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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监局加强燃气安全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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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监局加强燃气安全管理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有关部门,*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燃气安全管理工作,消除各类燃气事故隐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省安全生产条例》、《*省燃气管理条例》和*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全市燃气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政办发[2008]2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切实提高对燃气安全管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城市燃气行业属高危行业,燃气安全关系社会稳定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近年来,我市积极开展燃气市场治理整顿活动,及时消除了一些隐患,取得了明显成效。但目前燃气安全管理工作仍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一些单位和个人对燃气安全认识不足,擅自设点、无证经营液化石油气,使用不合格、报废、超期未检钢瓶;燃气安全设备不配套,维修养护不及时,燃气器具未经气源适配性检测,部分燃气管网老化等,已成为影响燃气市场安全运行的重大隐患。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对燃气安全管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切实加强对燃气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认真履行各自职责,采取有力措施,坚决消除事故隐患,杜绝各类燃气事故的发生。

二、明确工作目标和重点

燃气安全管理工作目标是:通过进一步治理和规范,使全市燃气市场审批手续完备、各类证件齐全;设计施工规范、质量安全达标;管理制度健全、安全责任到位;安全宣传到位、服务规范优良;隐患彻底消除、行业安全生产。

燃气安全管理的工作重点是:

(一)规范管道燃气市场。一是由市建设局牵头,市规划、质监、环保、公安消防等部门参加,制定全市燃气发展专业规划和燃气应急救援预案,报市政府批准实施。二是全面清理违章占压燃气管网设施现象。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切实加强燃气管网运行的安全监控,对全市范围内占压燃气设施的建筑物、构筑物,逐项清理统计,汇总后报市建设局,在市政府组织领导下,会同相关部门做好“拆违”工作。三是对不规范的瓶组液化气站限期进行关停,在城市燃气管网覆盖范围内停止建设使用液化气站组站;已经建成的,能并网的要并入城市燃气管网,不能立即并网的要制定计划,限期并网,同时要加强监控。

(二)规范燃气经营市场。一是对存在安全隐患的液化气站,建设、安监、工商、公安消防等有关部门,组成检查组,逐站检查落实隐患整改。二是取缔不合格液化气站,对存在安全生产隐患、不符合经营条件的企业和经营业户予以取缔,经取缔又擅自经营的,要依法强制拆除有关设施,并予以处罚。三是严禁无行政许可的单位和个人从事液化气代灌代销经营活动,具备设立条件的,须取得《燃气供应许可证》、办理《营业执照》后方可经营;液化气经营企业不得向未取得燃气供应证的企业和个人提供经营性气源,一经发现,严肃查处。

(三)规范燃气工程市场。新建、扩建、改建燃气工程,必须符合城镇燃气规划和有关安全生产要求。一要严格按照燃气工程建设审查审批程序,由建设、安监、质监、公安消防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办理相关手续;手续不齐全的,不予发放施工许可证,建设单位不得施工。二是在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不得规划建设新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未经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进行开挖沟渠、挖坑取土、打桩、顶进作业、动用明火等危害燃气设施安全的行为。三要加强燃气工程建设监理工作,所有燃气工程都要依法委托具有相应燃气工程监理资质的监理单位进行监理。要严格工程竣工验收制度,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严禁投入使用。四要严厉查处未经审批擅自建设的燃气工程,对未经审查审批的管道燃气、液化气站点等燃气工程,除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外,建设单位要无条件拆除已安装的管网,退还向用户收取的建设资金,并承担工程拆除的全部费用。

(四)规范燃气器具市场。按照《*省燃气器具气源适配性检测管理办法》要求,所有燃气器具在销售前,须由相应资格的检测机构进行气源适配性检测,并取得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准销证后方可销售。对销售不合格燃气器具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建设局会同市工商、质监等部门予以查处;要大力推广和使用户内燃气泄露自动报警切断装置,所有新建安装管道燃气的用户都要安装户内燃气泄露自动报警切断装置,原有用户未安装的要逐步进行改造。

三、进一步明确责任

(一)市建设局是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的燃气管理工作;市燃气供热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燃气日常管理工作,负责燃气安全监督、安全宣传、市场管理、燃气工程审批验收备案和燃气许可的初审工作。市建设局要与各燃气企业签订燃气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

(二)市安监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负责燃气企业安全生产经营和燃气设施安全运行的综合监管工作。

(三)市工商局负责对全市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燃气灶具安装、维修、销售资格的企业和个人核发《营业执照》及年检工作。所有燃气企业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年检时,须提交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燃气经营许可证》;没有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一律不予办理年检手续;对未取得《营业执照》而擅自经营的单位和个人依法进行查处。

(四)市质监局依据《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的规定,做好气瓶和压力管道的使用安全管理工作;负责对全市充装非自有产权气瓶、不合格气瓶以及不按规定粘贴充装标识和非法转充液化石油气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五)市交通局要严厉整治使用不符合国家、省有关规定的专用运输车辆和无《危险品运输许可证》的车辆,对违法行为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查处。

(六)市公安局负责做好执法保护工作,对拒不接受燃气执法检查、行政处罚,甚至暴力抗法、危及执法人员人身安全的,依法予以制止,情节严重的实行治安拘留。

(七)市消防大队负责对燃气经营企业消防安全的监督检查,对不符合消防安全的燃气企业,依法限期停业整改,情节严重的要予以查封。

(八)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要严格按照市容管理规定,对沿街和在市区内叫卖销售液化石油气的行为,坚决予以制止,情节严重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九)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各镇(街道)负责辖区内燃气企业的督查指导,对燃气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隐患,及时处理。

四、健全完善安全检查制度

按照省和*庄市统一部署,认真组织好每年4、6、9、11月份的燃气安全检查。重点加强燃气输配管网、用户燃气设施的安全监督管理;加强对老旧燃气管网以及调压站、阀门井、引入管等部位的检查,对使用年限时间长的管道和设施制订计划,进行安全评估。加强对各类建(构)筑物、物料堆放占压燃气管线地段,各种管沟与燃气管道交叉、距离较近等地段的排查。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要建立台帐,登记造册,责任到人,及时整改处理。建设、安监、工商、质监、消防、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有关职能部门,在每年重大节假日期间,要建立联合安全检查工作制度。

冬季是燃气事故多发季节,每年冬季要在全市开展一次液化气市场专项治理活动,建设、安监、工商、质监、消防、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部门要联合行动,重点对液化气经营站点及流动倒气商贩进行规范治理,对经规范符合条件的液化气经营站点办理《燃气供应许可证》;对从业人员进行业务培训,考试合格发放《上岗证》。对无证继续经营的,按照法定程序给予行政处罚,同时追究液化气站的责任。

五、加大对燃气安全的宣传力度

要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以开辟专栏和专题节目的形式,向企业经营者和广大用户宣传燃气安全管理法律法规、安全用气和燃气泄漏安全防护、救护等应急处理常识,各燃气经营企业要印发燃气安全使用手册,发放到每个用户手中,全面提高群众的燃气安全防范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