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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公有资产管理,提高资产的使用效益,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公有资产,实现公有资产保值增值,2001年1月市政府下发了《*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政发〔2001〕1号),该文下发后,对我市公有资产的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起到了积极的制度规范和政策保障作用。但在该办法的实施过程中,由于乡镇撤并、市级机构改革和人员变动等主客观原因,个别单位不按市政府的文件规定,私自处置公有资产,不按规定申报、登记公有资产,公有资产不及时入帐等问题时有发生,直接影响到我市的改革和发展进程。尤为应当引起警示的是,这些问题如果不及时加以杜绝和遏制,不仅造成了公有资产的流失,而且极易产生腐败现象。为此,为进一步加强公有资产管理,维护公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充分发挥公有资产管理机构的职能作用
市国有资产管理局是市政府管理公有资产的职能机构,要认真履行监管职责,会同财政部门,建立健全公有资产管理的各项制度,加强基础工作,切实防止公有资产流失。各主管单位要根据本单位实际,对所属单位的公有资产处置,非经营性资产转作经营性资产管理制定具体管理办法,加强对所属单位占有、使用的公有资产的监督管理。公有资产使用单位要认真做好公有资产的日常管理工作,依法使用和管理公有资产,并保证其安全、完整。同时,要建立公有资产管理领导责任制,把管好单位公有资产作为考核单位主要领导工作实绩和离任审计的一项重要内容。
二、强化管理,严格执行公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
(一)严格公有资产的登记和使用管理。凡占有、使用公有资产的单位,必须按有关规定向市国有资产管理机构申报、办理产权登记手续。新设立的单位,必须在正式批准成立后三十日内,向市国有资产管理机构申报办理设立产权登记手续。公有资产使用单位分立、合并、改制、撤销,或者隶属关系、单位名称、地址、单位负责人发生变更,或者公有资产总额超过一定的比例,应在其主管部门或审批机关批准后三十日内,向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申报办理变动产权登记或撤销产权登记手续。产权登记实行年度检查制度,每年检查一次。
公有资产使用单位要按照《*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规定,严格执行帐簿和台帐控管制度、资产购置、领用、保管制度。对占有和使用的资产要定期清查,做到家底清楚、帐帐相符、帐卡相符、帐实相符,防止资产流失。行政事业单位将非经营性资产转为经营性资产的,要承担资产的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的监督责任。不得低价承包、出租、转让或无偿占用非经营性资产,不得倒手转包、转租非经营性资产,不得为经营性单位承担经营费用和亏损。严禁行政事业单位将公有资产用于投资、入股、抵押、合资、联营或担保,特殊情况需报市政府批准。
(二)公有资产必须依法进行处置,防止公有资产流失。要建立有效的公有资产营运机制,把公有资产管理与营运分开,对闲置的公有资产合理处置,盘活资产,增加财力。严禁低价处置公有资产。单位处置公有资产(包括调拨、转让、报损、报废等),必须按照《*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报主管部门或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批准,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处置。对土地资源性资产的处置管理要严格按照《*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土地资产管理整顿土地市场的通知》规定办理,坚决杜绝低价出让国有土地,非法转让、出租、抵押国有划拨土地问题的再度发生。各有关单位要密切配合,严把公有资产处置关。*部门办理旧车过户、上户手续,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房产的过户、上户手续,必须要求有关单位提供国资管理部门出具的批文,否则不予办理。对公有资产的处置收入要全额上交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对不依法申报处置和上缴收入的,财政部门除没收变现所得外,将给予缓拨停拨经费的处罚。对长期闲置和超过编制定额的公有资产,由财政、国资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共同调剂处置,促进闲置、低效资产合理流动,优化配置,提高公有资产的使用效率。
(三)加强资产评估管理,规范评估秩序。资产评估是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促进公平交易、防止公有资产流失的重要手段。公有资产占有、使用单位在发生改制、对外投资、合并、分立、清算、股权比例变动、产权转让、资产拍卖、租赁、资产涉讼及其他影响公有权益等行为时,必须遵照国家现行法律法规的要求,聘请有评估资格的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不得有意或借故规避评估程序。资产评估前,法人代表必须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及评估机构出具保证书,保证所提供的审计、评估资料真实和完整,坚决杜绝借评估弄虚作假侵吞公有资产行为的发生。承担资产评估工作的各类中介机构,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评估程序、评估方法和标准,独立、客观、公正地进行资产评估,不得违规执业或出具虚假评估报告。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要加强对资产评估活动的监督管理,严格规范资产评估活动中各有关主体的行为,指导公有资产占有、使用单位合理运用评估结果。对利用评估活动弄虚作假侵害国有资产的行为严肃查处,认真纠正。
三、依法监管,加大对公有资产流失的查处力度
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公有资产占有、使用单位的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公有资产的管理工作,坚决制止公有资产占有、使用、评估和处置过程中的各种违法违纪行为,防止公有资产流失。当前,对擅自处置公有资产,造成公有资产流失的;对不执行国家公有资产管理法规、政策,管理混乱,失职、渎职造成公有资产重大损失的;对利用职权大肆侵吞国有资产的,要加大查处力度,除对单位和个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外,监察部门还要依法追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各镇人民政府可根据本通知要求,结合各自实际,对本镇的公有资产管理作出具体规定,并抄市国资局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