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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国家行政机关各办局(司行社):
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创业促进就业的若干意见》(*政发〔2009〕1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鼓励创业贷免扶补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政办发〔2009〕60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省总工会、共青团*省委、*省妇女联合会、*省个体私营经济协会关于印发*省鼓励创业贷免扶补实施办法细则(暂行)的通知》(*人社发〔2009〕76号)精神,为切实做好我县2009年度鼓励创业“贷免扶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贷免扶补”主要内容
“贷免扶补”是指从2009年起,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单位为首次创业人员在我县自主创业提供贷款支持、税费减免、创业服务、资金补助等方面的扶持措施。具体内容是:贷:
对有创业能力的大学毕业生、农民工、复转军人、留学回国人员等申请创业小额贷款的创业人员,每人提供不超过5万元的创业小额贷款。
免:
对创业人员按照有关规定免相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相关税收;申请创业小额贷款免担保、免利息。
扶:
——创业咨询培训帮扶。即:为创业人员提供创业扶持政策、法律等方面的咨询、有针对性的创业培训服务,提高创业能力。
——创业项目评审。即:对创业人员提出的创业项目分别由承办单位和农村信用社进行初审和评审,决定是否推荐和发放小额贷款。
——创业导师帮扶。即:为创业人员介绍创业服务导师,提供“一对一”的创业指导。
——跟踪服务帮扶。即:对创业人员给予跟踪指导,积极协助解决创业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补:
——对首次创业成功者并稳定1年以上的,按照《*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创业促进就业的若干意见》(*政发〔2009〕1号)的有关规定,给予1000元至3000元创业补贴。
二、目标任务
创业工作实行年度目标责任管理。2009年州下达我县创业人员的扶持任务是128人以上,其中,县劳动就业服务所扶持50人以上、县总工会扶持5人以上、团县委扶持35人以上、县妇联扶持30人以上、县工商联扶持5人以上、县个私协会扶持3人以上。
三、组织领导及职责分工
开展鼓励创业“贷免扶补”工作,实行政府主导、部门负责、多方参与、农信社承贷的组织领导机制。
(一)政府主导
全县鼓励创业“贷免扶补”工作,由县就业和再就业工作领导组统一领导,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组织实施。县就业和再就业工作领导组下设鼓励创业“贷免扶补”工作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劳动就业服务所,负责处理日常工作。
(二)部门负责
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是鼓励创业“贷免扶补”的牵头单位,负责协调、组织、推动此项工作。
县工商局、卫生局等部门负责落实创业人员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免费政策。
县地税局负责落实创业人员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三)多方参与
县劳动就业服务所、县总工会、团县委、县妇联、县工商联、县个私协会是鼓励创业“贷免扶补”的具体承办单位。各承办单位要发挥各自优势,广泛动员有创业能力的各类人员参与创业,对创业人员申请的创业项目进行初评后,向县农村信用社推荐,并提供咨询帮扶、创业培训帮扶、创业导师帮扶和跟踪服务帮扶。
县工商联、县个私协会要建立创业导师库,支持相关承办单位为创业人员提供创业导师帮扶。
(四)农村信用社承贷
县农村信用社是鼓励创业“贷免扶补”工作的金融服务机构,负责贷款发放的组织实施、贷款的贴息及统计汇总等事项。具体承担以下工作:
1.审核各承办单位推荐的创业项目;
2.发放和回收创业小额贷款;
3.认真落实免担保、免利息政策;
4.提出对需要核销的贷款呆坏账和担保基金的使用意见报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审核。
四、工作机制
全县鼓励创业“贷免扶补”工作实行“三统三分”工作机制,即统一政策、统一管理、统一服务,分系统实施、分层次落实、分阶段帮扶。
