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液化气安检管理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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液化气安检管理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直属单位:

城市燃气是城市的重要基础设施之一,是城市经济社会发展必不可少的物质保障条件,也是城市现代化的重要标志。但是随着“西气东输”天然气工程惠及合肥,作为补缺拾遗的液化石油气市场在得到相应发展的同时,出现了一些如无证经营、违章设点、服务不规范、克斤扣两、安全无保障等现象和安全隐患。为加强液化气安全管理,有效遏制违章现象,杜绝安全事故的发生,经区政府研究,决定在全区开展液化气市场专项整治,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织领导

为保障液化气市场整治工作顺利开展,成立以郝振华副区长为组长,区建设、公安、安监部门负责人为副组长,区宣传、工商、经贸委以及各乡镇、街道、工业园区负责同志为成员的区液化气市场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此次整治的组织和领导工作。

二、整治对象

此次整治重点是各乡镇、街道、工业园区瓶装液化气经营场所、管道液化气供应小区(含液化气经营企业和建设单位)。

三、整治内容

(一)瓶装液化气网点是否符合设立条件,证照是否齐全等;

(二)管道液化气工程建设是否按基本建设程序办理。

四、时间安排

年3月2日—6月30日,分五个阶段进行。

(一)宣传动员调查摸底阶段(3月2日—3月20日):通过各种形式广泛宣传整治液化气市场的必要性,在全区上下营造出齐抓共管、全社会监督的氛围。同时,各液化气经营企业按照《关于加强燃气分销网点安全检查的紧急通知》(合燃管[]013号)精神,做好瓶装液化气网点的普查统计和管道液化气供气小区的普查。

(二)自查自纠阶段(3月2日——3月20日):按照《关于开展瓶装液化气分销点专项安全检查的紧急通知》(合安办[]14号)精神,全面开展自查自纠,发现隐患,及时整改。

(三)检查取缔阶段(3月20日——4月10日):由区建设局、各乡镇、街道、工业园区及相关职能部门,对不符合设置条件的瓶装液化气经营场所依法予以取缔。

(四)规范市场,建立长效机制阶段(4月1日-6月25日):经过自查、重点检查,在取缔无证经营的基础上,进一步开展安全宣传和市场规范活动的宣传;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和监督,确保供用气安全。对符合设置条件的瓶装液化气经营场所,由燃气经营企业到合肥市行政服务中心建委窗口申报瓶装燃气经营许可证。

(五)总结阶段(6月25日-6月30日):对本次整治工作进行总结,对工作突出的相关部门给予表彰。

五、明确责任

依据《合肥市燃气管理条例》第三条规定,在做好整治工作的同时,各相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燃气管理工作。

(一)公安消防部门:负责审查燃气经营企业和场所的消防安全,提出审核意见,监督消防安全隐患的整改,确保燃气安全。

(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燃气企业燃气充装许可的审查颁证;监管燃气钢瓶定期检测和燃气计量器具的校验;查处充装过期钢瓶的违法行为。

(三)工商管理部门:对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的单位不核发营业执照;依法打击无证照经营网点以及克斤扣两、以次充好的违法经营活动。

(四)各乡镇、街道、工业园区及有关部门应本着对群众生命财产负责的态度,对照瓶装液化气供应站点的设置条件,对不符合条件的瓶装燃气经营站点进行检查并责令其关停。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狠抓落实。各乡镇、街道、工业园区和相关职能部门要严格按照“政府领导、部门联动、单位整改、落实责任”的原则,认真组织实施;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尽快落实整治措施,消除液化气安全隐患。

(二)强化宣传,营造氛围。各乡镇、街道、工业园区要大力加强整治液化气市场的宣传教育工作,切实增强全民安全意识。区宣传部门要积极配合,大力宣传液化气市场整治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充分发挥舆论监督作用,对存在隐患拒不整改的单位和个人,坚决予以曝光。

(三)严格执法。公安消防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工作,对燃气经营企业和场所未经消防部门审核,擅自经营等安全隐患,要及时下发《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督促其整改;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力、不按时整改的,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严格进行行政处罚。

(四)严肃责任追究。对今后发生的液化气重大安全事故,要按照《消防法》、《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从严查处,并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