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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市、区)财政局:
为贯彻《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财综〔20*〕53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关于深化收支两条线改革进一步加强财政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20*〕33号),规范政府非税收入征收管理行为,充分发挥政府非税收入作用,促进部门预算改革,提高政府宏观调控能力,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现就加强和规范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按照建立公共财政的要求,切实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
政府非税收入是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近几年来,我省各级财政部门按照国务院和中纪委以及省委、省政府的有关规定,深化收支两条线改革,使财政管理工作逐步得到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和罚没收入已纳入预算管理或实行财政专户管理;推行和完善了收费、罚没收入“单位开票、银行代收、财政统管”的征收模式;全省大部分地方推行了部门预算和综合财政预算,预算内外资金统筹安排;积极探索,全省政府非税收入征管体系建设取得了长足的进展。但在实际工作中还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有些部门政府非税收入资金底子不清,难以实施完整的综合预算;政府非税收入征管中乱收、乱罚、截留、挪用以及擅自减免的现象时有发生;个别部门仍然存在“谁收谁用、多收多用”,收支没有完全脱钩;政府非税收入资金使用不够规范合理等等。
规范和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理顺分配关系、健全公共财政职能、优化政府财力结构的客观要求。各级财政部门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和建立完善公共财政体制出发,进一步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加强组织领导,认真落实有关措施,切实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
二、明确政府非税收入的性质和范围
政府非税收入是指除税收以外,由各级政府、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以下简称行政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依法利用政府权力、政府信誉、国家资源、国有资产或提供特定公共服务、准公共服务取得并用于满足社会公共需要或准公共需要的财政资金。政府非税收入是政府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政府参与国民收入分配和再分配的一种形式。
按照建立健全公共财政体制的要求,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范围包括:
(一)行政事业性收费。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有关规定,依照国务院规定程序批准,在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特定服务的过程中,按照成本补偿和非盈利原则向特定服务对象收取的费用。
(二)政府性基金。是指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央、国务院文件规定,为支持某项公共事业发展,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无偿征收的具有专项用途的财政性资金。
(三)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包括土地出让金收入,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海域使用金,探矿权和采矿权使用费及价款收入,场地和矿区使用费收入,出租汽车经营权、公共交通线路经营权、汽车号牌使用权等有偿出让取得的收入,政府举办的广播电视机构占用国家无线电频率资源取得的广告收入,以及利用其他国有资源取得的收入。
(四)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包括国家机关、财政拨款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出租、出售、出让、转让等取得的收入,利用政府投资建设的城市道路和公共场地设置停车泊位取得的收入,以及利用其他国有资产取得的收入。
(五)国有资本经营收益。包括国有资本分享的企业税后利润,国有股股利、红利、股息,企业国有产权(股权)出售、拍卖、转让收益和依法由国有资本享有的其他收益。
(六)彩票公益金。是指政府为支持社会公益事业发展,通过发行彩票筹集的专项财政资金。
(七)罚没收入。是指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授权的执行处罚的部门依法实施处罚取得的罚没款和没收物品的折价收入。
(八)主管部门集中收入。是指国家机关、实行公务员管理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集中所属事业单位收入。