统一政策:鼓励创业“贷免扶补”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各有关承办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全省统一的政策执行,不得各行其事。
统一管理:鼓励创业“贷免扶补”工作要按照全省统一部署进行,实行名称一致、流程一致、检查考核标准一致,确保工作规范运行。
统一服务:各有关承办单位要为创业人员提供创业咨询培训、创业项目评审、创业小额贷款、创业导师、后续跟踪等服务。
分系统实施:县劳动就业服务所、县总工会、团县委、县妇联、县工商联、县个私协会立足各自职能,发挥各自优势,分头推进各领域的创业带动就业工作,对本系统的创业工作进行总体规划和部署,确保实现全县年度创业工作目标。
分层次落实:县鼓励创业“贷免扶补”工作办公室建立承办单位联席会议制度和联络员制度,负责创业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检查指导,负责创业目标任务的落实;各有关承办单位主要开展创业咨询培训、创业项目评审、创业指导和跟踪服务等具体工作。
分阶段帮扶:县劳动就业服务所、县总工会、团县委、县妇联、县工商联、县个私协会要根据创业者的实际情况,在创业培育期、创业成长期和创业成熟期对创业人员提供有针对性的服务。
五、服务流程
(一)凡2009年1月1日后在我县内首次创业并符合条件的人员,凭身份证和创业计划书,根据自身情况选择具体承办单位,提出书面申请。
(二)具体承办单位接到申请后,及时为申请人提供创业政策咨询和创业指导服务;对确定扶持的创业人员推荐和审查创业项目,需要培训的组织其参加创业培训;项目确定后需要进行工商登记的帮助其进行工商登记;对创业者申请贷款的,向县农村信用社推荐。
(三)创业人员向具体承办单位提出创业小额贷款申请的,经具体承办单位推荐初审后,由创业人员向经办农村信用社提出贷款申请,填写《*省创业小额贷款申请审批表》,并按要求提交相关贷款资料。具体承办单位会同县农村信用社组织对创业人员的诚信度和创业项目的真实性进行考察,对创业计划,创业项目的市场风险、技术风险、管理风险、财务风险等方面进行评估,提出项目实施和贷款审核意见,经县劳动就业服务所和县财政局进行担保和贴息审查,决定是否发放创业小额贷款。同意发放贷款的,由县农村信用社与创业人员签订借款合同后3个工作日内发放贷款。
创业人员从事微利项目(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以外的所有项目)的创业小额贷款,按规定据实全额贴息。贴息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展期和逾期贷款财政不予贴息。
(四)对实现创业的人员,具体承办单位为其介绍创业导师,通过自愿交流、双向选择的方式对创业人员提供成本核算、创业定位、企业发展等方面的咨询服务;对创业人员给予跟踪指导,积极协助解决创业过程中遇到的项目论证、市场分析、开业策划、经营管理等方面的困难和问题。县工商联、县个私协会要发挥优势,推荐创业导师,支持具体承办单位为创业人员提供创业导师帮扶。
(五)县农村信用社在额度范围内开展创业小额贷款的放贷工作,县劳动就业服务所对担保进行审核确认。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和财政局对创业人员和承办单位提出的创业成功补助申请和呆坏账进行审核,报上级部门进行补助和核销。
(六)具体承办单位要建立创业人员的个人信用档案和创业小额贷款的还款、吸纳就业人员等相关情况的台帐,并协助县农村信用社按期收回创业小额贷款。
六、创业补贴拨付及风险控制
(一)创业补贴拨付具体承办单位要帮助符合条件的创业人员向县劳动就业服务所申请一次性创业补贴。具体承办单位在接到创业者提交的一次性创业补贴申请书、本人身份证、工商登记的营业执照、聘用人员的劳动合同后,每季度终了后10个工作日内将申请材料交由县劳动就业服务所,由县劳动就业服务所受理后进行初审,符合条件的予以公示,公示7日后,在3个工作日内报州劳动保障和财政部门进行审核。州级、省级审核通过后,县劳动就业服务所应及时将下拨的一次性创业补贴资金发给申请者本人。
(二)风险控制
1.创业小额贷款实行自发放后第4个月起以按月还款的方式开始还款。
2.如借款人连续三个月或在合同期内累计六个月未按时偿还贷款,或发生其他违约情形的,县农村信用社按合同约定对借款人采取追索措施。因借款人死亡、伤病丧失劳动力、遭受严重自然灾害、法院裁决难以执行等导致无法收回的,县农村信用社与县劳动就业所、县财政局会审初步确认,报州级农村信用社管理机构、就业经办机构、财政部门会审,报省农村信用联社、省创业小额贷款担保中心、财政厅共同确认贷款损失。经审批核销的贷款损失,农村信用社承担20%,州和县政府各承担10%,省创业小额贷款担保中心承担60%。
3.县农村信用社对具体承办单位所推荐借款人的创业小额贷款季度还贷率低于90%的,暂停具体承办单位创业小额贷款业务,季度还款率提高到90%(含)后恢复办理。
七、其他事项
国家和省、州现行的有关小额担保贷款政策继续按照有关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