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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局做好促进就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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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局做好促进就业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石岛管理区管委会,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单位,市重点企业:

根据国务院《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5号)、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政发〔20*〕58号)和*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威政发〔20*〕39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工作作如下通知:

一、进一步明确就业再就业工作的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我市就业再就业工作的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是:坚持以十七大提出的“实施扩大就业的发展战略,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精神为指导,坚持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促进就业的方针,把扩大就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按照市委、市政府的总体部署,将经济结构调整与就业结构调整相结合,围绕全市“十一五”期间经济社会发展规划,通过建立和完善人力资源市场体系、就业培训体系、再就业援助体系、优惠扶持政策体系和目标责任考核体系,在重点做好失业人员特别是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工作的同时,统筹做好城镇就业和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工作,努力推动城乡就业全面协调发展,形成促进就业的长效机制。“十一五”末,全市社会登记失业率控制在1.5%以内,确保就业形势稳定。

二、进一步完善政策体系,加大就业扶持力度

(一)继续执行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的有关政策。按照*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威政发〔2006〕37号)规定的各项税收政策继续执行,审批截止日期为20*年底,2009年以后的税收政策另行制定;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的各项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政策继续执行,审批截止日期为20*年底,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二)鼓励失业人员自谋职业。登记失业人员创办企业的,凡符合相关条件,可按国家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符合有关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条件的,按规定享受现行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税收优惠政策。登记失业人员、残疾人从事个体经营的,按规定免收属于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扶持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三)帮扶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对大龄失业人员(女性年满35周岁、男性年满45周岁)、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农村零转移就业贫困家庭成员、抚养未成年子女的单亲家庭成员、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人员、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人员、登记失业后非本人原因连续失业1年以上人员,以及因失去土地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的人员(以下统称就业困难人员),要予以重点扶持。符合条件的就业困难人员,持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及相关失业证明材料,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劳动保障服务机构提出申请,经市劳动就业办公室审核后,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

鼓励各类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政府投资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和社区兴办的服务性岗位,要优先安排符合岗位要求的就业困难人员。对与就业困难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劳动合同存续期限内给予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补贴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补贴方法为:自2009年1月1日起,对招用失业1年以上就业困难人员的,同时给予社保补贴和岗位补贴;对招用失业不满1年就业困难人员的,只给予社保补贴;对招用女性满40周岁、男性满50周岁就业困难人员(以下简称“4050”人员)的,不论失业时间长短,均同时给予社保补贴和岗位补贴。对其中招用已享受社保补贴和岗位补贴3年期满,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2年,并与用人单位签订和履行劳动合同至退休的就业困难人员的,其社保补贴和岗位补贴可延长至法定退休年龄。社保补贴标准按企业应为所招人员缴纳的养老、医疗、失业、生育和工伤保险费之和计算,个人应缴纳部分仍由本人负担。社保补贴和岗位补贴之和按当地上年社会平均工资的50%计算。

自2009年1月1日起,对“4050”人员、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农村零转移就业贫困家庭成员、抚养未成年子女的单亲家庭成员、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人员、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人员灵活就业后申报就业、办理档案托管并参加养老保险、生育保险和医疗保险的,经认定符合条件的给予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2500元(其中只参加养老保险和生育保险的,补贴1800元),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四)完善小额担保贷款政策。登记失业人员、军队退役人员、被征地农民、残疾人、随军家属、高校毕业生、返乡农民工自谋职业、自主创业以及境外就业的,可申请小额担保贷款,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5万元;对符合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招用登记失业人员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根据实际招用人数合理确定贷款额度,一般掌握在100万元以内,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并由小额担保贷款基金提供担保服务。进一步加大对符合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的贷款贴息支持力度,鼓励利用小额担保贷款基金为劳动密集型小企业提供担保服务。推动信用社区与经办银行加强合作,鼓励担保机构降低担保门槛或取消反担保,对符合条件的小额担保贷款申请,要简化手续、加快审批、及时发放。财政部门要支持完善担保基金的风险补偿机制和贷款奖励机制。

三、加强动态管理,完善就业援助制度

(一)突出做好城乡“双零”家庭的就业援助工作。要把做好城镇零就业家庭和农村零转移就业贫困家庭就业援助工作作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重点,形成有效的“双零”家庭申报援助网络,并建立起“出现一户、认定一户、帮扶一户、稳定一户”的动态消零长效机制。

加大公益性岗位开发力度,要以社区就业岗位开发为切入点,继续在家政服务、再生资源回收、社区保安、便民早点服务、小区物业管理、社区保洁保绿服务、机关后勤服务等项目上加大开发工作力度。吸引社会力量投资社区服务业,发展就业型企业。机关事业单位要规范清理编外用工,腾岗安置失业人员,并纳入政府对部门负责人的政绩考核。各镇(街道办事处)及有关部门每年要开发一批适合就业困难群体特点的就业岗位,特别是公益性岗位和过渡性就业岗位,实行托底安置,帮助困难群体实现再就业。公益性岗位安置人员要实行空岗报告制度,各部门、单位要随时向劳动保障部门报告空岗情况,优先安置就业困难人员。

