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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和省委八届十三次全会精神,加快建设覆盖城乡居民的基本卫生保健制度,省政府确定,2007年在全省全面推开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将*市市中区等46个县(市、区)增列为省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县(市、区),累计全省共有134个县(市、区)开展新农合制度建设,我省提前一年全面建立起覆盖全省农村居民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为切实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切实加强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的领导
各级、各部门要从坚持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建设的重大意义。要按照《*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厅等部门关于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意见的通知》(*政办发〔2003〕12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政办发〔2004〕17号)和省卫生厅等6部门《关于加快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意见》(*卫基妇发〔2006〕4号)要求,坚持一个体制,两个机制,三个确保(确保农民不吃假药,确保农民用药价格合理,确保农民就近得到医疗服务)、四项原则(农民自愿参加、多方筹资的原则,以收定支、保障适度的原则,农民得实惠的原则,政策稳定、可持续发展的原则)。特别强调农民自愿参加,不搞强迫命令,不追求参合率。进一步建立健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领导协调机制,加强省、市、县三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和经办机构建设,落实工作经费,配备必要的经办人员和办公设施。要切实加强领导,强化措施,把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建设纳入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内容,纳入各级政府的议事日程,纳入政府年度综合考核目标,保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建设顺利进行。
二、确保各级政府对参合农民的补助
从2007年起,各级政府对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以下简称“参合农民”)补助由每人每年30元提高到每人每年40元,其中省财政补助(含中央补助)标准调整为:*、淄博、东营、烟台、威海等5市每人每年补助10元,潍坊、济宁、泰安、日照、莱芜等5市每人每年补助14元,枣庄、临沂、德州、聊城、滨州、菏泽等6市每人每年补助26元,差额部分由市县财政负责,确保补足到每人每年40元,各级财政部门要在每年预算中足额安排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助资金,并及时拨付到位。建立补助资金审核到位制度,县级补助资金要在每年2月底前到位;市级补助资金要在每年4月底前到位;省财政对各市补助资金实行“以市为单位、整体核查、统一拨付”的管理办法。凡实际参合农民人数与缴费数额不符及市县两级补助资金未完全到位的,中央和省级财政补助资金不予拨付。青岛市及所辖县(市、区)的补助标准由青岛市政府自行确定。
三、加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监督管理
各级、各部门要按照中央和省委、省政府要求,统一思想,明确任务,精心组织,扎实工作,严格管理,确实把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建设好。各地要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出发,因地制宜,认真分析当地医疗卫生机构服务状况、农民疾病发生、就诊和医药费用增长变化的规律,科学合理地制定和调整补偿方案,不断提高参合农民受益率,对参合农民当年没患病的,可以安排体检,有条件的可以建立健康档案,开展预防为主的健康教育,提高农民的健康水平。要建立家庭帐户,最大限度地发挥新农合基金的使用效益。要不断优化参合农民就医、转诊、补偿的程序,为参合农民就医和补偿提供方便。要加强对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的管理,提高服务能力和质量,控制医药费用的不合理增长,减轻参合农民经济负担,切实让参合农民得到实惠。要建立和完善农村医疗救助制度,做好与新农合制度的衔接,有效缓解看病难看病贵的问题。要建立健全监督机制,认真贯彻《*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监察厅等四部门关于违反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行政处分规定(试行)的通知》(*政办发〔2005〕96号)精神,监察、人事、审计、财政、卫生、农业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完善管理,加强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监督,严厉查处虚报参合人口、造假账、骗取、套取合作医疗补助资金等违法违规的行为,保障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安全。要完善公示制度,确保参合农民的知情权、参与管理权、监督权。
四、进一步明确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农民的范围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是政府为提高农民健康保障水平建立的一项社会制度,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人员应是登记为农业户籍的居民。已经实行户籍制度改革的地方,可以根据其家庭享受的计划生育政策、退伍兵安置政策和城市低保政策来界定其是否属农村户口人员。各地要严格审核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人员的身份,严禁擅自扩大范围。对超出范围的人员,省财政一律不予补助,对因不严格执行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要严肃处理。各地要逐步建立覆盖城乡的居民卫生保健身份认证信息系统,把不同人群分别纳入新农合、社区卫生服务、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等不同范围进行科学管理。
五、做好新增试点县(市、区)启动工作
2007年新增的*市市中区等46个县(市、区)要按照有关文件及省级试点县的工作程序要求,尽快启动工作。要认真开展人员培训和对农民的宣传发动工作,进行基线调查,制定试点方案。2007年新增试点县(市、区)工作方案按规定程序报省卫生厅、财政厅、农业厅审批。新增试点县(市、区)要在2007年3月底前完成参合农民筹资和登记工作,5月1日起开始报销。所有省级试点县(市、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运转周期必须与财政预算年度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