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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切实加强对全市县(区)、乡(镇)城镇(乡村)规划范围内及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建房用地情况的监管,进一步优化经济发展环境,规范土地市场秩序,有效制止违规建房行为,加强土地管理,促进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28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国办发〔20*〕71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及《*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土地管理的实施意见》(萍府发〔20*〕17号)的规定和要求,决定对20*年11月1日以来全市县(区)、乡(镇)城镇(乡村)规划范围内及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的建房用地情况进行一次全面的清理整顿,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理整顿的范围和内容
范围:20*年11月1日至2009年4月30日期间,全市县(区)、乡(镇)城镇(乡村)规划范围内建房用地情况;*市境内国道、二级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范围内的建房用地情况。
内容:
(一)用地基本情况
1.用地单位(人):单位用地是指党政机关或企事业单位用地;个人用地是指本地村民、异地村民或城镇居民建房用地。
2.土地取得方式:用地单位(人)是通过招拍挂、划拨、受让赠与房屋、法院拍卖、房屋(土地)抵押、购买土地、购买安置拆迁宅基地或购买私房等方式取得。
3.用地时间:用地单位(人)取得土地时间及动工建房时间。
4.用地面积:用地单位(人)的批准用地面积和实际占地面积。
5.土地类别:建房用地是建设用地还是农用地(包括山地、旱地、水塘、菜地、水田、基本农田等)。
6.实际用途:建房用地属于商服、住房开发、工业、农业或自住房用地等。
7.用地地点:建房用地位于国道边、二级公路边或是县(区)城区规划区、乡(镇)政府所在地城镇(乡村)规划范围内。
(二)用地审批办证情况
1.规划部门批准用途是商服用地、住宅用地、工业用地、公用设施用地还是其他土地。
2.国土部门批准用途是商服用地、住宅用地、工业用地、公用设施用地还是其他土地。
3.转征收批准机关是否是省人民政府。
4.供地批准机关是否是省、市、县级人民政府。
5.公路、交通部门是否出具建房意见书;规划部门是否已颁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国土部门是否已颁发《建设用地批准书》、《土地使用证》等有关证件。
(三)税费征缴情况
1.土地取得费用,是否缴纳土地出让金、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防洪保安基金、耕地开垦费(或菜地开发基金)、管理费等费用(含应缴费用、已交费用)。
2.建设规费征收,包括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人防易地建设费、建筑行业上级管理费、地方教育附加费、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等建设规费的征收情况(含应缴费用、已交费用)。
3.税收征收,包括土地增值税、耕地占用税、契税等税收的征收情况(含应缴费用、已交费用)。
(四)违法用地情况
1.非法批地,包括越权审批、未报即批、未批即供、边报边供或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乡镇村规划批地等情况。
2.非法占地,包括擅自改变用途或是骗取批准、超占用地、未批先用(含未报即用、边报边用、未供即用、批少用多)等情况。
3.非法转让土地,包括地下开发房地产、倒卖宅基地等非法交易土地情况。
4.其他违法用地情况(含闲置土地2年以上等情况)。
二、清理整顿的方法和步骤
全市清理整顿工作分动员部署、自查自纠、重点抽查、总结提高四个阶段进行,时间从2009年5月下旬开始,至2009年9月底结束。
(一)动员部署阶段(2009年5月20日?5月31日)
5月下旬,召开清理整顿工作动员会,部署全市县(区)、乡(镇)城镇(乡村)规划范围内及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内建房用地情况的清理整顿工作,明确工作目标,分解工作任务,提出工作要求。各县(区)、乡(镇)及有关部门要结合本地本单位实际,制定具体工作方案,并通过报纸、电视、广播等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清理整顿工作要求及举报电话,大力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以及清理整顿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努力营造良好的工作氛围。
(二)自查自纠阶段(2009年6月1日?7月20日)
各县(区)、乡(镇)及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工作方案的要求,采取看现场、验资料、查手续、明查暗访等方法,逐宗逐户、全面细致地进行清理。要仔细核查相关资料,认真填写《建房用地清理整顿自查自纠情况统计表》、《违法用地数据统计表》、《违法用地调查处理情况统计表》(见附件),及时整改各类违法使用和交易土地行为,严肃处理违法违纪行为及涉案责任人员。具体是:
1.对“非法批地”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八条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①对越权审批等具体行政行为,由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机关或上级行政机关于2009年6月30日前依法予以撤销,并于7月20日前收回非法批准使用的土地,有关当事人拒不归还的,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②对非法批地所获取的非法所得,由各县(区)国土资源局土地(分局)于2009年7月20日前追缴并上交本级财政;
③对非法批地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纪检监察机关于2009年7月20日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2.对“非法占地”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①对违反规划、占用基本农田“开天窗”建房的行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于2009年6月30日前,向用地单位(人)下达处理决定书,责令用地单位(人)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拒不拆除的,由县(区)人民政府组织*、法院、规划、国土、建设、公路等部门,于2009年7月20日前依法予以拆除,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②对违反规划、占用基本农田建房的其他行为,已办理用地手续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于2009年7月20日前,依法追缴相关税费并处罚款,同时对相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由监察机关于2009年7月20日前给予行政处分。未办理用地手续的,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于2009年6月30日前,下发整改通知书,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的违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予拆除的,没收实物。
