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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加强内部审计工作,发挥内部审计在财务管理上的防护和制约作用,促进廉政建设和全市经济健康发展,根据《审计法》、《会计法》和《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内部审计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提高思想认识,明确内部审计的基本要求和工作目标
内部审计是我国审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强内部审计工作,既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转变政府职能,严肃财经法纪,促进廉政建设的迫切需要,也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完善自我约束机制,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的客观需要。《审计法》第29条规定:“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各部门、国有的金融机构和企业事业组织,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会计法》也明确规定了内部审计的法律地位。从我市多年的内审工作情况看,凡是内部审计制度健全,领导重视内审工作的镇、部门和单位,其内部财务管理水平就较高,违纪违规和造成较大损失浪费的现象就较少;凡是没有建立或健全内部审计制度,缺乏自我约束机制的镇、部门和单位,其财务活动中就或多或少地存在着违规违纪现象,有的甚至出现经济犯罪问题。因此,各镇和有关部门单位必须站在*的政治高度,进一步提高对内审工作重要性的认识,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依法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推进内审工作深入开展,全面提高财务管理水平和经济效益。
为切实做好内部审计工作,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全市内部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是:坚持以“*”的重要思想为指导,以深化改革为动力,通过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强化内审工作,改善内部管理,提高财务管理水平,建立良好的经济秩序,为各级正确评价、使用干部提供依据,推进全市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的健康发展。据此,各镇、各部门和各单位,都要结合各自的财务工作实际以及群众关注的热点问题进行审计监督,围绕加强管理、提高效益、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开展各项审计工作,并针对发现的问题,建章立制,狠抓落实,遏制并杜绝违纪违规问题发生。
二、建立健全内审机构,加强内审队伍建设
按照《审计法》、《会计法》和《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要求,各镇人民政府,财政财务收支金额较大或者所属单位较多的政府部门,国有金融保险机构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国有大中型企业,国有(公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国家大型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财政财务收支金额较大或者所属单位较多的国家事业单位,都要设置相应的内部审计机构,并根据需要配备一定数量的专兼职审计人员或设立总审计师。对此,各有关单位要在审计机关或农业部门的指导下,依法抓好落实。同时,市审计机关和市农业部门要定期对全市的内审人员分层次、分重点进行业务培训,不断提高内审人员的业务素质和工作水平。
三、规范审计工作程序,突出内审工作重点
各内审机构要严格按照审计程序开展内审工作,保证审计质量。要进一步完善统计报表制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今后,各内审单位每季度末都要向市审计机关报送内部审计统计报表,重要审计情况在报镇、部门、单位领导的同时,也要一并报送市审计机关。各内审单位在内部审计工作中,要从本单位实际出发,认真履行以下内审工作职责:(1)积极探索和实行绩效审计,对各种经济活动的经济性、效率性和其效果进行综合考核评价,要从单纯的查错防弊向促进提高管理水平和经济效益转变;(2)继续开展财务收支审计,摸清家底,掌握财务状况;(3)抓住重点资金、基建工程项目和重大经济事项进行审计,促进各种基金、资金安全完整,保值增值;(4)认真开展资产、负债、损益审计,保证其真实性;(5)积极开展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为领导决策提供服务;(6)搞好内控系统评审和经济效益审计,切实为企业经营管理服务;(7)改进审计方法,实行计算机网络化审计,逐步实现审计现代化。
内审工作要实行经常性审计制度。今后,各镇和各部门对下属单位每年至少审计一次,对重点经济单位和收费单位要通过月审、季审或半年审等形式进行定期审计。市审计机关和市农业局每年要组织力量对内审机构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抽查。抽查不合格的,要追究有关镇、部门、单位领导和内审人员的责任,并将结果在全市进行通报。
四、加强组织领导,促进内审工作健康发展
实行内审工作首长负责制。今后,各镇、各有关部门和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要亲自负责内部审计工作,重大经济决策要吸收内审人员参与,主要领导要善于倾听和采纳内审人员的意见和建议,要注意帮助解决审计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为内审人员撑腰壮胆,树立内部审计权威。各镇人民政府要妥善解决内审人员“一人多岗”的问题,确保其大部分时间和精力从事经管审计工作。各内审机构要按照《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要求,“在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的直接领导下,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本部门、本单位的规章制度,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财政、财务收支及其经济效益进行内部审计监督,独立行使内部审计监督权,对本单位领导负责并报告工作”。内审人员要依法审计、忠于职守、廉洁奉公、保守秘密,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泄露秘密。
以上通知望认真贯彻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