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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局遗体免费火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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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局遗体免费火化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为贯彻落实《*市科学文明的殡葬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关于“全面实施遗体免费火化”的工作要求,现将亡故人员遗体免费火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免费火化的范围

凡户籍在本市辖区内的亡故城乡居民(享受丧葬费补助的公职人员除外)以及在本市辖区范围内经*部门认定的无名尸体,送户籍所在县(市、区)殡仪馆火化的一律免收火化费。所免火化费是指按物价部门核准的火化基本服务项目费用,包括遗体接运费(含室内遗体收殓费、人力搬运费等)和遗体火化费(含出灰费、装尸袋、清扫火化炉膛、骨灰消毒、装灰和装灰袋、火化证工本费),其它殡仪服务费用不予减免。

二、免费火化资金来源

各县(市、区)按每年6‰的人口死亡率、每具遗体火化费600元的标准计算,列入财政年度预算,由县(市、区)财政拨付到当地民政局,具体核算拨付办法由当地财政、民政部门商定。

三、实施时间及方法、步骤

(一)各县(市、区)实施遗体免费火化,既可一步到位,也可分阶段到位,但必须在20*年以前全面推行。对城乡低保户、五保户、特殊困难户等困难群体遗体和无名尸体从今年起全部实行免费火化。各县(市、区)具体工作安排于2009年7月31日前书面报市民政局(联系电话:8391057)。

(二)为切实减轻群众丧事负担,提倡科学、文明、卫生、节俭办丧事,遏止丧事大操大办行为,所免遗体火化费一律实行先交后补的方式操作办理。即丧属在办理亡故居民遗体火化时先交纳各项费用,再凭殡仪馆出具的火化证、亡故人员所在村(居)委会出具的没有大操大办和从事封建迷信活动办理丧事的证明、亡故居民身份证或户口本到户口所在的乡(镇、街办)民政所核报火化费。民政所每季度汇总一次所核报的火化费,县(市、区)民政局审核后将费用拨付至民政所。

(三)城乡低保户、五保户、特殊困难户等困难群体遗体和无名尸体免费火化后,由殡仪馆在年底直接到县(市)民政局核报火化费。章贡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辖区的,直接由章贡区民政局、开发区农工办同*市殡仪馆结算。

(四)因病或其它原因在外地死亡的人员,其家属凭死亡地殡仪馆火化证明、亡故人员身份证或户口本到户口所在乡(镇、街办)民政所核报火化费。

四、其它事项

(一)丧属在办理遗体火化时,需携带死亡证明和居民身份证或户口本。正常死亡的由医院或亡故居民所在单位、村(居)民委员会出具死亡证明,非正常死亡的由县(市、区)*部门或人民法院出具死亡证明。

(二)无名尸体由县(市、区)*部门负责出具死亡证明并作出鉴定结论、通知殡仪馆接运尸体、出具书面通知并派人办理遗体火化手续,免交遗体存放费、火化费。遗体存放费由殡仪馆负担。

(三)对违反殡改法规大操大办丧事、搞封建迷信活动的,火化费不予核报。

(四)对弄虚作假、虚报冒领火化费的行为要进行严厉查处,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