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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有关提高城区新型合作医疗体制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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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有关提高城区新型合作医疗体制通知

区、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为切实加强市城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省有关文件精神,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坚持为民、利民、便民的宗旨,支持自主择医就医,进一步完善市城区新农合统筹补偿方案。

(一)区、区和区要在保证新农合基金安全的前提下,努力扩大参合农民覆盖面和受益面,提高基金使用效益;根据辖区内农村经济发展水平、农民经济承受能力、医疗服务供需状况、新农合筹资水平等实际情况,进一步完善补偿方案,使参合农民的实际补偿比例平均达到40%以上,基金年度结余控制在5%以内。

(二)区、区和益阳高新区参合农民住院就诊,原则上应在辖区范围内定点医疗机构进行。因实际情况本人自愿到辖区外市城区的其他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的,其起付线、封顶线(止付线)和报销比例按区内同级定点医疗机构的标准执行。为方便参合农民办理补偿报销手续,同时保障以区统筹的新农合基金的安全,参合农民到辖区外市城区的其他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的,各区新农合管理机构要予以配合,按先审核后报销的办法合理控制费用。

(三)区、区人民政府和区管委会要按照以上要求,于年月日前调整和完善本地有关管理办法。

二、加强定点医疗机构监管,合理控制医药费用。

(一)加强行业监管,保障平等竞争、合理就医。市、区两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及新农合管理机构要对定点医疗机构及其服务行为,制定切实有效的监管机制、费用控制预警机制、定点医疗机构准入退出机制和医疗事故责任追究制度。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市级定点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尽快出台与之配套的关于禁止医疗机构不正当竞争的具体办法。各级定点医疗机构要切实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健全疾病检查、治疗、用药等方面的规章制度;要加强对医务人员的教育和管理,树立良好的医德医风,努力提高服务水平。

(二)控制医药费用增长,提高参合农民受益水平。市城区各定点医疗机构要严格执行《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用药目录》、《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限制补偿的诊疗项目范围》和《省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严格控制次均住院费用,对参合住院病人自费医药费用实行限额管理,一、二、三级医院个人自费部分分别不超过医疗总费用的5%、1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