(九)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是指以各级政府、国家机关、实行公务员管理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名义接受的非定向捐赠收入,不包括定向捐赠收入以及以不实行公务管理的事业单位、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企业、个人或其他民间组织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
(十)其他政府非税收入。是指除上述政府非税收入以外的其他财政性资金,如政府财政资金产生的利息收入等。
三、分类规范管理政府非税收入
政府非税收入形式多样、内容繁多,必须在依法筹集的基础上,努力挖掘收入潜力,实行分类规范管理。
(一)从严审批管理收费、基金,合理控制收费、基金规模。一是严格把好收费、基金审批关。要按照财政部、国家发改委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审批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100号)的要求,严格执行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中央和省两级审批制度,从严审批涉企、涉农收费。审批行政许可收费要按《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即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实施行政许可、对行政许可事项进行监督检查以及提供格式文本的,一律不得批准收费。政府性基金项目必须按照国务院规定统一报财政部审批,重要的政府性基金项目由财政部报国务院审批。严禁各地、各部门越权审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扩大征收范围、提高征收标准。二是继续清理整顿收费、基金,取消不合法、不合理的收费、基金项目,严禁未经省以上财政部门会同同级价格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将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或将行政事业性收费作为经营服务性收费进行审批,不得将国家明令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继续收取。
(二)完善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管理政策,防止国有资源(资产)流失。土地出让金、海域使用金、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收入以及国有公共资源的有偿使用收入已成为政府非税收入的重要部分,要依法推行国有资源使用权招标、拍卖制度,进一步加强收入的征收管理,确保应收尽收,防止收入流失。
要尽快建立健全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管理制度,督促有关机构将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及时足额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防止国有资产流失。要积极探索城市基础设施开发权、使用权、冠名权、广告权、特许经营权等无形资产的有效管理方式,通过进行社会招标和公开拍卖,广泛吸收社会资金参与经营,盘活城市现有基础设施存量,有关招标、拍卖收入要全额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增加政府非税收入。
(三)加强国有资本经营收益管理。要积极探索并完善国有资本经营收益的征收管理方式,逐步建立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体系,将国有资本经营收益纳入预算管理,确保国有资本经营收益的安全和有效使用,防止国有资本经营收益的流失。
(四)严格彩票市场监管,加强彩票公益金管理。要加大打击各种赌博等非法彩票活动的力度,净化彩票市场。要切实规范彩票发行和销售方式,加强彩票机构财务管理,严格彩票公益金和发行费收支两条线管理,及时足额将彩票公益金上缴财政专户。要改进彩票公益金分配管理方式,对彩票公益金实行专项预算管理。加强对彩票公益金使用的监督检查,确保彩票公益金用于规定的社会公益事业,防止被挤占和挪用,提高公益金使用效益。
(五)规范其他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确保应收尽收。罚没收入必须严格按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收取;主管部门集中收入要实行财政审批制度,有关支出要纳入部门预算实行统一安排,今后随着事业单位体制改革的深入要逐步取消;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必须坚持自愿原则,不得强行摊派,不得将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转交非监督管理类事业单位、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企业、个人或者其他民间组织管理。
四、完善和创新政府非税收入征管机制
(一)深化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管理改革。各级财政部门是政府非税收入征收主管机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了征收部门和单位的政府非税收入项目,由法定执收单位征收;法律、法规、规章没有规定执收单位的政府非税收入项目,可以由财政部门直接征收,也可以由财政部门委托的部门和单位征收,委托征收所需费用,由财政部门通过预算予以拨付。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既有利于及时足额征收、方便缴款人,又有利于提高效率、降低征收成本的原则,确定政府非税收入征收管理方式。除暂时难以实行收缴分离的少量零星收入和当场执收收入可实行集中汇缴外,其他政府非税收入收缴都要实行收缴分离方式。
