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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局加强地方税源控管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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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局加强地方税源控管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增加财政收入,更好地实现经济与税收协调增长,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税收征管增加财政收入的意见》(*政办发[2004]101号)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税收征管增加财政收入的意见》(*政办发〔2005〕25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地方税源控管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坚持依法治税,大力组织税收收入

各级各部门特别是税务部门要牢固树立依法行政观念,认真贯彻落实“依法征税,应收尽收,坚决防止和制止越权免税”的组织收入原则,不得多征、少征、提前征收、延缓征收或摊派税款,严禁各种形式的“包税”或“变相包税”,杜绝混淆税款入库级次,混淆征管范围等违法违规行为。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税收征管,大力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严厉查处各种偷逃税案件,依法打击各种涉税违法犯罪活动。财税部门要鼓励支持对违反税收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举报。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可以通过“12366”纳税服务热线或其他方式对违反税收法律、法规的行为举报。税务机关对被举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违反税收法律、法规的行为查实后,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对举报人奖励。

二、加强涉税信息交流,提高税源监控水平

各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税务部门做好税收征收管理工作,定期向税务部门提供有关涉税信息。

(一)工商部门每月终了后20日内向同级税务部门提供工商营业户开业、变更、注销、吊销登记情况;每季度终了后20日内与税务部门交换登记底册。

(二)统计部门每季度终了后20日内向同级税务部门提供规模以上分户工业企业产品销售收入、利润等主要经济指标。

(三)财政部门每月终了后20日内向同级税务部门提供契税征收情况;每季度终了后20日内提供分单位、分项目的应税行政事业性收费等情况。

(四)物价部门每季度终了后20日内向同级税务部门提供核准的行政事业单位收费项目、标准等情况。

(五)人民银行每季度终了后20日内向同级税务部门提供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下对外付汇等情况。

(六)科技部门每季度终了后20日内向同级税务部门提供高新技术企业名单,高新技术企业复审情况,每年度终了后20日内提供技术合同的认定登记及审核等情况。

(七)民政部门每季度终了后20日内向同级税务部门提供新办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情况和向出售彩票单位支付手续费情况。

(八)交通部门每季度终了后20日内向同级税务部门提供各类车辆、船舶营运证发放、公路建设工程许可等情况。

(九)交通、公路、水利和渔业部门每季度终了后20日内向同级税务部门提供公路、水利建设项目、建设项目的实际资金投入及对施工单位的工程款支付等情况,每年年初提供当年度公路、水利建设投资计划。

(十)建设部门应于工程承揽、中标合同签定后20日内向同级税务部门提供工程招标项目资料,每月终了后20日内提供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发放、已备案的外来建筑企业以及城市拆迁等情况。

(十一)国土资源部门应于每月终了后20日内向同级税务部门提供土地使用证和采矿许可证发放、土地转(出)让等情况。

(十二)煤炭、水泥等生产企业主管部门每月终了后20日内提供矿产品开采量和产品生产量等情况。

(十三)房产管理部门应于每月终了后20日内向同级税务部门、财政部门提供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发放、房产交易和房产租赁等情况。

(十四)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的兼并、划转、改组改制以及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等企业信息,应抄送同级税务部门。

(十五)卫生部门应于每季度终了后20日内向同级税务部门提供营利性和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认定等情况。

(十六)税务部门每月终了后20日内向同级财政部门提供房地产营业税征收情况。

(十七)教育部门每季度终了后20日内将教育机构登记信息和教育企业信息抄送同级地方税务部门。

(十八)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每月终了后20日内将下岗再就业优惠证信息和劳服企业年检信息抄送同级地方税务部门。

(十九)旅游部门每月终了后20日内应将旅游企业登记信息抄送同级地方税务部门。

(二十)体育部门每月终了后20日内应将体育比赛信息和体育彩票销售信息抄送同级地方税务部门。

(二十一)文化部门每月终了后20日内应将文艺演出信息和文化经营许可证信息抄送同级地方税务部门。

(二十二)环保部门每月终了后20日内应将环保工程信息抄送同级地方税务部门。

(二十三)审计部门每月终了后20日内应将审计建议书中涉税信息抄送同级地方税务部门。

(二十四)司法行政部门每月终了后20日内应将律师事务所登记信息和法院企业破产信息抄送同级地方税务部门。

(二十五)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每月终了后20日内应将质监组织机构代码信息抄送同级地方税务部门。

(二十六)其他有关部门和纳税人按有关要求提供其他方面的情况。

三、加强委托代征工作,提高分散税收的征管水平

税务部门根据有利于税收控管和方便纳税的原则,可对下列分散易漏难管的税收实行委托代征,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给予积极支持和协调,并按规定解缴税款。

