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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
为严格工程建设造价管理,规范工程量清单计价行为,节约建设资金,保证工程质量,维护发承包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等法律、规章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现就加强工程建设造价管理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及要求
(一)适用范围:全县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或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且投资总额在50万元以上的工程建设项目(包括建筑工程、装饰装修工程、安装工程、市政工程、园林绿化工程、农业开发、土地整理、水利工程、公路工程),县政府融投资项目工程。
(二)建设单位要加强对工程项目的管理,要配备两人以上的管理人员对项目从立项审批、项目设计、招标、施工及竣工结算等五个阶段进行全程跟踪动态管理,及时收集、取得、保管工程建设过程中真实合法的规范的相关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二、招标文件编制要求
(一)招标文件中投标报价的计价方法有工程量清单计价和定额计价,我县统一执行工程量清单计价(依据省建设厅《关于贯彻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通知》赣建价〔2009〕3号文件)。
(二)招标文件中投标报价方式有两种,一是固定价格报价,二是可变价格报价,招标文件的编制单位为建设单位经合法程序选聘的招标机构,我县统一采用固定价格报价方式,机构编制出招标文件后,其工程量清单的综合单价由县审计局在3—7个工作日内审计完提出审计意见。
(三)工程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风险内容及其范围(幅度在0—5%之间),明确风险范围以外的单价调整方法。不得采用无限风险、所有风险或类似语句来规定风险的内容及其范围(幅度)。
(四)工程项目招标中的暂定金额可根据工程的复杂程度、设计深度、工环境条件进行估算,但一般情况下不超过招标控制总价的10%。最后结算时涉及到的材料单价应不高于吉安市工程信息造价站的同期的材料单价。
(五)招标控制价的编制应严格按照2008年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非特殊情况,材料预算单价应低于吉安市工程信息造价站的同期的材料预算价格,吉安市工程信息造价站没有的材料预算单价,要按公平合法的程序取得其市场价,并经财政、行业主管部门、建设单位、审计部门审定。利润、管理费属于可竞争费用,计取标准应由建设单位及重点工程投资评审小组按照合理最低的原则予以确定。
(六)工程项目在招投标前及发放中标通知书后建设单位应组织人员应对工程量清单进行核查,在总价不变的前提下,对工程量及综合单价进行核查,尤其对不平衡报价的综合单价应严格审查,对核查后需修改原清单的内容,必须经过行业主管部门备案。
(七)招标结束后招标文件和中标单位投标报价文件(应包括纸质文件和电子版刻录盘)保存至行业主管部门、审计局及建设单位。
三、合同签订规范及要求
(一)对于工期较长且在招投标或签订合同时图纸不完善的项目,可在签订合同时对清单投标综合单价及措施费等按规定来约定合理的调整方法,但综合单价的调整需执行投标时承诺的让利幅度,其综合单价调整结果应交行业主管部门、财政、审计等部门备案审查。
(二)工程签订合同时必须采用固定价格合同,固定价格合同分固定总价合同和固定单价合同,采用固定总价合同应具备合同工期在180天以内(含180天)或工程合同总价在100万元以内的工程,且招投标及合同签订时施工图纸齐备完整。签订固定总价合同时需要约定工程包干范围、内容和风险范围,要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内核对工程量清单的工程量与施工图的误差。
实行固定单价合同时双方应在合同中约定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综合单价不可调整。风险范围以外的综合单价调整方法,应当在合同中约定,工程量在竣工后据实核算。
(三)签订固定价格合同时应约定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如未约定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其建筑材料涨幅的调整方法则按省建设厅《关于加强建筑材料价格动态管理工作的通知》(赣建办〔2008〕27)号文件执行或行业主管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四、施工过程中综合单价调整方法
(一)清单项目漏项或因设计变更而新增的工程项目,其相应综合单价的确定方法为:
1、合同中有类似工程项目综合单价的,可参照合同中类似项目的综合单价计算确定。
2、合同中没有类似工程项目综合单价的,由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的组价原则或参照“计价依据”中的规定提出适当的综合单价,经行业管理部门审核后可执行。
3、单项项目中项目特征或工程内容发生部分变更的,仅就变更部分确定其综合单价,变更部分综合单价按第(1)、(2)点的方法确定,
(二)对未经招投标增加的附属工程和零星项目,应比照已中标的主体工程的计价方式及材料价格来确定计价方式及材料价格,并与中标单位签订合同。如非法承包、转包的,不计取各项费用,且对建设单位按合同金额的百分之二予以处罚。
(三)因非承包人原因引起的工程量增减对工程量清单项目的单价产生影响,应在招标文件及合同中约定是否调整综合单价以及如何调整。若招标文件或合同未作约定,按以下原则办理:
1、当清单项目工程量的变化幅度在10%以内时,其综合单价不作调整,仍然执行原有综合单价。
