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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办事处,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规范我市市区中心城区房地产市场秩序,促进房地产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心城区房地产市场有关问题的通知》(政〔*〕67号)精神,结合实际,现就中心城区房地产项目开发有关问题作如下通知:
一、房地产开发项目要符合城市规划
(一)商业房地产开发项目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在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指导下安排布局,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城市工业功能区、行政办公区及其它非规划住宅区内从事房地产开发项目开发。
(二)商业房地产开发项目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单位容积率、绿化面积和必须配套建设项目的规定,负起社会责任。建委规划部门要源头管理。
(三)商业房地产开发项目,要坚持以人为本、适应时代要求,提高项目品位。规划设计要着重功能,融入文化要素,体现鲜明特色,丰富城市内涵,不仅户型设计要科学合理、绿色环保,而且要成为城市发展的文化标和艺术志。
二、房地产开发项目要坚持节约型、生态型建设
(一)控制楼层高度,节约建设用地。
凡是新增建设用地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开发面积50-100亩的房地产项目,高层建筑(12层及以上)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15%以上;100亩以上的房地产建设项目,高层建筑面积不低于总建筑面积*%,切实增加容积率,节约城市建设用地;特殊位置按实际情况确定。对落实高层建筑项目的,政府给予政策支持。
(二)落实生态指标,建设生态环境。
房地产开发项目绿地面积要达到总开发面积的30%以上,且要以各种乔木、长寿树种为主,增加城市绿量。要大力推广新型节能环保建筑材料,对采用新型节能环保材料达到国家规定标准的,政府给予政策支持。
三、房地产开发项目要配建社区公共服务产品
(一)配建教育设施。
⒈凡开发占地面积50亩以上的住宅小区,必须配建幼儿园一所。
⒉开发占地面积*0亩以上且符合中心城区教育规划布局的,必须建一所小学。
3.对不符合教育规划布局且不宜建校的,开发企业要向政府捐建一定数量的教育设施。
(二)配建公共服务设施。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凡开发50亩以上的小区,要建设不少于300平方米的社区办公室、文化室、警务室、卫生室等公共服务用房;配建一定面积的社区居民健身场地,建设健康社区;配建沿街公厕和垃圾中转站各一座,所有配建项目产权归企业所有,归有关部门统一使用管理,不得改变用途。
四、房地产开发项目要配建廉租房
根据国务院、国家九部委令和河南省政府的有关规定,承建政府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和普通商品房开发项目都必须配建一定比例的廉租房,以解决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住房困难,实现居者有其屋。结合项城实际,开发面积在50-*0亩的,按10平方米/亩配建廉租房;开发面积在*0亩以上的,配建廉租房*00平方米。房地产开发企业要按照国家规定在开发小区内配套建设廉租房;也可在市政府规划的廉租房建设区内易地建设标准相等的廉租房;经政府同意,房地产企业也可以把配建廉租房的面积折算成一定数额的廉租房建设基金,由政府统一建设。政府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向社会捐助建廉租房。对房地产开发企业配建的廉租房的经营和管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五、进一步优化房地产开发环境
(一)规范房地产开发项目审批办证程序。
为了提高政府对房地产项目的审批办证效率,优化投资环境,市政府在项城市行政服务大厅建委窗口设立中心城区房地产项目开发申报处,全面受理海内外房地产企业在中心城区投资开发各类房地产项目的申请报告。市建委每半月汇总一次,提交市政府讨论审批项目,统一办理有关证照手续。涉及到旧城改造的“城中村”改造项目,由各办事处、建委按照整体规划要求统一组织实施,市直有关部门要给予大力支持。
(二)规范房地产开发项目行政事业性收费行为。
涉及到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政府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多、政策性强,必须严格规范。房地产企业要自觉缴纳国家规定的相关规费,政府各部门要依法依规征收。除国家和省、市人民政府明确规定的减免项目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减免造成政府资源流失。对一些投资规模大、对项城中心城区发展影响带动作用大和对改善民生效果明显确需政府给予政策支持的,要按照企业提出申请、有关部门提出建议、市政府研究决定的程序运行。做到政府政策公开透明、企业机会均等公平、部门收费规范有序。
(三)规范房地产开发项目的监督检查。
加强对政策落实情况的检查。中心城区的经济适用性住房、社会保障性住房和企业配建的廉租房政策性强,市房地产管理处要切实加强监督,确保政策落到实处。要加强对开发项目规划执行的检查。市建委规划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各房地产企业执行政府批准的开发规划方案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擅自更改规划方案的要追究责任,确保规划成果落到实处。要加强对开发项目安全生产的检查。市建委要切实加强对房地产项目安全施工和项目质量安全的检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确保安全生产、建设优质工程。要加强对人防工程落实情况的检查。建设项目要规划设计建设人防工程,市人防办要加强对人防工程建设情况的检查,人防与建委规划部门要做好人防工程规划建设源头把关。要规范检查行为,严肃检查纪律,优化建设环境。建委、安监、规划、房管、人防、消防等有关部门确需到企业检查的,能定期集中统一检查的,由市政府组织定期统一检查;不便统一的,有关部门要减少次数,提高质量,保证效果。对借检查之名乱检查、乱罚款、吃拿卡要的,要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