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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市政府于2*年2月28日发出了《关于认真做好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政综[2*]24号),正式启动了我市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当前,我市根据国家、省、龙岩市的统一部署,正紧张有序地开展普查准备工作,并取得一定成效。但在落实普查经费中,各乡镇街道工作进展不平衡,大部分地方普查经费尚未核定,一些地方虽核定了一定的经费,但缺口较大,无法保障正常工作需要。为确保我市经济普查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就做好经济普查经费保障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做好经济普查经费保障工作
认真做好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对于全面了解我市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发展规模及布局,掌握我市产业组织、产业结构、产业技术的现状以及各生产要素的构成,摸清我市各类企业和单位能源消耗的基础情况,建立健全覆盖国民经济各行业的基本单位名录库、基础信息数据库和统计电子地理信息系统等具有十分重要意义。通过普查,进一步夯实统计基础,完善国民经济核算制度,为准确把握我市经济发展状况,加强和改善经济运行调控,科学制定中长期发展规划,提供科学准确的统计信息支持。
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国发[20*]35号)和国家统计局、财政部《关于印发<统计部门周期性普查和大型调查经费开支规定>的通知(国统字[20*]74号)精神,经济普查所需经费由中央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共同负担,并列入相应年度财政预算。因此,各乡镇街道一定要在思想上高度重视经济普查工作,切实做好经济普查经费的保障工作。
(一)各乡镇街道应本着实事求是、勤俭节约的原则,从工作实际需要出发,编制本次普查经费预算,经济普查经费总预算标准按20*年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各地的单位数和个体经营户数来核定。即:各乡(镇、街道)以20*年度单位和个体经营户的总数,按每户不低于20元的标准,安排本乡(镇、街道)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经费,并于2*年8月底前将普查经费预算额度书面上报市经普办。
(二)尚未安排普查经费的乡镇,应克服困难,积极筹措资金,按照标准尽快做好普查经费的落实工作。
(三)已经安排普查经费的乡镇,要根据工作进度及时将经费拨付到位,决不能因为普查经费的短缺或不足而影响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的顺利进行。
(四)已安排普查经费但不能满足整个工作需要的乡镇,要根据普查工作需要予以增加预算。
二、切实解决普查人员的待遇
普查员、普查指导员是普查登记的主体力量,是保证普查数据质量的关键基础。这次普查需要选调大量的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其入户调查登记工作量大,应当按时给予必要的补贴,不得拖欠,不得乱摊派,不得因此而增加企业或个人的负担。对普查员、普查指导员的培训费、交通费和调查费等要给予保证。
三、确保经济普查经费专款专用
各乡镇街道要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规范普查经费开支标准,从严控制支出,切实做到厉行节约、专款专用。对普查需要的设备和物资,要精打细算,要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市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将组成督查组,对普查经费的落实情况进行专项检查,检查结果将作为一项重要内容纳入经济普查工作的考评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