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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局发展森林采伐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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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局发展森林采伐通知

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有关部门及单位: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十五”期间森林限额采伐工作的通知》(浙政发〔20*〕18号)精神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经县政府研究,现将20*年度全县森林采伐计划(第一批)下达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实行森林限额采伐制度

实行限额采伐制度,控制森林资源消耗,关系到我县生态环境改善和农村经济持续稳定发展。各镇乡、街道及有关单位一定要从长远出发,按照林业分类经营和管理要求,严格执行年森林采伐计划。生态公益林和阔叶林采伐,原则上只允许一定强度的抚育伐和卫生伐。严禁人工林采伐计划用于天然林采伐,人工林采伐计划不足的,可以占用天然林采伐计划。不得挤占、挪用抚育采伐计划,对计划不足的,可以占用主伐采伐计划。烧材计划实行县总量控制,不分解到基层采伐单位。松木林分改造、世行还贷、林地征占用、火烧木等采伐计划,由县林业部门分批下达至各单位。

二、严格执行凭证采伐制度

要加快推进林木采伐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在采伐(挖掘)树木、薪柴、毛竹、经济林时,必须持有采伐许可证和伐区作业设计方可进行采伐。要不断完善林木采伐全过程公示制,对林木采伐许可证的申领情况、实际采伐量、采伐林木收入情况等均需在村务公开栏中进行公示。

采伐林木的单位(个人)必须持林木采伐许可证,并按规定的地点、四至、树种、数量、方式、期限实施采伐。对超核定面积或材积采伐的,必须严肃进行查处。对未达到采伐许可证核定面积或株数,但已达到核定材积;或已达到核定面积、株数,但未达到核定材积的,都应立即中止采伐。林木统一采伐期限为20*年1月1日至20*年12月30日。

三、严格采伐源头管理和木材采伐量控制

在采伐过程中,各镇乡、街道要严格把关,落实具体检尺责任人,对采伐数量要逐日结清,并记好木材采伐日帐,切实加强采伐监督检查。县林业部门要及时做好林木采伐的伐中检查、伐后验收及采伐迹地更新等工作,强化督查、巡查,严肃查处破坏森林资源的违法犯罪行为。

林木采伐单位或个人,必须根据“采育结合,采造挂勾”的原则,加大竹林发展和松林林分改造力度,按要求完成更新造林任务。对未按规定完成造林和采伐迹地更新任务的,按2立方米/亩的标准扣除木材采伐计划。

要坚持和完善森林采伐分级负责、专项控制和资源消耗全额管理制度,加大对镇乡、街道保护和发展森林资源目标责任制的考核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