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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改委公共机构节能的通知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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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改委公共机构节能的通知市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国务院颁布的《公共机构节能条例》(国务院第531号令,以上简称《条例》)已于去年*月1日起施行。为进一步抓好《条例》的贯彻,扎实推进我市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现通知如下:

一、切实加强对《条例》贯彻工作的组织领导

《条例》是公共机构依法节能的重要依据,它的实施,对于推进公共机构节能、降低公共机构运行成本具有重要意义,对全社会节能具有重要的导向和示范作用。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把贯彻《条例》作为当前一项重要工作,切实加强领导,周密部署,精心组织。各有关部门必须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认真履行好《条例》规定的职责,相互协调,密切配合,把《条例》的各项要求落到实处。各公共机构,特别是公共机构负责人要带头学习《条例》,做到准确理解、正确执行。在贯彻《条例》过程中,要不断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总结新经验,采取积极有效措施,确保《条例》顺利实施。

二、建立公共机构节能管理体系和工作机制

建立公共机构节能管理体系和工作机制,是贯彻《条例》、做好节能工作的基础。市政府成立了以市政府秘书长为组长,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人事局、市监察局、市统计局、市建设局、市科技局、市教育局、市*局等部门组成的市公共机构节能领导小组,其职责是在市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指导下,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市的公共机构节能工作。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具体负责我市公共机构节能监督管理指导工作,并承担市公共机构节能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有关部门按照《条例》规定履行相关职责。各县(区)应按《条例》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建立本县(区)公共机构节能管理体系和工作机制,并注意与上级工作机构衔接。县(区)级公共机构节能管理体系应当包括对所辖乡、镇、街公共机构节能的管理。建立节能工作联络员制度,各县区、各部门要明确一名科级干部担任联络员,以加强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的信息沟通和工作协调。

三、抓紧制定各级公共机构节能规划

各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要求的“*”期末能耗比“十五”期末降低20%的总体目标,抓紧制定“*”后两年本级公共机构节能规划,于2009年4月20日前报至市公共机构节能领导小组办公室。规划要明确“*”期间公共机构节能量化目标和宏观管理目标,对节能管理的主要任务和措施等进行综合布置和具体安排,并与国家有关政策和同级节能专项规划相衔接。各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要根据节能规划,指导和督促本级公共机构制定年度节能计划,明确年度节能目标和实施方案。各级公共机构要结合本单位实际,就落实能耗降低20%的总体目标,制定节能计划或方案报同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备案。

四、抓紧公共机构节能制度建设

(一)建立公共机构节能目标责任制,加强评价考核。各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尽快制定本级公共机构节能考核评价办法,建立公共机构节能目标责任制。要根据节能规划,把本级公共机构节能目标和指标分解落实到每一个公共机构。把节能目标和指标完成情况作为公共机构年度考核评价的内容,每年12月份,机关事务管理部门要组织对本级公共机构年度节能任务和目标完成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和评价考核,并将有关情况进行通报。

(二)建立健全公共机构能源消耗计量和统计制度。各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要尽快会同本级有关部门建立公共机构能源消耗计量和统计制度,完善能耗统计指标体系,明确统计的范围、周期和要求。要在每年2月底前完成本级公共机构上年度能耗统计工作及下级公共机构上年度能耗统计的汇总工作,并于3月底前报至市公共机构节能领导小组办公室。2009年4月底前完成本级公共机构20*至20*年能耗统计报告工作。各公共机构要尽快落实能源消耗分户、分类、分项计量工作,指定专人负责能源消耗统计,如实记录原始数据,建立统计台账。每年3月31日前完成本单位上年度能源消耗统计工作,并将统计报表报同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要抓紧对本单位20*至20*年能源消耗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摸清情况,按年度做好统计上报工作。

(三)制定公共机构能源消耗定额,开展能源审计。各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根据不同行业、不同系统公共机构能源消耗的综合水平和特点,逐步建立能源消耗定额标准体系,2009年底前要制定好本级行政单位能源消耗定额,20*年底前要制定好本级所有公共机构的能源消耗定额。各级财政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与能源消耗定额相配套的能源消耗支出标准。各级发改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快制定公共机构能源审计办法,明确公共机构能源审计的范围、程序、内容和相关要求,依法开展能源审计工作。

五、抓好公共机构节能重点环节

(一)抓好公共机构建筑节能。各级发改部门要加大对公共机构建设项目的节能评估和审查力度,严格控制公共机构建设项目的建设规模和标准,严格执行建筑节能方面的规定和标准,对未通过节能评估和审查的项目,不得批准或核准建设。各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要会同住房城乡建设等有关部门积极稳妥地制定本级公共机构现有建筑节能改造计划,稳步推进现有办公建筑节能改造。各公共机构要加强对本单位建筑空调、照明系统和动力系统等节能管理。

(二)抓好公共机构车辆节能。各公共机构和有关监管部门要严格执行国务院有关车辆节油的规定,推广使用低油耗、节能环保型汽车,加快淘汰高油耗、排放超标的汽车,新购公务用车要优先采购节能环保型汽车和清洁能源型汽车;认真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全民节能行动的通知》(国办发〔20*〕*6号)精神,推行公务用车按牌号尾数划分每周少开一天的规定;要加强和完善公共机构车辆定编管理制度,清理超编超标车辆,清退借用、占用下属单位和其他单位的车辆。各公共机构应建立公务车档案,推行单车能耗核算,定期对各公务车油耗情况进行公示。

(三)抓好公共机构水电节约。各公共机构要制订节约用水用电管理制度,强化管理措施,落实责任制,明确节能监督员,加强内部监督考评,建立节水节电管理的长效机制。在用水上:要强化人员节水意识。加强对用水设备的维护和改造,积极采用节水器具和设备。加强景观用水的管理,做到景观用水与灌溉用水循环利用。着力改变不良用水习惯,提倡一水多用。在用电上:要严格执行办公区域夏季室内空调温度不得低于26摄氏度、冬季不得高于20摄氏度的规定。加强办公设备采购管理,要优先选购能效水平高的办公设备。办公用电设备要设置成节能模式,长时间不使用的要及时关闭,减少待机能耗。积极采用高效照明产品和能耗设备,推进办公节电。鼓励低楼层办公人员不乘电梯,高楼层办公人员尽量少乘电梯。

(四)抓好公共机构办公用品节约。各公共机构办公用品的配置。要尽量选择环保、质优、价廉、能耗小的办公设备。在日常使用中,打印机、复印机、传真机的油墨、墨粉用完后,提倡重新灌装、再次使用;提倡使用钢笔或可更换笔芯的笔,减少圆珠笔和一次性签字笔的使用量;提倡复印纸双面使用,降低纸张的消耗;充分发挥电子政务优势,大力推行无纸化办公,非涉密文件尽量通过网络传送,减少纸质公文印制数量;开展废旧电脑、打印机、电池、灯管等办公用品的集中回收。

六、认真开展对《条例》贯彻情况的监督检查

各级节能主管部门和机关事务管理部门要加强对《条例》贯彻情况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各种违反《条例》行为,重点查处违反节能规划编制、能源统计、能源审计、计量器具配备、节能产品采购、建设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等制度的行为,以及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产品、设备,超标准、超编制购置公务用车,超能源消耗定额使用能源等行为。要通过开设举报电话、信箱等多种方式,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对举报的问题要及时进行调查处理,并向举报人进行反馈。

市公共机构节能工作领导小组将在今年6月份对各县(区)、各部门节能工作情况进行一次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