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本站为你精心整理了民政局加快养老服务业发展通知范文,希望能为你的创作提供参考价值,我们的客服老师可以帮助你提供个性化的参考范文,欢迎咨询。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
为加快建立与我县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基本满足老年人生活需求的养老服务体系,促进养老事业发展,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养老服务业发展的通知》(浙政办发〔2006〕84号)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意见》(金政办发〔20*〕9号)精神,经县政府同意,现就加快我县养老服务业发展作如下通知:
一、突出重点,进一步健全养老服务体系|
养老服务业发展要遵循“政策引导、政府扶持、社会兴办、市场推动”的原则,逐步建立和完善以居家养老为基础、社区服务为依托、机构养老为辅助、各类养老服务机构协调发展、多种养老方式相互补充的养老服务体系。
(一)加快老年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要把发展老年社会福利事业作为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加大财政投入,完善发展老年福利服务体系,为城乡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瞻养人的老年人和其他困难老人提供无偿或低收费服务。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多形式、多渠道参与老年社会福利事业,增加老年福利服务设施数量,提高服务质量。
(二)大力发展社会养老服务机构。在城乡规划、建设和旧城(村)改造时,各有关部门要根据老年人数量的增长和养老需求的提高,将老年公寓、养老院、敬老院等养老机构建设纳入整体规划,落实建设用地或提供相应的经办场所。鼓励民间组织、企业和个人,采取独资、合资、合作、联营、参股、租赁等方式创办养老机构。稳步推进国有养老服务机构改革,引入市场机制,支持和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养老服务机构的建设和经营,探索国有民营、公办民营等运行方式。
(三)支持发展社会养老服务业。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兴办以老年人为主要对象的生活照料、家政服务、康复护理以及临终关怀为主的服务机构和服务业,加大对以康复护理为主要服务内容的养老服务机构和服务业的扶持力度,积极扶持基层社区、村级组织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
(四)鼓励发展居家养老服务业。要积极扶持城镇社区、村组织发展养老服务业。在城市社区形成初步规范的照料服务网络,在农村探索出养老服务业发展的新路子。建立以“政府为主导、社区为依托、社会力量参与”的居家养老新模式,大力发展家政照料、医疗保健、护理康复、精神慰藉等多种服务项目,逐步解决老年人特别是有困难的空巢、残疾和高龄三类老年人的居家养老难问题。积极动员、组织、引导企事业单位、社会民间组织、慈善组织和广大市民为有需求的居家老年人提供各种公益性服务,充分发挥社会志愿者的作用。要加强对志愿者队伍的组织和管理,在充分尊重志愿者意愿的基础上,对志愿者资源进行合理配置。积极倡导低龄健康老年人参与志愿服务。力争在“十一五”期末,各乡镇(街道)根据实际需求,50%的社区建立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在20*年底前,做好30个村(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的试点工作。各乡镇(街道)至少要建立1所以上室内建筑面积不少于100平方米,内设有食堂、“日托”休息室和文化娱乐室的居家养老服务中心,“日托”休息室要有床位和躺椅,可容纳“日托”10~30位老人,并向老年人提供定点服务和上门服务。
二、加大对养老服务机构的政策扶持
(一)实施养老服务机构的分类登记管理。按照养老服务机构福利性、非营利性和营利性的不同性质,工商、民政等部门要进行分类登记管理,并提供优质便捷的服务。鼓励兴办非营利性的养老服务机构,引导社会资本投资兴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工商部门应放宽养老服务机构工商登记注册资本限制,对首次出资额达到注册资本20%的养老服务机构可先予登记,允许其注册资金不足部分在两年内缴足。
(二)规范养老服务机构的收费管理。政府投资的养老服务机构,其收费标准由价格管理部门确定。其他养老机构,根据设施条件、服务项目和标准,自行合理确定收费标准。养老服务机构接收的农村五保和城镇“三无”人员,其费用由政府按规定支付或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承担;符合分层分类救助的其他困难老人,收费应适当减免或由政府予以适当补助。养老服务机构收费管理办法由县物价局会同县财政局、民政局制定。
