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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局做好促进就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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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局做好促进就业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公司):

根据《国务院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5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政〔20*〕18号)精神,为进一步做好我市促进就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就业工作目标任务,强化政府促进就业的领导责任

各级政府要切实按照中央、省加快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的部署,继续把扩大就业放在经济社会发展的突出位置,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制定促进就业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按照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促进就业的方针,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进一步规范人力资源市场、完善就业服务、加强职业教育和培训、提供就业援助、积极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和第三产业有序发展,不断拓宽就业渠道,努力实现社会就业更加充分的目标。健全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继续把城镇新增就业、控制失业率、失业人员就业、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农业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及减少有劳动能力长期失业人员、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作为就业工作主要目标任务,逐级分解,建立目标责任体系,并作为政府政绩考核的重要指标,确保政府和部门促进就业责任到位。加强对高校毕业生的公共就业服务,积极为高校毕业生提供就业信息、就业指导、就业推荐、失业登记、创业培训、技能培训、就业见习和人事、劳动保障事务等服务,帮助高校毕业生提高实践能力和就业能力,大力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城乡基层、中小企业就业,鼓励自主创业。建立健全失业预警制度,认真做好就业与失业调查统计等基础工作,实行就业数据快速调查和报告制度,及时制定失业调控预案,努力减少失业,保持就业局势稳定。

二、完善政策支持体系,进一步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

(一)就业援助对象

就业援助对象包括就业困难人员、城镇零就业家庭和农村转移就业困难人员。

1、就业困难人员是指具有我市户籍,在劳动年龄段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并在我市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和求职登记但难以实现就业的以下人员:

(1)男年满50周岁以上、女年满40周岁以上的大龄城镇居民;

(2)持《残疾人证》的城镇居民;

(3)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员;

(4)失业登记后连续失业一年以上的城镇居民;

(5)已参加失业保险并失业登记后连续失业一年以上的农村进城务工劳动者;

(6)城市规划区内的农村新被征地农民,即:20*年2月19日后,在城市规划区内,经政府依法征收农村集体耕地后,被征地农户人均剩余耕地面积低于所在县(市)区农业人口人均耕地面积的30%,且在征地时享有农村集体耕地承包权的在册农业人口。

2、城镇零就业家庭是指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的家庭人员均处于失业状态且无经营性、投资性收入的城镇居民家庭。

3、农村转移就业困难人员是指具有我市户籍,在劳动年龄段内,有劳动能力、有转移就业愿望,并在当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求职登记但难以实现就业的农村三类人员,即:持《残疾人证》人员;享受农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实行计划生育的独生子女户、二女绝育户中,男年满40周岁以上、女年满30周岁以上人员。

就业困难人员、城镇零就业家庭和农村转移就业困难人员可向户口所在地的社区(村)劳动保障工作平台申请登记,经社区(村)劳动保障工作平台初审,街道(乡镇)劳动保障工作机构审核确认,报送县(市)、区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审批后在《就业失业登记证》上予以注明。具体申请认定操作程序和管理办法,由市劳动保障局制定。就业援助对象若无正当理由,在一年内连续两次不接受当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介绍就业的,取消享受相关就业扶持政策。

(二)税费减免

1、登记失业人员创办企业的,凡符合相关条件,可按国家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符合有关残疾人就业优惠条件的,可以享受现行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税收优惠政策。

2、登记失业人员、残疾人、退役士兵以及毕业2年以内的普通高校毕业生,凡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的,自其在工商部门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

(三)小额(担保)贷款

1、进一步完善小额(担保)贷款政策。扩大小额贷款借款人范围,在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城镇复员转业退役军人、高校毕业生的基础上,扩大到农村转移就业困难人员。鼓励担保机构降低反担保门槛或取消反担保。及时总结信用社区创建工作的好经验、好做法,扩大创建信用社区的试点范围,通过信用社区推荐,取消反担保。

2、放宽对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贷款优惠政策。鼓励利用小额担保贷款担保基金为劳动密集型小企业提供贷款担保服务。对当年新招用符合小额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30%(超过100人的企业达15%)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经办金融机构根据企业实际招用人数合理确定贷款额度,但优惠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人民币200万元,贷款期限不超过2年。达不到上述规定条件的,可按其实际吸纳符合小额担保贷款对象人员人数,给予人均2万元贴息贷款额度,但最高不能超过人民币200万元,期限不超过2年。

3、调高小额(担保)贷款和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贷款的贴息比例。小额(担保)贷款和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贷款的财政贴息比例均提高到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3个百分点以内给予全额贴息(展期不贴息)。小额(担保)贷款和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贷款的贴息资金,鼓楼、台江、仓山、晋安四城区由省、市财政按8:2的比例负担,其他县(市)区由省、县(市)区财政按8:2的比例负担。各级财政要落实好贴息资金,进一步拓宽贴息资金的使用渠道,从贴息资金中安排部分资金支持完善担保基金的风险补偿机制和贷款奖励机制。