2、当清单项目工程量的变化幅度在10%以外,且其影响分部分项工程费(直接工程费)超过0.1%时,其综合单价以及对应的措施费(若有)应作调整。调整的方法是由承包人对增加的工程量或减少后剩余的工程量提出新的综合单价和措施项目费,经建设单位、行业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初核并经审计机关确认后调整。
五、招标机构、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及建设单位相关职责
(一)建设单位与招标机构签订委托招标合同中应约定:工程量清单及标底的编制发生较大误差(以设计施工图纸为准),如误差超过±5%,不支付编制费,造成较严重后果的,追究有关人员和单位的责任,该招标机构三年内不允许进入吉安县招标市场。
工程实行固定总价包干合同时,则需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内核查工程量清单工程量,如遇工程量清单及标底误差较大,应由行业主管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委托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或招标机构进行复核。如误差范围超过±5%时,复核所发生的费用全部由编制单位承担。
(二)项目开工前设计单位应做好地质勘察设计和建设项目设计,勘察单位提供的地质、测量、水文等勘察成果必须真实、准确,施工过程中发生重大地勘遗漏或错误,导致隐蔽工程发生较大变更增加造价,建设单位不支付地质勘察设计费,该地质勘查设计单位三年内不允许进入吉安县地质勘察设计市场。
项目设计单位应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并对图纸进行严格审查,施工过程中因设计原因造成重大误差和质量问题,建设单位不支付设计费,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该项目设计单位三年内不允许进入吉安县项目设计市场。
(三)监理单位应严格按照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监理规范》执行监理职责,做好监理日志、旁站记录,并对项目质量、变更及签证把关,工程竣工决算时,建设单位应将监理日志、旁站记录和监理工程师通知书等相关资料报送一份至审计机关备查,监理人员未履行相关职责及虚假签证的,建设单位不支付监理费,涉及金额较大、情节严重的,追究监理等人员的法律责任。该监理单位三年内不允许进入吉安县监理市场。
(四)建设单位应合理控制工程项目概预算投资,严格对设计变更及签证的把关,不能擅自扩大建设规模、提高标准和增加建设内容,故意漏项和报小建大等造成调整概算超过原批复概算。凡概算调整幅度超过原批复概算10%以上,建设单位应报准原批准部门进行重新调整概算,对超概算严重,将移送纪检监察部门依法追究建设单位及相关个人的责任。
六、设计变更、资金支付及工程审核程序及要求
(一)工程项目的设计变更权限报批标准及审批程序:单项项目概算额10万元以下变更,应在5天之内经由行业主管部门及建设单位吸纳专业人员、监理做好论证、经济技术分析等,经建设单位行政会议研究决定后,交由原设计单位做变更设计和施工单位施工;单项项目概算额10—50万元变更,应在15天内经行业主管部门及建设单位吸纳专业人员、监理做好论证、经济技术分析等,经建设单位行政会议研究同意,再报告项目领导小组(如无项目领导小组,报分管县领导)同意后,交由原设计单位进行设计变更,经原项目审批部门批准后,施工单位再进行施工;单项项目概算额50万元以上变更,应在20天内经行业主管部门及建设单位吸纳专业人员、监理及进行专题论证、经济技术分析等,并经建设单位行政会议研究同意后,经项目领导小组和县分管领导同意后,并报县政府决定,再交由原设计单位进行设计变更,经原项目审批部门按规定办理重大设计变更核准程序,施工单位再进行施工。
(二)行业部门管理的专项工程项目(主要为向上级争取投资的建设项目)发生的设计变更按其行业上级主管部门颁布的相关管理规定执行。
(三)隐蔽工程的签证按县政府有关规定办理。
(四)项目建设资金支付程序及进度应严格按照县政府《关于印发吉安县财政性投资基建项目审批和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吉县府发〔2007〕13号)执行,对已全部落实建设项目资金的工程项目在建设进度达到一半时支付合同价款的30%,竣工验收合格后支付30%,经县审计局决算审计后支付30%,决算后一年无质量问题一次性付清;有资金缺口且经县政府同意建设的项目在建设进度达到一半时支付合同价款的30%,竣工验收合格后支付30%,经县审计局竣工决算审计后两年内付清,每年各支付50%。
(五)建设工程竣工后,应取得质量合格报告,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之日起两个月内,必须将工程的结算资料完整地报送给审计部门,并对其真实性负责。县审计局对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核后,原则上应按以下规定时限进行审计并出具审计征求意见书,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但延长时间不得超过所规定的时限。
1、50万元—100万元(工程竣工结算报告金额)—从接到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之日起20工作日内。
2、100万元一1000万元(工程竣工结算报告金额)—从接到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之日起30工作日内。
3、1000万元一3000万元(工程竣工结算报告金额)—从接到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之日起45工作日内。
4、3000万元以上(工程竣工结算报告金额)—从接到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之日起60工作日内。
对投资额特别大的项目,从接到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之日起90工作日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