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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局加强开山采石管理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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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局加强开山采石管理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采石企业:

为有效保护山石资源和矿山生态地质环境,促进山石资源的科学开发、合理利用,保障全市经济、社会的持续发展,根据《*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开山采石管理工作的通知》(*政发[2005]35号)和《*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开山采石管理工作的通知》(*政发[2005]58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开山采石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规范山石开采行为。严格按照“禁采区内关停,限采区内收缩,开采区内聚集”的要求,加强对山石资源开采的管理。一是要加大对禁采区内开采企业的关停力度。禁采区内一律不再设立新的开山采石企业,对采矿许可证到期的开山采石企业及时关闭,国土资源部门一律不得办理延续登记、公安部门不得提供火工用品、供电部门不得提供生产动力用电、工商部门不再办理工商营业证照。二是要进一步加强对限采区内开采企业的管理。限采区无证开采企业该关闭的及时关闭,限期办证的要及时规范完善采矿许可手续。三是鼓励引导采石企业逐步向准许开采区转移,整合开采企业,引导规模化开采。各有关镇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各开采企业要严格遵循上述要求,分类落实治理措施,实现对开山采石企业的规范化管理。

二、进一步加大禁采区内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力度。禁采区内采石企业采矿许可证未到期或因特殊原因暂时不能关闭的,要按照“先易后难、先小后大、分期分批”的要求,至2008年底前分批关闭完毕。要加大禁采区内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力度。坚持“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治理”的原则,对于能明确采石企业治理责任的,由采石企业所在镇政府牵头,由采石企业限期履行治理责任;因历史原因无法确定治理责任单位的,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由政府牵头治理,截止到2010年分年度治理完毕。

三、强化责任,严格标准。各有关镇和市直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是集中整治非法开采山石资源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引起高度重视,切实把整治工作摆上议事日程,做到亲自过问、调度和检查,确保各项工作措施和目标的落实。分管责任人要全力靠上,深入一线,盯紧抓牢,确保整治工作按时限、高标准的完成。各职能部门要认真履行各自的职责,加强协调配合,严格执法,联合执法,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严厉打击非法开采行为。

四、强化调度,严格督查。市政府办公室将定期调度各有关镇和部门集中整治非法开采山石资源工作的情况,并采取明查暗访等方式,督查各镇、各企业整治工作的落实情况,对工作不力、进展缓慢的镇和执法不到位、配合不力的部门,将予以通报批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