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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现就20**年度全区性社会组织(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年检工作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年检单位:20**年6月30日前经**市**区民政局核准登记的社会组织,应当接受年检。
二、年检时间:2010年3月1日至5月31日。
三、年检程序:各社会组织应当于5月31日前将填写后的《社会团体年检报告书》或《民办非企业单位年检报告书》(一式三份),送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并签署意见加盖印章后,连同《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副本原件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副本原件(已经取得执业许可证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提交执业许可证副本)、财务审计报告到**市**大街91号**区政务服务中心民政局窗口接受年检。
《年检报告书》索取地址:
1、**区政务服务中心网站下载;
2、**市**大街91号**区政务服务中心民政局窗口领取。
逾期未参加年检的社会组织,将依照《条例》及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特此通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