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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局森林采伐管理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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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局森林采伐管理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有关部门及单位:

根据省政府《关于做好“十一五”期间森林采伐限额工作的通知》(浙政发〔20*〕25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经县政府研究,现将全县20*年度森林采伐计划下达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实行森林限额采伐制度。坚持和完善森林采伐分级负责、专项控制和森林资源消耗全额管理制度,按照林业分类经营和管理要求,严格控制采伐指标,不得超额采伐林木、不得挪用、挤占采伐指标。各乡镇、街道下达年度采伐计划时,要在预留火烧木采伐指标(采伐限额的30%)的前提下,及时下达到各村,并积极向发展香榧、山核桃、竹林和松木林分改造倾斜。林地征占用采伐计划由县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后下达。非商品材采伐计划由县实行总量控制不分解到基层采伐单位,对农村居民生活烧材试行定点定时采伐管理制度。

在城镇和县、乡道路采伐林木的,应依法向县林业主管部门申领林木采伐许可证,并依法接受检查、监督。

坚持“采育结合,采造挂钩”制度,采伐林木的单位或个人必须按采伐许可证规定的面积、株数、树种、期限完成更新造林任务,对未按规定完成造林和采伐迹地更新任务的,按2立方米/亩标准扣除采伐计划指标,对情节严重的给予停发林木采伐许可证。

二、严格执行凭证采伐制度。坚持林木凭证采伐和伐区作业设计制度,推行林木采伐全程公示,加大群众监督力度。采伐林木的单位(个人)必须持林木采伐许可证,并按规定的地点、四至、树种、数量、方式、期限实施采伐。对超核定面积或材积采伐的,必须严肃进行查处。对未达到采伐许可证核定面积或株数,但已达到核定材积;或已达到核定面积、株数,但未达到核定材积的,都应立即中止采伐。

三、严格采伐源头管理和木材采伐量控制。各乡镇、街道要严格把关,落实“审批一支笔、采伐一张证、检量一把尺、验收一本帐”制度,切实加强采伐管理。县林业部门要会同工商等部门,加强木材流通监管,坚决取缔非法木材加工单位;对粗加工、低效益的企业,特别是以硬阔树种为原料的,要进行严格控制;要及时做好林木采伐的伐中检查、伐后验收及采伐迹地更新等工作,强化督查、巡查,严肃查处破坏森林资源的违法犯罪行为。

四、林木采伐和审批期限。林木采伐期为20*年1月1日至20*年12月30日止,采伐证申领期限为20*年1月1日至20*年11月30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