(三)加大养老服务机构的税费政策扶持。落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老年服务机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97号)、《*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意见》(金政办发〔20*〕9号)精神,对政府部门和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个人等社会力量投资兴办的福利性、非营利性的养老服务机构(社会福利院、敬老院、养老院、老年公寓等),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以及养老服务机构自用房产、土地、车船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对其提供的育养服务免征营业税;减免养老服务机构行政事业性收费(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养老服务机构缴纳水利建设专项资金确有困难的,经税务部门批准,予以减免照顾。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政府部门向福利性、非营利性的养老服务机构的捐赠,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准予全额扣除。
政府主办和特许经营的供水、供电、通信、有线(数字)电视等经营单位,应为养老服务机构提供优质服务和优惠收费。其中:用水、用电等价格与居民用户实行同价,并免收相应的配套费;免收养老服务机构电话、有线(数字)电视、宽带互联网等一次性接入费,并减半收取通信费、视听费。
(四)优化养老服务机构的用地政策。优先安排养老服务机构建设用地,鼓励企事业单位、个人利用闲置的房屋资产兴办养老服务机构。福利性养老服务机构,采取划拨方式供地;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可采取划拨、协议出让等方式供地;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采取公开招标或挂牌等方式出让土地,出让底价根据市场评估确定。养老服务机构要确保土地真正用于养老事业,土地使用权证和房产证直接颁发给养老服务机构,不得分割和改变土地用途。
(五)加大对养老服务业的财政投入。将养老服务业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大对养老服务业的投入,安排好养老服务机构建设资金,并根据需要适当安排一部分资金用于养老服务机构补助、购买服务和贷款贴息,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投资养老服务业。企业或个人创办养老院,经县民政、工商部门审批,床位数在10张以上的由县财政在民政事业经费中安排一次性补助每张*元。同时,每年按床位数给予300~600元的财政补贴。各乡镇(街道)要建立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工作专项经费,专项经费列入财政年度预算,用于对高龄老人和特殊困难老人居家养老的补贴和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工作经费的补助。
(六)鼓励金融部门发挥信贷支持作用。金融机构要积极关注和支持老年福利事业发展,增加对养老服务机构及其建设项目信贷投入,适当放宽贷款条件,并提供优惠利率。对于规模较大、市场急需、前景看好的养老服务项目,财政部门要给予必要的贷款贴息。
(七)支持养老服务机构开展对外服务工作。养老服务机构要求创办内设医疗康复机构的,卫生医疗行政主管部门要给予积极支持,并提供方便。对各类养老服务机构内部举办的医疗机构,符合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条件的,在申请定点时,应优先予以审批。
(八)加强养老服务机构的日常管理。养老服务机构要不断增强服务意识,提高服务水平,加强对老年人的日常护理和管理,切实防止发生意外伤亡事故。发生意外事故的,有关部门要积极帮助养老服务机构做好协调工作和善后处理。
三、加强领导,推进养老服务业健康发展
各乡镇(街道),各有关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将发展养老服务业列入议事日程,进一步强化政府公共服务职能,明确工作目标,落实工作责任,提高服务意识,改进服务方式,促进养老服务业健康发展。民政、老龄工作等部门要制定养老福利事业发展规划,完善养老服务行业有关设施建设、服务规范的标准和分类管理的政策和措施,不断提高养老服务业的规范化、标准化水平;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教育培训和队伍建设,加快培养老年医学、护理、营养和心理等方面的专业人员,提高养老服务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业务技能和服务水平;财政部门要加大对养老服务业的扶持力度,确保扶持政策到位;国土、建设部门要优先安排养老服务业的规划和用地指标;其他各有关部门也要加强调研,制定和完善促进养老服务业发展的具体政策和措施,大力支持和配合养老服务业的发展,促进我县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改善和提高广大老年群众的生活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