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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局土地调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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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局土地调查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办事处,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通知》(国发[20*]38号)决定,自20*年1月起,用3年时间完成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工作。为圆满完成我市第二次土地调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查的目的和意义

土地调查是我国法定的一项重要制度,是全面查清土地资源的重要手段。第二次土地调查作为一项重大的国情国力调查,目的是全面查清目前全国土地利用状况,掌握真实的土地基础数据,建立和完善土地调查、统计和登记制度,实现土地资源信息的社会化服务,满足经济社会发展和国土资源管理的需要。

我市是农业大市和人口大市,保护耕地和保障发展的任务十分艰巨。近年来,随着我市经济建设和社会事业的快速发展,特别是城镇化、基础设施建设和农业产业结构调整步伐的加快,以及土地开发整理力度的加大和乡镇行政区划的调整,城乡土地权属和利用状况也发生了很大变化。现有的土地调查成果资料、基础图件、数据与土地利用现状差别较大,已严重制约了我市土地利用规划、计划的实施,也影响了政府对土地科学有效管理。开展第二次土地调查,是做好全市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加强土地宏观调控,规范土地市场秩序的重要基础。

二、调查的目标、任务和时间

(一)调查目标。第二次土地调查要充分采用先进技术方法,依据国家制定的统一技术标准,结合我市实际,在现有土地调查的基础上,用3年时间全面查清全市范围内的土地利用状况,准确掌握各类土地数据;全面查清全市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状况,完成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建立和完善我市土地调查、土地统计和土地登记制度;建设各级土地利用数据库及管理系统,实行信息化管理,实现信息共享和社会化服务;满足政府编制规划,实施土地宏观调控、科学决策以及落实各项土地管理措施的需要。

(二)调查任务。第二次全市土地调查主要任务分为:农村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城镇、村庄地籍调查和土地利用数据库建设,调查成果汇总等。主要内容包括:利用国家提供的遥感技术支持,以正射像图为基础,逐地块实地调查土地的地类和面积,掌握全市耕地、园地、林地和工业用地、基础设施用地、金融商业服务、房地产、开发园区以及未利用土地等各类用地的分布和利用状况;逐地块调查全市城乡各类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状况,掌握国有土地使用权和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状况;调查全市基本农田的数量、分布和保护状况,对每一块基本农田上图、登记、造册;建立互联共享的覆盖全市各乡镇、办事处的影像、图形、地类、面积和权属为一体的土地调查数据库,并实现与周口市、省土地调查数据的互联互通;建立土地资源变化信息的调查统计、及时监测与快速更新机制。

(三)调查时间。第二次全市土地调查要按照国家、省、周口市统一部署,有计划分步骤实施。从20*年7月做准备工作算起,至2008年12月,开展好土地调查和数据库建设;2009年上半年,完成全市农村土地利用状况调查并将成果进行整理和汇总;2009年下半年,向省、周口市国土资源部门汇交成果。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项城市第二次土地调查领导小组(名单附后),负责全市土地调查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协调解决重大问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土地调查工作的业务指导、督促检查和日常协调工作。各乡镇、办事处也要成立相应组织,负责本辖区内土地调查工作的组织和实施。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认真做好分管工作。涉及土地调查经费方面的工作,由财政部门负责协调;涉及数据统计和分析方面的工作,由国土资源部门会同统计部门负责。

(二)建立保障机制。一是建立目标责任制度。各单位都要建立目标责任制,确保土地调查工作如期完成。二是建立奖惩制度。对土地调查工作中进度快、质量高的单位以及成绩突出的个人给予表扬;对不能按期完成土地调查任务、影响工作进度的予以批评。三是建立招投标管理制度,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选择经省国土资源厅评审公示的土地调查专业队伍,并以合同方式规范土地调查行为。四是建立监理机制。监理单位全过程跟踪检查项目进展情况和成果质量,并对成果质量负责。五完善土地变更调查制度,保证我市数据库数据准确、客观、实际。

(三)制定实施方案。市国土资源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全市土地调查实施方案,并报省国土资源厅批准后实施。

(四)落实工作经费。第二次土地调查经费由市财政按照县级应承担的工作任务筹措,从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中列支,保证土地调查工作顺利进行。

(五)确保成果质量。各乡镇、办事处要对本辖区的土地调查成果质量负责,切实保证土地调查成果真实、准确、严禁弄虚作假和篡改土地调查成果。对虚报、瞒报土地调查数据的,一经发现,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河南省统计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六)严格检查验收。要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确保土地调查的数据、图件与实地相一致。土地调查结束后,逐级汇总并上报土地调查成果。各乡镇、办事处土地调查成果在自检、互检、专检的基础上报市国土资源局预检和验收。

(七)加强成果应用。第二次土地调查成果和年度土地变更调查成果将作为核定各地实际耕地保有量、新增建设用地数量和建设用地审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土地开发复垦整理等各项土地管理工作的基础依据。土地调查完成后,土地征收、农用地转用、土地登记、土地规划、土地开发整理等土地管理工作应以土地调查成果为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