅速处理教职工人身意外伤害及校园方责任保险理赔工作,为学校提供优质的服务。

(四)各乡(镇)中心小学、初中,县直各学校(含公办幼儿园)要指定专人负责此项工作,填写好被保险人(即参保对象)花名册(内容包括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并在20*年11月25日前与县财险公司或寿险公司办理好承保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