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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进一步加强税源监控,堵塞税收漏洞,减少税收流失,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信息产业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推广应用税控收款机加强税源监控的通知》(国税发〔20*〕44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控收款机推广应用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税发〔20*〕110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我省税控收款机(含税控器)推广应用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推广应用税控收款机的重要意义
随着经济发展和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我省税收收入稳定增长,为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发展和社会进步提供了有力保障。但在税收领域,依法纳税意识淡薄、偷税逃税现象依然存在;尤其是对财务核算不健全的纳税人,税务机关难以实施有效监控。这种状况不但严重扰乱了正常的经济秩序,而且导致国家税收大量流失。推广使用税控收款机是加强税收征管,强化税源监控,提高征管质量与效率的重要措施,可以有效地推进依法治税,遏制偷逃税行为,为纳税人公平竞争、依法纳税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同时,推广应用税控收款机对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加强税务和财务管理具有重要意义。通过税控收款机的推广应用,一方面可以通过使用带税控防伪码的机打发票代替手工发票,有效防止利用假发票或虚开发票隐瞒销售收入、偷逃税款;另一方面,可以利用税控发票便于查询真伪的功能,有效防止利用假发票或虚开发票多列成本费用、偷逃所得税或贪污公款等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推广应用税控收款机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把推广应用工作作为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重要内容抓紧抓好。
二、推广应用的原则
税控收款机的推广应用政策性强,涉及范围广,技术含量高,必须精心组织,认真实施。为此,我省税控收款机推广应用工作坚持统一标准、生产许可、政府推广、分步覆盖的原则;坚持公正、公开、公平、自由选择的原则;坚持服务与监管相结合的原则,确保税控收款机推广应用工作的顺利进行。
三、推广范围和标准
(一)国税系统在商业零售行业(含批零兼营)的纳税人和其他行业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全面推行使用税控收款机。具体范围和标准为:(1)商业零售行业的所有企业(凡是使用POS系统、MIS系统进行企业管理、财务管理的大型零售商场、超市和大卖场除外,待国家相关标准出台后再实施税控改造);(2)其他行业中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企业;(3)城区专业市场内所有的个体工商户;(4)城区专业市场以外销售货物月销售额5000元(含)以上的、提供应税劳务的月销售额3000元(含)以上的个体工商户;(5)其他的个体工商户,按照自愿原则申请购置使用税控收款机。
(二)地税系统税控收款机的推广范围和标准。在饮食业、娱乐业、服务业、交通运输业全面推广使用税控收款机,并逐步扩大到房地产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等有必要实行税源控管的行业。具体标准为:月营业额5000元(含)以上缴纳营业税的纳税人必须购置使用税控收款机,月营业额在5000元以下的按照自愿原则申请购置使用税控收款机。
四、推广应用步骤
(一)准备阶段。在总结前段经验和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国税、地税分别制定税控收款机推广应用实施方案。同时,对税控收款机的功能、质量、价格、售后服务等因素综合考虑,提出税控收款机招标选型的条件。
(二)试点阶段。税控收款机产品选型招标完成后,国税、地税以市为单位选择试点地区,进行试点推行和经验总结。条件较为成熟的市也可不进行试点,直接进入推广阶段。
(三)推广阶段。按照先易后难、先大中城市后小城镇、先大户后小户的方式,力争用3年左右的时间,基本普及税控收款机。
五、选型招标
(一)我省税控收款机选型招标工作由省政府采购中心、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共同组织实施,通过公开招标方式进行,所有通过资质审查并获得税控收款机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均可参加投标。
(二)招标选型一次进行,同时选定适应国税、地税推广所需税控收款机要求的企业进入山东市场(不多于10家)。
(三)招标选型工作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标活动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56号)的有关规定,由受委托的招标公司组织实施。评标委员会由各部门有关人员及相关专家组成。
(四)《招标文件》由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和招标公司参照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税控收款机产品选型招标范本》制定。招标时间为国税、地税税控后台系统正式安装调试完成后进行。
六、销售、服务与监督管理
(一)中标企业产品的销售方式由生产企业自行确定,可采取自销或销售的方式,商由生产企业自行确定。未中标的产品不得在我省销售,纳税人也不得选购。税务机关不得采取任何手段指定品牌和机型,不得强制用户选购某种产品。
(二)中标企业及其销售服务商应按照确保24小时内服务响应到位的原则,合理设立服务网点。税控收款机三包期限为一年,后续服务费用可按年或按次确定收取标准,由用户自愿选择。
(三)各级税务机关要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加强税控收款机售后服务的监督管理,定期检查其服务质量和维修记录,督促生产商和商完善服务,及时解决纳税人机器使用中出现的问题,保证纳税人的正常使用,方便纳税人开票和数据申报。
(四)质监部门要加强对生产企业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在使用过程中产生的质量争议,需质量鉴定的,争议双方可向省以上质监部门提出,质监部门应按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组织质量鉴定工作。
七、组织领导和工作要求
为加强对税控收款机推广工作的组织领导,省里成立山东省税控收款机推广工作领导小组。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密切配合,并加强对本部门人员的教育和执法监督。税务部门负责税控收款机推广使用工作;质监部门负责税控收款机的生产许可、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工作;信息产业部门负责中标的税控收款机生产企业资质及产品序列号的监督管理工作;财政部门负责税控收款机优惠政策的落实工作;监察部门负责推广应用过程中的监督检查工作,对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违法乱纪者要严格依法追究其相关责任。
在税控收款机推广期间,各地应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成立由国税、地税、财政、质监、信息产业等部门组成的税控收款机推广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税控收款机推广的组织领导和协调工作。各级国税、地税部门要分别成立相应的工作机构,制定切实可行的推广应用方案,切实加强领导,统一协调管理。各地要加强调查研究,及时发现和解决存在的问题,并做好在用税控收款机的过渡和改造。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做好推广应用税控收款机的宣传工作,为推广应用工作的顺利开展创造良好的社会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