(二)建立健全失业保险、社会救助与促进就业工作联动机制。劳动保障、人事、民政、财政等部门要密切协作,促进失业保险、社会救助与促进就业工作的有机结合。要将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人员和有劳动能力、有就业愿望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办理失业登记的特困家庭高校毕业生组织到职业介绍、职业培训、公益性劳动等活动中,采取多种措施,鼓励和吸引其积极就业。严格失业保险金、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申领条件和程序,在准确区分申请人员有无劳动能力的基础上,将申领条件与接受职业介绍、职业培训以及参加公益性劳动情况相挂钩,逐步形成促进就业的政策导向。就业转失业人员除以自谋职业或自主创业等灵活方式就业并办理档案托管的,以及确实无劳动能力的外,凡无正当理由2次不接受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所介绍职业的,取消其领取失业保险金的资格。

建立就业工作联席会议和农民工联席会议制度,分管副市长为联席会议召集人,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劳动保障局。就业工作联席会议由市政府办公室、发改局、经贸局、教育局、*局、监察局、民政局、财政局、人事局、编办、劳动保障局、建设局、农业局、外贸经合局、国资局、国税局、地税局、统计局、工商局、物价局、人民银行荣成支行、总工会、团市委、妇联等部门组成。农民工联席会议由市政府办公室、发改局、经贸局、教育局、*局、科技局、监察局、民政局、司法局、财政局、建设局、劳动保障局、农业局、卫生局、计生局、地税局、统计局、工商局、市政府法制局、总工会、团市委、妇联等部门组成。联席会议在市政府直接领导下,加强部门统一协调,组织开展联合调研,掌握工作动态,为市政府就业决策提供意见建议;制订年度就业工作计划,交流工作进展,分析解决工作中出现的新问题、新难点;开展统计通报,督促检查各部门就业政策落实情况和任务完成情况,推动工作开展。各部门也要健全和完善相应的工作机制。

四、大力提高劳动者素质,促进创业带动就业

(一)加强就业培训。鼓励支持各类职业院校、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用人单位依法开展就业前培训、在职培训、再就业培训和创业培训;鼓励劳动者参加各种形式的培训。完善劳动预备制度,对有就业要求和培训愿望的初高中毕业生实行3个月以上、12个月以内的预备制培训,支持其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或者掌握一定的职业技能。对登记失业人员、符合条件的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参加职业培训的,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对就业困难人员、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参加相关培训并通过初次职业技能鉴定(限国家规定实行就业准入制度的特殊工种),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按规定给予一次性的职业技能鉴定补贴。要推行公共就业实训制度,面向社会开展职业技能操作训练和职业技能鉴定服务。

(二)大力开展创业服务。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进一步完善创业指导功能,为创业者提供项目推介、开业指导、政策咨询、小额贷款、税费减免、法律维权等服务。要建立创业指导专家志愿团,为创业者提供创业信息、创业策划、创业政策、企业管理、跟踪指导、咨询答疑等支持服务。要建立政府扶持、企业与个人开发创业项目的市场评估制度,面向社会征集创业项目,组建创业项目资源库,向创业者广泛推介。要对成功创业的先进典型进行表彰奖励,营造鼓励创业的社会氛围。

(三)加大创业扶持力度。对登记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返乡农民工创办企业吸纳登记失业人员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为其缴纳各项社会保险的,可按实际创造就业岗位的吸纳人数给予每人500元的一次性岗位开发补贴。对创业成功人员首次领取营业执照并正常经营1年以上的给予1000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为创业者提供招工服务、代存档案、代缴社会保险等服务。对农民工返乡创业的,农村金融服务机构要拓宽农户小额信贷和联保贷款覆盖面,放宽贷款条件,降低贷款抵(质)押标准,创业人员的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大件耐用消费品和有价证券以及注册商标、发明专利等均可作为抵(质)押品。

五、加强管理,完善公共就业服务

(一)建立健全就业和失业登记制度。全市实行统一的就业失业登记制度,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负责为劳动者免费办理就业和失业登记。就业失业登记证是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依据,劳动者凭就业失业登记证在全市范围内享受公共就业服务和就业扶持政策。用人单位吸纳劳动者就业或劳动者通过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等灵活方式实现就业的,要及时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就业登记手续。登记失业人员应定期向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报告就业失业状况。各有关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建立失业人员信息交换和协查制度。

(二)进一步健全人力资源市场体系。要按照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人力资源市场的要求,逐步整合现有资源。各类用人单位招用城乡劳动力实行统一的劳动管理与社会保障制度,包括就业备案手续、签订劳动合同、参加社会保险和工资福利制度。加强对职业中介机构的管理,规范市场行为,严厉打击非法职业中介机构和非法职业中介行为,维护人力资源市场的良好秩序。对为登记失业人员提供就业服务并实现就业的各类职业中介机构,按规定给予职业介绍补贴。进一步加强人力资源市场信息网络及相关设施建设,实现公共就业服务网络化、信息化、科学化、现代化。

(三)进一步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要进一步规范服务机构,明确服务职责和范围,合理确定人员编制,加强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建设,将公共就业服务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保障其向劳动者提供免费就业服务。要加强街道办事处(镇)、社区公共就业服务平台建设,建立健全村级劳动保障协理员队伍和工作机制,对正式聘用并有效开展工作的村级劳动保障协理员,由市财政按每人每年500元的标准给予岗位补贴。要进一步规范公共就业服务流程和标准,提高公共就业服务的质量和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