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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局农村家园清洁行动巡查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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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局农村家园清洁行动巡查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区直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在全省农村开展家园清洁行动的通知》和省农村“家园清洁行动”领导小组《关于印发2009年农村家园清洁行动工作意见的通知》精神,根据市府办《关于建立农村家园清洁行动巡查制度的通知》要求,为切实做好农村垃圾治理工作,确保“*”末完成全区80%乡镇、村庄农村垃圾治理目标任务。经研究决定,在全区开展农村“家园清洁行动”巡查工作,以巩固已验收合格的乡(镇)、村能长期保持家园清洁,推动全区农村“家园清洁行动”的深入开展。现就开展农村“家园清洁行动”巡查工作的有关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开展农村“家园清洁行动”巡查工作的重要意义

开展农村“家园清洁行动”是贯彻省委、省政府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统筹协调城乡发展,推进海峡西岸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一项重要举措,体现党和政府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宗旨,对改善农村人居环境,提高农民生活质量,促进乡风文明具有重要意义。开展农村垃圾治理巡查督察工作,形成快速反馈和及时处置机制,及早发现和减少垃圾“回潮”,对巩固农村垃圾治理成效,提高垃圾治理水平具有重要作用。

二、巡查范围、内容

(一)巡查范围

1、省级农村“家园清洁行动”验收合格的镇(乡)、村(详见附表1)和列入省2009年度农村“家园清洁行动”的镇(乡)、村(详见附表2);

2、九龙江、汀江等重要流域及城镇水源保护地周边的镇(乡)、村;高速公路、国道以及省道的镇(乡)、村;历史文化名镇(村)、旅游景区的镇(乡)、村;

3、农村垃圾治理长效机制的落实情况,尤其是保洁员制度的实施。

(二)巡查内容

1、沿江、沿河、沿路、集镇生活垃圾治理情况;

2、乡镇垃圾处理设施(焚烧、填埋、中转)运行情况。

三、巡查工作责任

1、农村“家园清洁行动”巡查工作由新罗区农村家园清洁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挂靠区建设局)牵头,农村家园清洁行动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区效能办、建设局、爱卫办、环保局、龙管委负责组织开展巡查督察工作。

2、区农村“家园清洁行动”领导小组负责巡查示范镇(乡)、示范村、验收合格的镇(乡)、村和2009年度开展农村“家园清洁行动”的镇(乡)、村。

3、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巡查本区域内沿河、沿江、沿路村庄和农村“家园清洁行动”验收合格的村及2009年度开展农村“家园清洁行动”的村。

巡查工作要采取集中巡查与日常巡查相结合,采取定期或不定期以及明查暗访的方式巡查,区农村“家园清洁行动”领导小组要在6月10日前集中进行一次专项巡查,对巡查发现的垃圾问题将予以通报;各乡镇每月至少巡查两次。

四、规范巡查工作

一要建立巡查机制。为防止农村垃圾治理回潮现象的发生,巡查中发现问题要登记造册,按照巡查要求每个环节都要有详细记录。如现场检查记录、回访记录、整改记录等,及时做好档案管理工作。

二要建立整改制度。巡查中发现巡查区域存在问题的,及时采集第一手资料,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整改,并将整改落实情况上报区农村“家园清洁行动”领导小组。第一次巡查发现问题的发出“责令整改通知书”;第二次巡查发现问题的再次发出“责令整改通知书”,给予“不良记录”“黄牌警告”;第三次巡查发现问题的,提请区政府给予责任人“效能告诫”,同时在电视台、报纸等新闻媒体上曝光。

三要建立巡查报告制度。各乡镇人民政府要每月向区农村“家园清洁行动”领导小组书面报告一次巡查情况,区农村“家园清洁行动”领导小组要每季度向区委、区政府书面报告一次巡查情况。

四要强化部门协作。各成员单位要密切协作,齐心协力,把农村“家园清洁行动”融入到本部门的工作中去,发挥整体合力,巩固巡查成效。

区农村“家园清洁行动”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加强农村“家园清洁行动”的巡查工作,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整改,真正把农村“家园清洁行动”的巡查工作落到实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