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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人民政府各局办,各乡镇人民政府。直属机构,各垂直管理单位:
保证煤矿生产平安,为巩固我县煤矿整顿关闭效果。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煤矿整顿关闭工作的意见》政办发[]1号)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有效预防和坚决遏制煤矿重特大事故发生的紧急通知》政办明电[]6号)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县煤矿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明确指导思想、工作思路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坚持科学发展观。加快技术改造,淘汰落后生产能力,提升煤矿平安基础管理水平,提高平安保证能力,加快煤矿规模化和规范化建设,促进煤炭工业平安、健康发展。
二)工作思路。提高门槛、严格准入。资源整合、提升能力,以大管小、提高水平,明确责任、严格监管。
三)工作目标。通过深化煤矿整顿关闭、兼并重组、技改扩能、管理强矿。全县10家煤矿年设计生产能力均达到6万吨以上,实现煤矿平安质量规范化。
二、严厉打击非法违法开采行为。
一)加强煤炭资源开采管理。严厉打击无证开采、以采代探和超层越界等非法、违法生产行为。同一煤矿1年内发现2次超层越界行为的依法予以关闭并及时吊(注)销其相关证照。年底前不再设立新的煤炭探矿权,不再批准新增煤炭采矿权招拍挂计划。相邻矿井资源整合前,被整合矿井必需先关闭、后整合,并且达到统一开发、扩大规模、延长服务年限的要求。
二)停止向资源枯竭小煤矿新增资源。资源枯竭的储量规范由县国土资源局商县煤炭冶金局按国家和省市有关要求确定。原则上不得以资产整合方式异地开办接替矿井。已经省政府批准进行招拍挂块段要申请作为接替矿井开发的要按照“关一开一”原则。且接替开发块段煤炭资源量必需满足9万吨/年矿井设计生产能力要求。
三)对不具备平安生产条件、被责令限期整改。凡发生重大以上死亡事故或生产能力6万吨/年以下(含6万吨)煤矿发生较大死亡事故的生产能力6万吨/年以上的煤矿发生2次较大以上事故的依法予以关闭并及时吊(注)销其相关证照。
四)对存在重大平安生产隐患且依靠现有技术和管理水平难以有效治理的煤矿。
三、加快煤矿整顿关闭工作进度。
一)对于省政府批准的资源整合方案中所确定的资源整合矿井。采取有效措施,尽可能简化合并工作顺序。
二)采矿登记管理机关依照审批权限和省政府批准的煤炭资源整合方案划定矿区范围。未进行有偿处置的颁发2年期采矿许可证,已进行有偿处置的按实际情况操持。煤矿企业在领取采矿许可证后2年内必需完成采矿权有偿处置及有关法律要件手续,并取得平安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此期间不得进行采矿权转让变卦,未完成上述工作的不得正式生产,登记管理机关不予料理采矿权延续登记。
三)煤矿整合技改工作完成后。
四)严格规范资源整合。只保管一个煤矿企业主体、一套生产系统,一套管理班子;要依照设计批复要求,关闭多余井筒。要采用先进适用的生产技术、工艺和装备,优化整合矿井生产布局,依照质量规范化矿井规范进行整合改造,并达到省改扩建煤矿(井)竣工验收及证照变卦暂行规定》条件。逾期仍不能完成整合技改任务的一律依法依规予以关闭。
全面提升小煤矿平安生产水平四、鼓励优势煤矿企业整合改造小煤矿。
一)鼓励和支持矿井规模、资金实力、技术能力、平安生产管理水平相对优势煤矿企业以收购、兼并、控股等多种方式整合改造小煤矿。逐步建立小煤矿正常准入和退出机制。
二)支持整合(兼并、收购、控股)后的煤矿进行产业升级、技术改造。其“一通三防”水害治理等煤矿平安改造项目。
五、强化煤矿平安监管。
一)加强煤矿平安监管体制机制建设。结合机构改革。重新明确煤矿平安监管人员身份及职权职责;加大专业人才引进力度和现有监管人员培训力度,全面提升监管队伍素质,不时提高煤矿平安监管水平。
二)完善煤矿平安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煤炭管理部门、煤矿平安监管机构和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要亲自带队。并不时完善隐患台帐制度、治理制度和跟踪管理制度。煤矿平安监管机构对所监管企业开展全面平安检查每季度不得少于1次;安监人员到责任监管企业下井次数每月不得少于4次,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每周不得少于2次,煤矿企业平安生产负责人每周不得少于4次。
三)扎实开展煤矿水文调查和水害防治工作。各煤矿企业要组织专门技术力量。并在采掘工程平面图上标注危险区域,确定探水范围。
四)对整合技改煤矿实行劳动定点管理。严格限制整合技改煤矿的下井人数。高瓦斯矿井不得超越15人,低瓦斯矿井不得超越20人。
五)充分发挥舆论监督作用。年月日以前。公示保留煤矿的名称、井筒数量及其用途,矿井井口悬挂公示牌板,并报省国土资源厅、省煤炭局、煤监局和县人民政府备案。要发挥群众及媒体的监督作用,鼓励广大职工和人民群众积极举报煤矿非法违法生产、存在重大平安生产隐患仍冒险作业等违法行为,确保非法矿井真正关闭停产,防止其死灰复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