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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象局气象探测环境保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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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象局气象探测环境保护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风景旅游区管委会,*工业园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气象事业是我国经济建设、国防建设、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的基础性公益事业。目前,我市已有国家级气象观测站点3个,分别为*市气象观测站(国家气象观测二级站),余江县气象观测站(国家气象观测二级站、国家农业气象观测二级站),贵溪市气象观测站(国家气象观测一级站),主要承担气象观测、记录处理和编发区域气象报告任务。已建设完成39个区域自动气象站,主要承担收集区域内气象资料和监测区域内自然灾害发生情况。为了加强我市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提高应对气候变化能力,为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提供可靠保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在气象观测站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实施可能影响准确获取气象探测信息的建设工程(项目),应当事先征得有审批权的气象主管机构的同意,并采取相应的措施后,方可建设。未经气象主管机构的同意,规划、建设和发改委等部门不得审批。

二、因实施城市规划或者国家重点工程建设,确需迁移国家基本气象站(国家一级站)、国家一般气象站(国家二级站),应报经中国气象局批准,方可迁移。迁建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三、各县(市、区)及市有关部门应大力支持国家气象观测站网中的中小尺度区域自动气象站网建设。区域自动气象站设备安装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与破坏,确保全市区域自动气象站网的正常运行和设备安全。因建设规划确需迁移,应报市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批准,方可迁移。

四、各级气象部门应将保护我市气象探测环境的相关资料报同级规划、建设、土地等部门,各相关部门应积极配合并予以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