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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大中专毕业生是宝贵的人才资源,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力量。做好毕业生就业工作关系到广大毕业生的长远发展和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关系到经济发展和社会的和谐稳定,需要各级各部门的高度重视,全社会的关心支持。为促进毕业生充分就业,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现就20*年毕业生就业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年我县大中专毕业生就业,继续实行在国家方针、政策指导下,通过人才市场“双向选择”的办法落实就业。
二、党政机关考录公务员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依照法定的权限、条件、标准和程序进行。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贯彻落实人事部的《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在批准的聘用计划内,实行公开招聘的办法录用毕业生。对事业单位新录用的毕业生实行人事。省属在新单位接收毕业生应符合本地的毕业生就业政策,并事先向县人事部门申报需求计划。
三、认真落实和完善毕业生合理流动的政策。对来我县就业的本科及以上毕业生,不受生源地限制。对符合我县产业结构的紧缺急需专业的外地生源毕业生,在我县落实就业单位的,经县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可办理接收落户手续。毕业生落户的具体手续按公安部门有关规定办理。
四、鼓励企业优先录用见习毕业生。进一步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建设,逐步扩大基地的数量和规模,组织更多的高校毕业生到企业参加就业见习。鼓励企业对就业见习的高校毕业生提供适当的基本生活补助,完善毕业生就业见习制度,优先录用见习毕业生。
五、引导和鼓励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大力支持毕业生到中小企业、非公有制单位和农村第一线工作,实施引导毕业生进村、进社区工作。切实做好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和社区的招聘工作。被录用的高校毕业生在农村和社区工作期间,其人事档案由县人才交流中心免费,各镇乡(街道)和有关部门要按照新委办〔20*〕104文件规定,落实好薪酬待遇、社会保险及其他优惠政策。做好高校毕业生到农村的跟踪服务,探索毕业生服务农村的新途径,积极促进高校毕业生和新农村建设的有机结合。
六、积极鼓励、支持毕业生自主创业和灵活就业。及时总结和推广毕业生创业的典型和经验,以多种形式开展创业教育,大力倡导创业精神,培养创业能力,以创业带动就业。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管理的(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三年内免收登记类、管理类和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去基层创业的毕业生,其自筹资金不足时,可向银行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对从事微利项目的贷款利息享受国家规定的优惠政策。对以自由职业、短期职业、个体经营等方式灵活就业的毕业生,有关部门要提供必要的人事劳动保障服务。对支援西部、继续脱产学习、参军服役的毕业生免收期间人事费。
七、重点帮助困难家庭毕业生落实就业。对父母双方均失业、特困家庭或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毕业生,人才服务机构按照专业基本对口或相近的原则向有关用人单位重点推荐,并减免头两年人事费。对“零就业”家庭未就业毕业生,要实施重点帮助,提供有针对性的就业服务。对未就业的毕业生有关部门要免费提供就业服务,组织其参加职业培训或就业见习。
八、积极做好未就业毕业生的就业推荐。离校未就业的本地生源毕业生,可持毕业证、身份证和就业推荐材料及时到人事部门所属人才服务机构办理未就业登记手续。人才服务机构要积极推荐返回*原籍的未就业毕业生,并为其提供免费的政策咨询、就业指导和就业信息。
九、加强毕业生就业管理工作。切实维护毕业生合法权益,用人单位不得虚假招聘信息,利用招聘进行欺诈,损害毕业生权益。用人单位要按国家有关规定与招聘的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缴纳社会保险费。
十、增强做好毕业生就业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各级各部门要按照党的十七大的要求,从坚持科学发展观,建设和谐社会的大局和实施“人才强县”的战略高度出发,切实做好20*年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引导全社会树立“行行可建功,处处能立业,劳动最光荣”的新型就业观和成长观,通过舆论引导全社会形成合力,不断完善毕业生就业服务体系,创造良好的用人和就业环境,共同促进高校毕业生充分就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