③对符合规划和建房条件,并已依法接受处罚且交清税费的,由各县(区)人民政府向有审批权的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同意后补办相关用地手续。
④对正在违法建设的,由有关部门于2009年6月30日前,依法向用地单位(人)下达停工通知书,其违法建设部分按上述条款的规定进行处理。
凡2009年6月30日之后发生的违法建设行为,一经发现一律予以拆除,并从严从重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3.对“非法转让土地”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①对倒卖宅基地等非法转让土地的非法所得,由各县(区)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于2009年7月20日前,依法追缴并交本级财政;
②对进行非法房地产开发的建设用地,由各县(区)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于2009年6月30日前,组织进行地价评估,并于7月20日前从新从高追缴用地单位(人)的土地出让金(当地村民受让宅基地不缴纳土地出让金)及有关税费,没收非法所得;对没有非法所得的,按每平方米50元罚款。
③对违反规划特别是占用基本农田进行地下房地产开发的行为,由各县(区)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于2009年6月30日前,下发停工通知书,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违规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并处建设工程造价5%以上10%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予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10%以下的罚款;
④对依法接受处罚,符合建房条件并交清税费的,由各县(区)人民政府向有审批权的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同意后补办相关用地手续。
4.对其他违法用地行为,由有关部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依法处理。对闲置土地2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于2009年6月30日前下达闲置土地整改通知书,依法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对已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建设用地1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于2009年6月30日前下达闲置土地整改通知书,督促开工、竣工,并按规定征收土地闲置费。
5.对用地单位(人)已取得用地手续,但“未交、欠交、少交、漏交”税费等行为,由有关部门于2009年6月30日前下发缴款通知书,2009年7月20日前依法追缴上交本级财政,并按相关法律规定处理;对村镇建设管理人员“侵占、挪用”税费行为,属监察机关监察对象的由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不属于监察机关监察对象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并追缴其违纪款,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各县(区)自查自纠工作要在2009年7月20日前完成,并于2009年7月25日前将统计表和自查自纠情况汇报材料报市清理整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上报情况不及时,工作进展缓慢的,将被列为市清理整顿工作领导小组的重点检查县(区)。
(三)重点抽查阶段(2009年7月21日?8月31日)
重点抽查阶段工作由市清理整顿工作领导小组牵头负责,从相关单位抽调人员组成若干检查组,采取查资料、听汇报、暗访等方式,在各县(区)自查自纠的基础上,对重点乡镇、重点路段的违规用地情况进行重点抽查。一是检查上报的表格是否准确、属实,是否漏报、错报;二是检查对自查自纠中发现的违法使用和交易土地行为是否整改、处理到位;三是检查对违法违纪人员的责任追究是否到位;四是集中力量查处一批典型案件。对不进行清理整顿或清理整顿工作不到位的,由市清理整顿工作领导小组直接组织清理整顿,并成立调查组对发现的重大违法违纪问题予以立案调查,对清缴的税费全部上缴市财政,对相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按监察部、国土资源部《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的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四)总结提高阶段(2009年9月1日至9月30日)
各县(区)、乡(镇)及有关部门要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土地调控政策和土地管理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相关制度,加强土地供应事前、事中、事后监管,并以开展建房用地清理整顿工作为契机,进一步加大部门联合执法力度,要建立健全国土、监察、*、交通、规划、公路、林业、水务、财政、城管执法等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形成工作合力,努力遏制违法占地行为。同时,针对清理整顿中发现的问题,查摆发生问题的原因,总结经验,规范程序,创新方法,建立健全长效管理机制,确保动作规范、监督到位、行政合法,切实促进依法管地用地。清理整顿工作要在2009年9月30日前完成,并于2009年10月5日前将建章立制情况和工作总结书面报市清理整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工作要求
(一)强化领导*
(二)落实责任,务求实效。建房用地清理整顿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难度较大,各县(区)、乡(镇)及有关部门要按照统一部署、认真动员、密切配合、精心组织的原则,落实人员、落实任务、明确职责,要求单位主要领导为清理整顿第一责任人,狠抓落实,扎实推进,确保清理整顿工作有序进行。抽调人员必须政治素质过硬、业务精通、责任心强,原则上要求熟悉城市规划和土地管理方面的相关法律法规知识,且清理整顿期间做到与原单位的工作脱钩。
(三)积极宣传,营造氛围。各县(区)、乡(镇)及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报纸、电视、网络等宣传媒介,广泛宣传土地管理的有关法规政策,让广大群众充分认识到非法占地、违法建房等问题的严重性和危害性,认识到开展清理整顿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鼓励群众积极揭发、举报违法占地等行为。要认真受理投诉举报,广泛发动群众主动参与到本次清理整顿活动中来。要加大查处违法违纪案件的曝光力度,及时公开清理整顿的进展情况,大力宣传清理整顿的整治成果。各新闻媒体要及时开展跟踪宣传报道工作,大造清理整顿声势,确保舆论高压态势,努力营造依法管地、依法用地、严格执法的舆论氛围,力争清理整顿的最佳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