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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局强化财政监督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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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局强化财政监督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办事处,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构建科学、完善的公共财政运行机制,进一步强化财政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国务院财政违法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收支管理监督

在收入方面,各征收机关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认真组织好各项税收收入和非税收入的征缴入库工作,确保应收尽收。监察、审计、财政等监督机构要加大对税收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力度,重点监督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罚没收入、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和政府性资金产生的利息收入等非税性收入项目,是否按规定纳入国库或财政专户管理,是否有隐瞒收入行为。对违反法律、法规的,要严肃处理。

在支出方面,监督的重点主要放在社会保障资金、支农资金、救灾扶贫资金、国债资金、教育专项资金等,以及农村合作医疗、养老基金、职工医疗保险等专项基金上。重点查处截留、挤占、挪用以及损失浪费等行为。对各类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障基金一律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市审计局要把各类专项资金和基金纳入重点审计范围,每年进行一次专项审计,并将审计结果报告市政府。

二、加强项目资金监督

上级财政下达的专项资金,如农村义务教育、安全饮水工程、村村通工程等重大项目按上级规定管理使用,实行报账制或专户管理。市本级财政专项资金的使用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由市财政局下达资金分配使用计划,由项目单位拿出使用意见、财政部门核准、主管市长初审、市长终审后按规范程序进行拨付,专款专用。

财政投资建设项目要严格实行计划管理,经市政府批准的建设项目,必须按照批准的投资计划和工程预算执行。坚持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决算,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突破建设规模和投资额。如确实需要增加预算,必须提出论证报告,主管市长签字,经市政府行文批准后按程序增加投资;领导口头安排和答复的不能作为增加投资额的依据。建设资金要按计划筹集,实行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拖延、截留、挤占和挪用。财政、审计、监察、建设等部门对财政投资建设项目资金进行全过程监督检查,重点检查是否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及建设资金专款专用的规定;是否严格执行概算、预算管理规定,有无将建设资金用于计划外工程;建设项目是否依法招投标,有无擅自改变建设项目、扩大建设规模;筹集资金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是否按合同规定拨付工程款,有无高估冒算,虚报冒领的情况;有无发生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等。建立事前审核、事中监督、事后问效三位一体的监督机制,对违反上级规定的单位或个人,监察机关、财政部门、审计机关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三、加强国有资产收益的监督

在开展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清查,摸清“家底”的基础上,制定更加规范的国有资产管理监督机制,争取实现国有资产“基础管理日常化、交易信息公开化、资产定价市场化、操作程序规范化、处置审批标准化”。

一是优化资产配置,合理使用资产,提高资产使用价值。从国有资产入口抓起,资产配置上严格按照预算单位资产配置标准,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合理调配,节约成本,提高资产利用效率。二是严把国有资产“出口”,对出售、转让、出租、出借、对外捐赠、报废、报损等环节实行严格的审批制度,层层把关,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三是处理好国有资金的管理与使用的关系,克服重使用轻管理、重复购置的现象,不断提高资产的使用效能和管理水平。四是清理产权关系,落实管理责任。凡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行政事业单位,不论其是否纳入预算管理,以及实行何种预算管理形式,都必须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申报、办理产权登记手续。五是规范账务管理。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要加大检查力度,分别对单位的资产管理进行检查、抽查等。重点清查账外资产,杜绝“筹资”购置、“长期借用”以及通过上级补助、奖励、单位赞助等渠道取得的固定资产不登记现象的发生,实现资产管理系统与部门预算编制系统、预算指标管理系统、财政总会计核算以及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系统的衔接,从而达到资产管理、预算管理和政府采购对行政事业单位资产与财务的共同监管,建立动态资产监管体系。

四、加强“收支两条线”政策落实情况的监督

各级各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或取得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基金、罚款和罚没收入、国有资产收益、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增收入、主管部门集中的收入等均属于政府非税收入,必须严格按照国务院和财政部规定及时全额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不得隐瞒、截留、挤占、坐支和挪用。对有预算外资金收入和罚款的部门,要将其所有收支都纳入预算,对部门收入与经费实行脱钩管理,彻底改变部门单位经费与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款收入挂钩的办法。对于执收和执罚工作中确需的公用经费,财政根据实际需要,实行预算管理。严禁部门单位将收费和罚款收入与个人奖金挂钩,坚决制止乱收费、乱罚款行为,促进部门单位优化服务、公正执法,维护政府形象。监察、审计、财政等有关部门要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等非税收入的监督检查,每年都要对非税收入“收支两条线”开展一至两次的专项检查,对违反“收支两条线”管理有关规定的,要按照《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和《违反行政事业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国务院令28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五、整合监督资源,形成监督合力

《预算法》、《审计法》、《行政监察法》和《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构建了多层次的预算监督体系。财政部门、审计机关、监察机关要切实履行对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预算执行情况的财政监督、审计监督和行政监察职责,定期交换财政监督的信息资源,实现信息资源共享和执法资源有效配置,不断提高监督的效能和能力。财政部门要重点加强对预算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对预算编制、预算执行的过程进行跟踪监察督导;审计机关要重点加强对各部门财政项目资金和财务收支情况的审计监督;监察机关要重点对有财政违法行为的单位和责任人,依照法定权限与程序实施有效的行政惩戒。各部门在监督中发现财政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六、加大对违法违纪行为的处理力度

各有关单位要自觉接受监督,不得阻碍、拒绝接受财政监督,不得拒绝、拖延提供财政监督有关资料,不得转移、隐匿、毁弃有关资料或者实物,不得伪造、篡改或者提供虚假资料,无正当理由不得拒不执行财政监督处理决定。被监督单位拒绝财政部门依法实施财政监督或不如实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及有关情况的,由实施财政监督的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按照有关财政法规给予行政处罚,并依纪依法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及其相关人员的责任。财政部门发现被监督对象正在进行的财政违法行为,应当责令停止。拒不执行的,可以暂停财政拨款或者停止拨付与财政违法行为直接有关的款项;已经拨付的,责令其暂停使用或者予以收回。根据《预算法》、《审计法》《会计法》等财政税收法规的要求,对政府监督机构的违纪、渎职行为要进行追究,要对直接责任人和单位负责人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