(一)拥有并使用车船的纳税人应缴纳的车船使用税,由税务部门委托公安、交通、农机等部门代征;税务部门也可设立专门窗口在纳税人办理车船年检时征收车船使用税。

(二)从事客货运输的纳税人应缴纳的税收,由税务部门委托交通(公路)管理部门代征。

(三)单位和个人进行房产交易应缴纳的税收,由税务部门委托房管部门代征。

(四)单位和个人转让土地使用权应缴纳的税收,由税务部门委托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代征。

(五)单位收取的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应缴纳的税收,由税务部门委托财政部门代征。

(六)单位和个人从事福利彩票、体育彩票销售及兑奖、文艺演出及体育商业性比赛应当缴纳的税收,由税务部门分别委托民政、体育、文化部门代征。

(七)提供房屋出租、家庭装修劳务的单位和个人应缴纳的税收,由税务部门委托物业管理部门、居委会、村委会代征。

(八)对纳入财政专户管理单位进行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项目的应税收入,由财政部门代扣代缴有关税收。

(九)财政拨款的行政事业单位进行建筑施工、装饰装修的,财政部门每月应将拨付工程款的情况以报表形式提供给同级税务部门,并按照税务部门要求,代征提供建筑施工、装饰装修劳务的纳税人应缴的各项税收。

(十)其他方面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的税收,由税务部门根据实际需要委托代征。

纳税人拒绝缴纳代征税款的,受托方应当于纳税人拒绝缴纳代征税款时起1日内告知委托代征的地方机关,地方税务机关应当及时作出处理。在地方税务机关作出处理前,受托方不得自行处理。

为调动各方面代征税款的积极性,除按照规定支付代征手续费外,对代征税款难度较大的,对代征单位或个人可以给予适当奖励。具体奖励比例由各级财政、税务部门商定,奖励资金从同级财政预算列支。

四、加强发票管理,提高对重点行业及事业单位的税收管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税务部门批准,不得印制属于发票范围的各种收付款凭证(收据)。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制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相抵触的规定。要严格执行财务会计制度,凡不符合规定的发票(收据)不得作为报销凭证。税务部门要加强对各类发票的管理,坚持“以票控税“,凡属于发票管理范围的各类票据,都要依法纳入发票监管范围。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对检查或者办案过程中发现单位或个人使用假发票或不依法取得发票的,要依法处理并将有关情况通报同级税务部门。公安等部门要严厉打击发票制假、贩卖等违法行为。要大力支持发票刮奖、摇奖和举报奖励工作,各级财政部门要保证奖金落实到位。

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发挥各自职能优势,积极协助、配合税务部门,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重点行业税源管理,最大限度地保障税收收入增长。

(一)加强房地产业税收管理。房地产开发企业办理土地使用权转让权属登记时,必须提供与转让协议一致的税务发票或完税证明,否则,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不予办理转让手续。

申请人申请办理房地产登记、过户手续时,必须提供与转让协议一致的税务发票或完税证明,否则,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不予办理过户手续。

从事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及其他工程作业的建筑施工单位和个人在结算工程款时,要到工程所在地税务部门开具建筑业税务发票或基建维修工程款准许支付通知单,并依法纳税。对不能提供建筑业税务发票或基建维修工程款准许支付通知单的,建设单位不予拨付和结算工程款。

(二)加强医疗卫生机构税收管理。对经有权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卫生、财政等部门要定期进行校验,发现医疗机构认定与实际情况不符的,要及时予以更正,并将校验情况及时通报给同级税务部门。物价部门要加强对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收费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在检查中发现的有关违反国家税收政策的问题,应及时通报税务部门。税务部门要依照国家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将所有医疗卫生机构纳入税务管理,按规定实行不同的税收政策。

医疗机构使用的税务部门监制的医疗服务专用发票,在参加医疗保险方面与财政部门监制的《医院门诊收费专用收据》、《医院住院收费专用收据》具有同等效力。

(三)加强对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的税收管理。对未列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以及省财税部门下达的不征收营业税的收费(基金)项目名单的,一律纳入税务管理,使用税务发票,依法缴纳各项税收。

(四)加强服务业税收管理。税务部门对会计、税务、审计、法律、评估、咨询等中介服务机构,可根据其经营和会计核算情况依法核定征收有关税收。对餐饮、娱乐等经营单位不能准确记载营业收入、不使用合法有效发票记载原材料成本、不能正确进行成本核算以及原材料价格明显高于同行业正常水平的,税务部门可依法核定征收有关税收。

五、加强组织领导,搞好部门配合

各级政府要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税收征管工作的领导,支持税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要把社会综合治税作为税收工作的重要内容,定期研究税收工作,加强预测调度分析,科学把握收入进度,建立考核奖惩机制。财税部门要加强调查研究,做好财政、税收与经济的分析对比,提出对策与措施,指导组织收入工作。有关部门要在市社会综合治税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协作,齐抓共管,进一步营造和维护良好的税收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