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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税局开展地税税源普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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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税局开展地税税源普查的通知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掌握全省地税税源的相关经济税收信息,摸清税源底数,推进税收征管工作科学化、精细化、规范化,增加地方财政收入,根据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省政府确定,在全省范围内集中开展一次以规范纳税基础信息为重点的地税税源普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开展地税税源普查的必要性

近年来,随着我省经济的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地税收入保持较快增长,充分发挥了税收调节经济和调节分配的作用,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作出了应有贡献。但由于地方税税种多、税源分散、流动性大、隐蔽性强,给税收征管带来很大困难。按照国家税法规定,将分布于社会各经济部门、各类纳税人的涉税信息,通过一系列方法和手段进行收集和分析,实现对税源的全方位掌控,可以强化税源管理,夯实税收征管基础,防止税款流失,更好地促进全省税收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二、普查的范围、对象和时限

这次地税税源普查的范围为全省缴纳地方税收的所有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具体包括:企业(含外资企业)、事业单位、党政机关、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事业单位设立的分支机构、外国企业在省内设立的常驻代表机构和个体工商户。

普查时限为:户源普查截止日期为20*年3月31日;房产、土地和车船信息的普查期限为20*年度。

三、普查的主要内容

普查的内容主要包括应纳税户税务登记情况、应纳税种登记情况和应税房产、土地、车船登记情况。

(一)户源普查。在上年税务登记换证的基础上,全面清理应办税务登记证未办证业户、应换发税务登记证未换发业户、不符合涉外税收优惠的外商投资企业、假注销、假停业、假证件失效以及走逃失踪户;核查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学校、医疗机构等从事应税劳务、房产出租、内设三产等税务登记情况,核准税务登记信息,摸清户源底数。

(二)税种登记普查。结合税务登记和税源普查的户籍资料,全面准确地核定纳税人应纳税种,为申报征收提供可靠依据。包括对已办理税务登记纳税人的税种登记情况的全面核查;对已纳入正常管理的无税务登记证纳税人的税种重新核定;对清查出的尚未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进行税种登记;对经营范围和应税财产变化应进行的税种登记的调整;以及企业内部二三产业并存但行业类别、经营收入混淆应进行的税种、税目的登记变更等,对于企业没有分别核算的,应当通知纳税人完善财务会计制度,分别核算计税。

(三)应税房产、土地、车船信息的普查。结合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全面核实纳税人房产和土地的面积、使用状况,车船的种类、数量等基本情况,及时修改、调整或补充税源数据库信息,完善征管系统中纳税人的基本资料。

四、普查的时间和步骤

全省地税税源普查工作从20*年4月1日开始至8月30日完成,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部署准备阶段(4月1日—4月20日)。

省、市、县各级分别在地税部门设立地税税源普查办公室,研究制定地税税源普查工作方案;召开全省地税税源普查工作视频会议,对普查工作进行动员部署;设计开发地税税源普查软件,印发各类普查表格;举办各级普查业务和普查软件使用培训班;利用各种媒体广泛开展普查宣传等。

(二)全面普查阶段(4月21日—7月31日)。

1.以县(市、区)为基本普查单位,将基层普查人员划分若干小组,采取分片包干、责任到组的办法,辅导业户据实填报普查表,按照普查内容全面搞好数据采集工作。

2.以街道、市场、商场、楼宇、宾馆为重点,将漏征漏管户的清理与应税土地、房产、车船的清查及税种核查结合起来,集中进行一次全面排查。同时,按照“边普查、边整改”的原则,区别不同问题和性质,按政策规定进行处理和纠正。

3.由县级地税税源普查办公室组织专门人员,对纳税人填制的普查表和基层普查人员实地排查填制的清查表,进行完整性、真实性、准确性的数据审核,并按规定期限将数据全部录入到普查软件中。

4.各级地税税源普查办公室按照统一格式,对各项普查数据进行汇总、统计,同时与相关部门提供的信息进行比对和差异分析,对差异较大的问题进一步调查落实。

(三)总结验收阶段(8月1日—8月30日)。

省地税税源普查办公室组织税源普查抽查小组,对各市税源普查情况进行抽查。各级地税税源普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在对税源普查情况进行全面汇总、分析的基础上,形成客观、实际的税源普查总结分析报告,逐级上报。同时,对普查揭示的问题进行研究,针对发现的问题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加强税源管理的长效机制。

五、组织领导和工作要求

这次地税税源普查内容多、工作量大、涉及面广,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将普查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为保证普查工作的顺利开展,各市、县要成立由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公安、民政、财政、国土资源、交通、地税、工商、质监、外汇管理等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的地税税源普查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普查工作的组织协调。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密切配合,充分发挥社会综合治税的作用,共同搞好税源普查。地税部门负责税源普查工作的组织、协调和具体实施;工商部门负责提供全部工商登记的基本信息;质监部门负责提供全部组织机构代码的基本信息;民政部门负责提供全部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设立登记的基本信息;公安部门负责提供机动车辆登记的相关信息;交通部门负责提供各类机动船舶登记的基本信息;国土资源部门负责提供全部土地使用证、采矿许可证、土地转(出)让审批等各项基本信息;外汇管理部门负责提供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管理政策信息。地税部门要在搞好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依法办事,注重实效,主动协调,抓好调度,确保按时、保质、保量地完成税源普查工作。有关部门要服从大局,积极配合,及时、准确、规范、完整地提供相关信息,信息提供方式一律采用电子数据形式。

各地要坚持查改并举,对普查出的漏征漏管户要及时追缴漏征税金入库,限期办理税务登记;对核查出的不实登记信息、税种登记信息及房产、土地、车船登记信息,要及时修正补录。要以这次税源普查为契机,查找管理上存在的问题和不足,认真分析原因,制定相应的整改措施。要充分利用各种新闻媒体,加强宣传,普及税法知识,为税源普查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各级地税税源普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本辖区内税源普查数据的质量负责,不得人为调整和估算普查数据,确保普查基础数据的真实和准确。各级要层层建立责任制,严格审核把关,对弄虚作假、编报虚假材料或拒绝、阻挠普查,严重影响普查工作正常进行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对授意、指使伪造失真税收和财务会计资料等违法违纪的普查人员,要严肃追究责任;情节特别严重的,依法严肃查处。普查工作结束后,各地要对普查工作进行认真总结,省地税税源普查办公室将对各地普查情况进行考核评比,对先进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不能按时完成工作任务、提供数据不准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通报批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