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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近年来,随着我市农村经济的发展和农民物质文化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农村住宅建设进入了新的发展时期。各级各部门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及《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农村宅基地总体上纳入了依法管理轨道。但是当前一些镇街不同程度地存在着非法批划宅基地、违规乱收费及大量侵占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等问题,既影响了保护耕地基本国策的贯彻落实,也不利于农村村庄建设和社会经济发展。为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重大意义
农村宅基地问题,面广量大,情况复杂,涉及广大农民的切身利益,长期以来一直是农村基层工作的热点、难点问题之一,农村宅基地管理不好,会出现村庄建设“摊大饼”,严重侵占良田特别是基本农田,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庄建设规划,扰乱土地管理和村庄建设秩序等问题,引发社会矛盾和不安定因素,给农村社会稳定带来不利影响。十七届三中全会对宅基地管理也提出明确要求:“完善农村宅基地制度,严格宅基地管理,依法保护农户宅基地用益物权”。搞好农村宅基地管理,是加强土地和村庄规划建设管理,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一个重要环节,对有效节约和保护土地,坚守18亿亩耕地红线不动摇,保持耕地总量动态平衡,促进农村社会稳定和经济可持续发展具有重大意义。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把农村宅基地管理作为关系农村社会经济发展大局的大事,切实抓紧抓好。
二、严格农村宅基地申请审批程序
农村村民建住宅需要使用宅基地的,符合申请条件的,应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村、居)提出申请,经村、居委会集体研究决定后,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张榜公布。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国土资源所和镇街规划所初审,报市规划局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向市国土资源局申请用地,由市政府依法进行批准。
国土资源所对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建房条件提出审核意见;根据国土资源所的审核意见,向镇街规划所提出规划许可申请,由规划所对是否符合村庄规划提出审核意见,并依法办理规划许可手续。
农村村民住宅建设,不准占用农用地,确需占用农用地的,应当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再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对未经转用的农用地,不得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对已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而未取得宅基地用地批准手续擅自动工建住宅的,仍属违法用地,严禁动工建设;已开工建设的,依法予以强制拆除。
村庄规划要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村庄建设用地范围外作出规划许可。
三、严肃惩处宅基地违法违规行为
各镇街和纪委监察、国土资源、物价等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责,依法组织查处宅基地违法违规问题。
在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拆除。
农村村民非法占用土地特别是农用地建住宅的,由市国土资源局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超过规定标准,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对在农用地特别是基本农田上核发规划许可和开工建设手续的,视为非法批地行为,其批准文件和有关证件无效,依照监察部等三部《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规定,对非法批准核发规划许可和开工建设手续的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纪委监察和物价部门要对宅基地违规乱收费问题依法进行查处,一经查出,要严肃处理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四、加大盘活村内存量建设用地力度
要因地制宜地组织开展“空心村”和闲置宅基地、空置住宅、“一户多宅”的调查清理工作。农村村民新建、改建、扩建住宅,要充分利用村内空闲地、老宅基地以及荒坡地、废弃地。对“一户多宅”和空置住宅,各镇街要制定退宅激励措施,鼓励农民腾退多余宅基地。凡新建住宅后应退出旧宅基地的,要采取签订合同等措施,确保按期拆除旧房,交出旧宅基地。
五、强化对村居行政公章的管理
个别村居未经批准,擅自对外出卖宅基地的问题时有发生。各街道办事处要抓紧在11月底前,对所辖村居行政公章进行代管,其他有条件的镇,也要实行村居公章代管,所有镇街要在12月31日前完成。通过代管村居公章,有效解决村居私下签订涉土违法合同,出租、承包、买卖土地特别是非法买卖宅基地行为的发生。
六、加强农村宅基地的法制宣传教育
充分利用各种宣传媒体,加大对农村干部和群众的法制宣传,深入宣传土地、规划管理法律法规和宅基地管理规定,引导村民摒除传统落后意识,强化土地公有观念,提高守法、用法的观念,增强依法利用宅基地的自觉性,坚决遏制非法占用农用地特别是基本农田建住宅多发势头,严守耕地保护红线,保持农村社会稳定,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