4、加强创业服务体系建设。进一步落实鼓励、扶持创业的税费减免、小额贷款、经营场地、工商管理等扶持政策,建立社会化、开放式的创业服务体系,向所有创业者提供创业培训、开业指导、项目开发、融资服务、创业孵化、跟踪扶持等一条龙服务,形成支持创业的长效机制。各县(市)区都要建立创业项目库,开发一批有市场前景的创业项目。鼓励有条件的地方设立创业基金,建立各类创业园区、创业孵化基地,提高创业成功率。

小额(担保)贷款具体管理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市财政局、劳动保障局制定。

(四)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

1、各类企业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和农村转移就业困难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相应期限内给予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补贴。

2、政府投资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安排就业困难人员,视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在相应期限内给予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补贴以及适当的岗位补贴。

3、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后申报就业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一定数额的社会保险补贴。城市规划区内的农村新被征地农民灵活就业的社会保险补贴按市相关政策执行。

上述三类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三年。社会保险补贴具体标准和申请程序,由市财政局、市劳动保障局制定。

(五)职业技能培训

1、建立健全面向全体劳动者的职业技能培训制度。各级政府要鼓励、指导各类职业培训的发展。鼓励支持各类职业院校、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用人单位依法开展就业前培训、在职培训、再就业培训和创业培训;鼓励劳动者参加各种形式的培训。

(1)加大创业培训工作力度。加强创业培训机构管理,规范培训标准,加快师资力量培养与充实,提高创业培训质量,鼓励高校参与创业培训工作,推广“创办和改善你的企业”(简称SIYB)培训模式,为创业者提供产业政策、工商、税务和金融等相关知识的咨询,同时通过项目推介、市场分析、专家指导以及创业资金帮扶等相关服务,提高创业成功率。

(2)加强农业富余劳动力职业培训。各级政府要统筹城乡就业培训工作,以援助“农村转移就业困难对象一户一就业”为重点,大力实施农业富余劳动力转移培训就业工程和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督促、指导各类职业培训机构、用人单位实施以农业富余劳动力为对象的转移就业培训项目,以农民工为对象的技能提升培训项目,提高农村劳动力职业技能水平。

(3)加快高技能人才培养步伐。依托职业院校、技工学校建设公共实训基地和高技能人才培训考核基地,面向社会提供技能操作训练和鉴定服务,以强化政府公共服务职能。充分发挥企业主体作用,在全市范围内推行企业高技能人才考核认定工作;加快技师、高级技师培养步伐,开展市优秀高技能人才评选表彰活动,努力营造高技能人才成长的良好社会氛围。

2、实施职业培训补贴制度。对登记失业人员、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被征地农民、符合条件的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参加职业培训的,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给予对我市农村应届初高中毕业生未能继续升学的人员开展劳动预备制培训的技工学校一定的职业培训补贴。对参加创业培训并领取结业证书的,可享受标准高于职业培训补贴的创业培训补贴。积极探索发放培训券等形式,提高劳动者参加职业培训的积极性和实效。对就业困难人员、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通过初次职业技能鉴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给予一次性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对参加技师、高级技师培训并取得相应等级职业资格证书的,给予培训补助。要根据职业培训的实际需要,合理确定补贴标准,具体由市财政局、劳动保障局制订。

(六)公共就业服务

1、按照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人力资源市场的要求,加强部门协调,完善管理制度,维护人力资源市场的良好秩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加强人力资源市场信息网络及相关设施建设,并将信息网络延伸到街道(乡镇)和社区(村),为劳动者求职择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以及培训机构开展培训提供支持,为创业者提供创业项目推介、创业培训、开业指导、小额贷款、跟踪扶持等服务。鼓励社会各方面依法开展就业服务活动,加强对职业中介机构的管理,建立对职业中介机构的服务信用和服务质量评估制度,引导职业中介机构提供诚信、优质服务。对为登记失业人员提供就业服务并实现就业的各类职业中介机构,按规定给予职业介绍补贴。

2、建立健全覆盖城乡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各级政府要按照统筹城乡、建设惠及人民群众的公共服务体系要求,加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建设,合理确定人员编制并将公共就业服务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确保在2009年底完成市、县(市)区、街道(乡镇)、社区(村)四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建设。

(1)落实街道、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人员和经费。各县(市)区要按照《中共福州市委、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榕委[20*]141号)和《中共福州市委、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工作的决定》(榕委[20*]33号)精神,在年底前配齐街道、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工作人员,确保每个街道、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专职工作人员不少于2名,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并在县(市)区劳动保障局指导下开展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

(2)着力提升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工作能力。要高度重视社区劳动保障队伍建设,每个社区要有1名协理员从大专以上毕业生中公开招聘,其余协理员从就业困难人员中公开招聘。

(3)建立健全村劳动保障平台。五城区的建制村应全部建立村劳动保障工作站,县(市)的建制村也可根据实际情况建立村劳动保障工作站。对每个村劳动保障工作站按1万元/年标准给予就业工作经费补助。每个村劳动保障工作站应配备1-2名专职劳动保障协理员,站长可由村干部兼任;未建站的建制村聘请1名从事劳动保障工作的劳动保障协理员,可由村干部兼任。村级专职劳动保障协理员,列入政府公益性岗位,兼职劳动保障协理员每月给予岗位补贴100元。各县(市)区要切实保障村劳动保障平台促进就业经费,

