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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
一、依法规范普通高中办学主体。普通高中教育要坚持政府办学为主,鼓励和规范民办高中教育发展。公办高中办学经费由当地政府负责筹集,学校不得自行贷款新建、改建和扩建。未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或其委托的设区市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公办高中擅自改制或按照民办学校机制运行的,当地政府要尽快恢复其公办学校性质,按照公办学校体制管理。公办高中参与兴办的民办高中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独立招生,独立颁发学业证书;应具有与公办学校相分离的校园和基本教育教学设施,实行独立的财务会计制度,不使用国家财政性经费,不影响公办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活动。各级政府要加强对民办普通高中的监管,依法规范其办学行为。
二、严格规范普通高中招生行为。普通高中要严格遵守国家和省关于规范招生行为的各项规定,在教育行政部门统一领导下开展招生工作,不得违规进行招生宣传,不得违规提前招生,不得招收规定区域外学生,不得超出学校合理规模和班额要求招生,不得违背“三限”(限人数、限分数、限钱数)政策招生,不得采取不正当手段招生,不得接收已按规定程序被其他学校录取的学生。公办普通高中不得招收复读班,不得招收往届生插班复读。各设区市年度普通高中招生计划,要按规定时间报省教育厅备案。
三、全面执行国家普通高中课程标准。普通高中要按照国家课程标准组织开展教育教学活动。必修课程必须开全开足,不得以任何理由增减课程和课时。要建立和完善学生选课制度,为学生自主选课提供科学指导。普通高中指导学生选择发展方向不早于第二学年末,要尊重、保障学生通过选择课程实现选择发展方向和发展水平的权利,不得强迫学生选择文、理或艺、体发展方向。
四、切实减轻高中学生过重学习负担。严格控制高中学生作息时间和作业量。学生自习时间不分配到学科,双休日、节假日由学生自主支配。按照规定安排寒暑假期和其他法定节假日,不利用假期组织学生到校上课或集体补课。科学指导学生在双休日、节假日安排好生活和社会实践活动。严格考试管理。学分认定考试、期末考试由学校自行组织。除学业水平考试外,各设区市教育行政部门可在第一学年末组织一次统一考试,在第三学年第二学期统一组织一次高考模拟考试。严禁其他任何单位组织其他任何形式的统考统练。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教材和教辅资料管理工作。
五、不断完善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制度。严密组织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加强考风考纪建设,严肃处理违纪、舞弊、作弊考生和工作人员;严密组织学分认定、基础素养评价、综合实践活动评价和体质健康达标测试,加强《普通高中学生发展报告》管理,客观记录、严格管理评价结果,确保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结果诚信可用。
六、努力形成促进教师职业道德建设和专业发展的教师评价管理机制。坚持内容全面、主体多元原则,综合考虑师德表现、工作量、所教学科学业水平考试合格率等情况,科学评价教师工作,严禁以升学考试成绩为奖惩标准。依法保障教师权益,不安排教师在法定休息日、节假日上课,不安排教师辅导学生晚自习。
七、尽快建立实施科学的高中教育质量评价标准。建立高中教育质量评价标准应以规范办学行为、全面实施素质教育为核心,内容涵盖更新教育理念、规范办学行为、实施课程标准、减轻学生负担、促进教师专业发展、提高教育教学质量等多个方面。评价学校的教学质量,要以落实课程标准的程度、学业水平考试合格率和教育质量监测结果为主要依据。各级政府及教育行政部门不得给学校下达升学指标。严禁用高考成绩排名排队,严禁任何形式的高考表彰奖励。各新闻媒体应大力宣传全面实施素质教育的典型经验,为实施素质教育营造良好舆论环境。
八、大力加强教职工队伍建设。要把教职工队伍建设作为促进高中内涵发展、全面提高教育质量的关键环节来抓,建立正常的教师补充更新机制,按照编制标准和课程实施要求配备教师。建立高中教师、校长全员定期培训机制,继续实施“齐鲁名师”建设工程。加强教职工思想道德建设。广大教师要做到遵章守纪,尊重学生人格,不歧视、侮辱、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不向学生推荐教辅资料,不搞有偿家教。
九、切实加强高考信息管理。落实《教育部国家保密局关于印发〈教育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的通知》(教密〔2001〕2号)精神,加强对高考信息的保密工作。除考生本人外,各级招生机构一律不准向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考生报名信息、考试成绩以及录取信息。各市、各高校在通知高考成绩和录取结果时,也要采取相应措施,确保将考生成绩和录取通知书直接发放给考生本人。
十、真正落实政府监管责任。各级政府及教育行政部门要疏堵并举,切实落实对普通高中教育的监管责任。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不断加强市、县教育行政部门的行政执行能力建设,加强教研科研机构建设,指导学校不断加强课程实施能力建设。要加大督查力度,及时制止各种违反本通知和《*省普通中小学管理基本规范》要求的行为。对违规学校,要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通报批评、责令整改、撤销先进称号、取消评优资格、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等处罚。出现多次严重违规办学行为的县(市、区),要撤销其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已经颁发的各种荣誉称号;已经被评估认定为*省教育工作示范县(市、区)的,撤销其称号。同时,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