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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民陪审员选任名额
根据本辖区人口、受案数量等因素,并结合我院审判工作实际需要,确定此次选任的人民陪审员名额为50名。
二、人民陪审员的选任条件
公民担任人民陪审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三)年满二十三周岁;
(四)品行良好公道正派;
(五)身体健康;
(六)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
(七)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八)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在我区内。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和执业律师不得担任人民陪审员。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和开除公职的人员不得担任人民陪审员。
三、报名方式
人民陪审员的报名采取组织推荐与个人报名相结合的方式。我区所辖单位或基层组织,可按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第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人民陪审员选任、培训、考核工作的实施意见》第六条的规定,推荐人民陪审员的候选人。符合担任人民陪审员条件的公民,可自行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并办理报名手续。
四、报名时间和报名地点
报名时间为3月15至3月17日。报名地点为****人民法院一楼大厅。地址:****工农院街88号。联系电话:***
五、有关事项
1、****人民法院会同****司法局成立人民陪审员选任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人民法院政治处)。
2、公民自行报名的,请携带身份证及基层组织出具的相关证明及鉴定。
3、《人民陪审员人选推荐表》可向人民陪审员选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索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