鼓楼、台江、仓山、晋安四城区的社区、村促进就业工作经费和村劳动保障协理员的人员经费在省级财政补助的基础上,由市、区两级财政各承担50%,由市财政先统一垫付,在市、区财政结算时扣回,其他县(市)区由同级财政承担

街道、乡镇、社区(村)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建立基层服务窗口,开展以就业援助为重点的公共就业服务,实施劳动力资源调查统计,并承担上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安排的其他就业服务工作,对开展促进就业工作业绩突出,全面完成各级政府确定的促进就业工作目标任务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政府可给予适当奖励补助。

3、健全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制度。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负责为劳动者免费办理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并做好相应统计工作。登记失业人员应当积极求职,参加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安排的就业服务活动,并定期向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报告就业失业状况。全市实行统一的就业失业登记证,向劳动者免费发放,并注明可享受的扶持政策。登记失业人员凭《就业失业登记证》在全市范围内享受公共就业服务政策和就业扶持政策,其中小额(担保)贷款政策由实现创业地政府给予落实,就业困难人员被各类企业吸纳就业的社会保险补贴和公益性岗位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由实现就业地政府给予落实,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由社会保险关系接续地政府给予落实。各地要切实加强登记证发放和使用的管理。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发放对象、登记程序、发放和使用等具体规定由市劳动保障局制订。

4、进一步建立健全就业援助制度。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制定专门的就业援助计划,积极帮助和扶持有就业愿望和就业能力且积极求职的就业困难人员实现就业。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要对辖区内城镇零就业家庭建立专门台账,及时接受城镇零就业家庭的就业援助申请。要通过落实各项就业扶持政策、提供就业岗位信息、组织技能培训等有针对性的就业服务和公益性岗位援助,对所有就业困难人员和零就业家庭实行优先扶持和重点帮助,确保城镇有就业需求的家庭至少有一人就业,实现城镇零就业家庭“产生一户、援助一户、消除一户、稳定一户”。各级政府投资开发的公益性岗位,要优先安排符合岗位要求的就业困难人员和零就业家庭成员。

(七)财政投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根据就业状况和就业工作目标,加大资金投入,在同级财政预算中安排就业专项资金用于促进就业工作并逐年增加。就业专项资金用于促进就业政策宣传和落实、职业介绍、职业培训、高技能人才培训、公益性岗位、职业技能鉴定、特定就业政策、社会保险补贴、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和小额(担保)贷款贴息、公共就业服务专项活动、公共实训基地建设、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跨地区劳务对接工作、街道(乡镇)社区(村)劳动保障工作平台建设、劳务派遣扶持、人力资源市场建设、人力资源和用工信息系统建设、人力资源市场监管、购买就业基础工作研究成果、失业人员档案保管、扶持公共就业服务等以及经市政府批准的促进就业的其它支出。各级政府要继续落实好从个人所得税当地留成的20%和各级财政每年按照财政预算支出的2—5‰筹集促进就业资金等相关规定。进一步完善就业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具体办法由市财政局、劳动保障局另行制订。要加强对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严禁截留、挤占、挪用、骗取就业专项资金。失业保险基金用于促进就业的支出,按有关规定执行。

三、加强组织领导,切实做好《就业促进法》的贯彻实施工作

(一)进一步加强对促进就业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促进就业工作协调机制。要巩固和加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就业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加强信息沟通和政策协调,强化统一领导、分工协作、共同推进的工作机制。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切实履行职能,并加强协调配合,及时交流情况,解决问题。要进一步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的作用,共同做好就业再就业工作。

(二)加强《就业促进法》学习,深入做好就业宣传工作。要加强干部的《就业促进法》等法律知识培训,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要加强《就业促进法》实施情况的督促检查,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各项工作落实到位。各地要充分利用各种新闻媒介,结合实际,采取通俗易懂、形式多样的宣传方式,宣传国家促进就业的法律法规和经济社会政策,宣传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促进就业的好做法,宣传劳动者转变就业观念、自主创业、自谋职业和用人单位承担社会责任、促进就业的典型经验。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对在促进就业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为就业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和社会氛围。

(三)建立失业保险、社会救助与促进就业工作有机结合的工作机制。各地劳动保障、民政、财政等部门要密切协作,完善失业保险和社会救助制度,形成促进就业的激励约束机制。严格失业保险金、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申领条件和程序,在准确区分申请人员有无劳动能力的基础上,将申领条件与接受职业介绍、职业培训以及参加公益性劳动情况相挂钩,逐步形成促进就业的政策导向。要将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人员和有劳动能力、有就业愿望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组织到职业介绍、职业培训、公益性劳动等活动中,鼓励和引导其积极就业。

四、各县(市)区要结合本地实际,抓紧研究制订贯彻国务院国发〔20*〕5号文件、省政府*政〔20*〕18号和本意见的具体办法。各有关部门要积极研究制定配套文件,确保国务院和省、市政府的促进就业政策落到实处。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及时报告市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