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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滕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国发[2*]9号)、*省人民政府(*政发[2*]48号)、*庄市人民政府(*政发[2*]62号)《关于开展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的通知》文件精神,切实做好我市第三次文物普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的意义
文物普查是国情国力调查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确保国家历史文化遗产安全的重要措施,是我国文化遗产保护的重大基础工作和重要战略工程。开展第三次文物普查,不仅能够更好地全面掌握不可移动文物的数量、分布、特征、保存现状、环境状况等基本情况,为准确判断文物的保护形势,科学制定文物保护政策和规划提供依据,而且能使更多面临险境的文化遗产得到及时发现和切实保护。这对于提高文化遗产保护管理水平,提升全民文化遗产保护意识,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和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和艰巨性,密切配合,通力合作,广泛动员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共同关注、积极参与,努力拓展文物普查的广度和深度,扩大文物普查的影响范围,将普查工作推向深入。
二、普查的主要任务和要求
本次普查遵循“有文必查,应保尽保”的原则,突出“资源”和“整体保护”的目标理念,以调查、登录新发现的不可移动文物为重点,同时对全市已普查登记的近600处文物遗迹进行复查。要扩大文化遗产保护的范围,认真做好近现代优秀建筑、工商业遗产、传统民居、文化景观、乡土建筑、老字号等新型文物的登记工作,加强内河湖泊、丘陵等容易遗漏和普查难度较大区域的工作力度。要掌握我市现存不可移动文物的基本情况,尤其是量化指标、保存状况和环境现状及变化情况。充分运用信息网络、遥感、地理信息系统和全球卫星定位系统等现代科技手段,提高普查的时效性和相关标本、数据采集的真实性、完整性。市政府根据普查结果,编制普查档案和普查报告,及时公布本行政区域内的不可移动文物名录,并根据实际情况将其中重要的不可移动文物确定和申报为相应级别的文物保护单位。
三、普查计划和工作重点
根据国务院、*省和*庄市政府统一部署,本次普查从2*年4月开始,到20*年12月结束。我市普查工作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2*年9月以前,为确定技术标准和规范、开展培训、试点工作阶段。我市根据本地历史文化遗产特点,按照上级统一部署组织参加培训工作。
第二阶段:2*年10月至2009年9月,为普查实施阶段。主要任务是落实普查实施方案,实地开展文物调查。所获取的信息数据资料要真实、完整、科学、规范,确保数据质量。
第三阶段:2009年10月至20*年12月,为资料汇总整理和上报阶段。主要任务是汇总普查数据、建立数据库、公布和上报普查结果、进行工作总结。
四、具体组织实施
为加强文物普查工作的组织领导,市政府决定成立第三次文物普查领导小组,负责普查工作的组织领导。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文化局,负责编制全市文物普查工作方案,制定具体的技术标准,做好日常工作的组织协调。领导小组设立专家咨询指导机构,承担业务咨询、普查质量评估等工作。我市根据实际情况成立普查队和普查组,每普查组应配备不少于3名专业强、素质高的专业人员。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要确定专人,协助普查组做好文物普查工作,以确保文物普查工作取得实效。
五、普查资料的填报和管理
凡在我市境内使用和管理不可移动文物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有关规定和此次普查的具体要求,配合普查机构按时、如实地填报普查信息。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普查资料。普查机构要通过实地调查,准确填报普查信息,确保普查质量。普查机构及工作人员要妥善保管普查数据和资料,对普查中涉及的国家秘密,必须履行保密义务。
六、普查经费安排
市政府按照*政发[2*]48号文件要求,安排普查经费,列入年度预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