(二)加强财政票据管理,实现以“票”管“收”。财政票据是非税收入征收管理的源头,也是加强非税收入征管的核心手段。财政部门是非税收入票据的管理机关,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管理权限负责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的印制、发放、结报核销、检查及其他监督管理工作。除财政部另有规定外,执收单位收取政府非税收入,必须按照财务隶属关系分别使用财政部或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票据。政府非税收入来源中按国家有关规定需要依法纳税的,应按税务部门的规定使用税务发票,并将缴纳税款后的政府非税收入全额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各级财政部门要通过强化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的发放、结报、核销、监管等手段,确保国家有关政府非税收入政策的贯彻落实,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乱收乱罚问题,从制度上规范部门和单位的收缴行为,监督各项政府非税收入及时足额上缴财政。
(三)规范单位银行账户管理。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是实现非税收入全额纳入财政管理的一个重要环节,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我厅与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省监察厅、省审计厅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强财政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的通知》精神,继续清理预算单位尤其是非税收入执收部门和单位的银行账户,取消现行各执收单位开设的各类预算外资金收入过渡户,对保留的银行账户要建立银行账户档案,完善银行账户年审制度,要通过加强对单位银行账户的监管,确保政府非税收入及时足额上缴财政。
(四)设立政府非税收入征收汇缴专户,建立政府非税收入清算制度。政府非税收入零星分散,执收单位多,资金性质不同,来源复杂,收入直达国库或财政专户的难度较大,为满足政府非税收入核算和稽查的需要,应设置政府非税收入征收汇缴专户,并实行资金清算与核算制度。政府非税收入要先缴入政府非税收入汇缴专户,财政部门根据票据核销和资金结报情况,对已缴入汇缴专户的政府非税收入进行集中清算,扣除相关征收成本和按规定应上解下拨的收入后,要及时将真正构成政府可用财力的部分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管理。同时,建立收入征收汇缴专户会计核算制度,按单位和项目分别设置会计科目,进行明细核算管理。
(五)建立政府非税收入征管绩效考核机制,确保应收尽收。要建立科学规范的政府非税收入征管绩效考核机制,将政府非税收入征管纳入征收部门的绩效考核。要通过绩效考核,增强征收部门的责任感,自觉规范征收行为,确保政府非税收入“应收尽收不乱收”。一是建立对执收部门的考核机制。各级财政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积极探索建立和完善有关考核办法,加强对各执收部门和单位非税收入征收情况的考核,根据执收部门和单位的征收任务完成情况,实行必要的奖罚措施。二是在现行财政管理体制下,根据事权与财权相一致的原则,划分政府非税收入级次,研究制定政府非税收入管理体制。对市县代征省级政府非税收入并通过政府非税收入汇缴专户上解的,省财政可安排一定比例的代征手续费补助。
(六)规范收入减免制度,实行收入减免申报办法。执收单位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对政府非税收入严格按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及时足额征收,不得擅自减免。一是要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规范政府非税收入减免制度。即属于中央的收入由中央及其授权单位审批减免,属于地方的收入由地方政府及其授权单位审批减免。二是要建立政府非税收入减免申报制度。凡需要减免政府非税收入的单位或个人,应向同级政府非税收入征收机构提出申请,并报拥有减免权力的财政部门审批。
(七)完善政府非税收入分成管理政策。政府非税收入分成比例,应当按照所有权、事权以及相应的管理成本等因素确定。根据分级管理的财政管理体制,凡涉及中央与地方分成的政府非税收入,其分成比例应当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规定;凡涉及省级与市、县级分成的政府非税收入,其分成比例应当由省人民政府或省财政厅规定;凡涉及部门、单位之间分成的政府非税收入,其分成比例应当按照财务隶属关系分别报财政部或省财政厅批准。未经国务院或省人民政府及其财政部门批准,各部门、各单位不得擅自对政府非税收入实行分成,也不得集中下级部门和单位的政府非税收入。同时,要改变目前按收入项目进行分成的办法,逐步建立起统一、规范、合理、简便的政府非税收入分配管理体制。
五、建立政府非税收入预算管理制度,积极推进部门预算改革
(一)要进一步规范政府非税收入使用管理。除有规定用途或需补偿征收成本支出外,政府非税收入原则上不得与有关部门的支出直接挂钩。政府非税收入按照资金性质实行分类管理:对各种具有专项用途的专项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附加、资金)等,实行基金预算管理制度,专款专用,结余可结转下年度使用;对用于执收单位基本支出和一般性项目支出的收入,通过部门预算安排,逐步实行收支脱钩管理;对政府公共资源有偿使用招标、拍卖等所取得的收入,除安排相应的补偿性征收成本和手续费(佣金)支出外,其余由政府统筹安排使用。
(二)深化部门预算改革,积极推行综合财政预算。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建立公共财政基本框架的要求,编制综合财政预算,把政府非税收入形成的可用财力与其他财政收入形成的可用财力,一并纳入部门预算编制范围,并根据各单位履行职能的需要,科学定员定额,统筹安排财政支出,严格加强监督管理,使部门预算更加科学、合理、规范,实现真正意义上的综合财政预算。要研究制定政府非税收入成本性支出管理办法,确保“收支两条线”改革工作的稳步进行。要建立政府非税收入等财政资金绩效评价制度,加强对非税收入等财政资金使用情况的考核监督,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六、建立健全政府非税收入监督检查机制,加大违规处罚力度
为确保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规定的贯彻落实,提高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效率,应进一步健全政府非税收入监督检查机制。一是健全财政监督机制。各级财政部门要在加强对政府非税收入日常检查的基础上,按照财政部《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年度稽查暂行办法》(财综〔20*〕38号)和《浙江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开展政府非税收入年度稽查和年审工作。二是积极配合审计监督。各级财政部门要积极配合审计部门依法对政府非税收入进行审计。三是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各级财政部门应编制本级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目录,向社会公布。同时要督促执行单位做好收费的公示工作,接受社会监督。四是要加大查处力度。对政府非税收入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严格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27号令)、《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281号)以及《浙江省预算外资金管理条例》等有关法规,对有关单位和责任人员进行处罚和处分。
七、健全政府非税收入征管职能,加强征管队伍建设
要强化对政府非税收入财政属性的认识,彻底转变把政府非税收入视为“预算外”的单位自有资金的观念,真正确立各级财政部门是政府非税收入征收主管机关的地位。
(一)健全和完善政府非税收入征管组织体系。各地财政部门要积极向当地编制管理部门争取,在内部逐步建立起集征管查于一体的政府非税收入征管机构。通过整合现有财政内部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机构——综合科(处)、票据中心、收费局等职能及征管力量,并充实人员,组建政府非税收入征收管理机构,专门从事政府非税收入的征、管、查工作。
(二)明确政府非税收入管理部门职责。
财政部门作为政府非税收入的主管机关,主要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研究制定和完善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规定、制度和办法,负责政府非税收入项目的设立与变更、标准制定和调整以及减免政策的制定,做好政府非税收入执收票据管理制度的制定和调整工作,组织协调本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工作。
政府非税收入征收管理机构在同级政府及其财政部门的领导下,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办法规定,主要负责所属区域的政府非税收入的征收管理工作,并确保应收尽收。具体负责依法组织征收各项政府非税收入,委托和监督各执收执罚单位依法征收政府非税收入行为,审核减免申请,建立政府非税收入汇缴专户,加强专户资金的核算、清算和汇缴等管理工作,会同财政业务部门审核编制同级政府非税收入年度预算和综合财政预算以及执收执罚单位的部门预算;负责本区域财政票据的发放领购、结报核销和日常稽查工作;依法查处各种违反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规定的行为。
各执收执罚单位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度和办法的规定,确认应缴政府非税收入事项,做到依法行政、依法征收,并督促缴款义务人按规定时间、地点及方式及时、足额将各项政府非税收入缴入财政专户或国库,并定期与财政部门、代收银行进行对账。
八、推进政府非税收入征管信息化建设
征管信息化建设是提高工作效率、规范征管行为的有效技术支撑。为此,一是要继续扩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信息系统的使用范围,争取在2到3年内全省所有市县都使用全省统一的管理信息系统;二是要继续加大管理信息系统后续功能的开发,按照“金财工程”的统一部署和政府非税收入征管的新要求修改完善系统功能,完善财政版、银行版并加快推出单位版。三是要配备专业技术人员,加大培训力度,提高信息系统应用水平。
九、完善法规制度,严格依法征管
要加快研究制定政府非税收入的征收管理和监督法规,力争早日出台《浙江省政府非税收入征收管理条例》。各级财政部门也要根据政府非税收入征管的新情况,结合本地实际,加强对有关问题的研究,对现行制度办法中的不合理部分进行修订和完善,消除制度上的缺陷和障碍。
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级财政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复杂性和艰巨性,勇于探索、开拓创新,不断总结经验、完善政策、健全制度,努力提高政府非税收入征管水平,尽快实现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工作的规范化、法制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