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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政府印发抚养费征收制度执行方法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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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政府印发抚养费征收制度执行方法通知

维护公民合法权益,为规范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保证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顺利开展,根据国务院《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方法》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及《省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实施意见》等法规和文件,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法。

一、征收对象

依法征收社会抚养费。对违反《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非婚生育子女及非法收养子女的对象。

二、征收依据

《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

三、征收规范

确定下列社会抚养费征收规范:根据违法生育性质、情节和收入取证情况。

一)符合再生育一个子女条件但未取得生育证生育的按双方上年度总收入的百分之三十征收。

二)符合法定结婚条件但未料理结婚证生育的按双方上年度总收入的2倍征收。

三)缺乏法定婚龄生育第一个子女的按双方上年度总收入的3倍征收。

四)违法多生育一个子女或非法收养一个子女的一般按双方上年度总收入的2至3倍征收。

1.以生育为目的流出本县范围违法生育的按双方上年度总收入的3至4倍征收;

但无法核实其具体收入的对双方按当地人均收入的4至6倍征收;2.实际收入明显高于当地人均收入。

逾越一年不足二年的按双方上年度总收入的3至4倍征收;逾越二年缺乏三年经举报查实的按双方上年度总收入的4至5倍征收;逾越三年经举报查实的按双方上年度总收入的5至6倍征收;3.违法多生育子女后没有及时演讲或者寄养在人名下。

4.所在村(居)民委员会的土地被纳入征地规划后违法多生育的按双方上年度总收入的4至6倍征收;

5.违法生育前后躲藏、转移财富的按双方上年度总收入的4至6倍征收;

又拒不终止妊娠,6.拒不缴纳终止妊娠保证金。导致违法生育的按双方上年度总收入的4至6倍征收;

五)重婚生育或者与配偶之外的人生育的按双方上年度总收入的6至8倍征收。

六)违法多生育一个子女或非法收养一个子女后。

七)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所发生育证作废。

1.施行非医学需要选择性他人工终止妊娠的

2.谎报婴儿死亡的

3.遗弃、买卖、摧残婴幼儿的

八)有以下蓄意逃避征收社会抚养费行为的按以下规范征收:

1.违法多生育子女后拒不供认生育事实。

2.以生育为目的采取变卦户口性质、将户口迁离本县范围违法多生育的按双方上年度总收入的4至6倍征收。

3.违法多生育子女后。按双方上年度总收入的4至6倍征收。

4.骗取、买卖、伪造、变造、借用他人生育证违法生育的按双方上年度总收入的4至6倍征收。

5.采用料理假离婚、假结婚手段违法生育的按双方上年度总收入的4至6倍征收。

九)有其它严重情节的酌情计征倍数。对国家公职人员、企事业单位职工和社会公众人物的违法生育行为。其征收规范由县社会抚养费征收规范审批领导小组集体研究决定,并对其所在单位进行处分。

四、征收主体

实行一案一委托。乡镇人民政府在接受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的委托后,社会抚养费征收主体为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可依法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征收。必需按法定顺序操持《征收社会抚养费授权委托书》等相关手续,并以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的名义征收社会抚养费。但下列情况不得委托乡镇人民政府征收:

一)省、市、县抽查所发现的计划外瞒报、漏报、错报的对象;

二)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受理的群众举报案件;

三个月内未上报的对象。三)违法生育行为发生后。

五、征收顺序

非法收养的当事人按下列顺序征收社会抚养费: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或受委托乡镇人民政府对违法生育(含非婚生育下同)。

一)立案

填写立案演讲,经群众举报或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发现违法生育或非法收养的应当立即立案。主管领导予以审批并指定2名以上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工作人员进行调查。

二)调查取证

确认违法生育或非法收养事实。1.调查人员对被调查人的违法生育或非法收养事实进行调查取证。

对其双方上年度收入进行调查取证。2.确定被调查人违法生育或非法收养的事实后。

三)提出征收规范建议

与乡镇计生办工作人员集体研究,填写《征收社会抚养费审批表》提出征收规范的建议。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委托乡镇人民政府征收社会抚养费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由分管领导牵头。提出建议征收倍数,报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决定。没有委托的由案件承办人员提出建议。

四)审批顺序

由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局长任组长,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成立社会抚养费征收规范审批领导小组。分管法制工作的副局长和纪检组长任副组长。

报局长审批;拟按照4倍及以上规范征收的由社会抚养费征收规范审批领导小组集体研究决定(须有会议记录)由组长审批。拟依照2至3倍标准征收的由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分管领导审核。

五)备案

按4倍及以上规范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应将《征收社会抚养费审批表》复印件报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备案。

六)制作《征收社会抚养费告知书》并送达

由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制作《征收社会抚养费告知书》和送达回执单,已审批确认社会抚养费征收规范后。委托乡镇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计生办)工作人员送达当事人。

七)制作《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并送达

1.当事人在收到征收社会抚养费告知书》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未提出申辩、陈述或要求听证的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制作《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和送达回执单。

2.当事人在收到征收社会抚养费告知书》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提出申辩、陈述或要求听证的应当根据审批权限。演讲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当事人要求听证的演讲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由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依法组织听证,并制作笔录。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根据当事人陈说、申辩和听证结论,决定是否征收社会抚养费和是否变卦征收金额。决定征收的制作《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和送达回执单,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计生办工作人员送达当事人。

八)执行

1.当事人自收到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之日起。

2.当事人确有困难。须向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计生办提出分期缴纳的书面申请。经乡镇人民政府计生办调查核实并报送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审查后,符合分期缴纳条件的由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制作《分期缴纳社会抚养费决定书》不符合分期缴纳条件的制作《不同意分期缴纳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计生办工作人员送达当事人。

3.当事人收到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后。复议或诉讼期间不停止执行征收决定,但另有规定的除外。

九)结案

已足额缴纳了社会抚养费的填写《计划生育行政执法结案书》案卷整理归档。没有按规定足额缴纳社会抚养费的不得结案。

十)公开

要在所在村、居委或单位予以公开。当事人违法生育和非法收养情况、征收社会抚养费规范及金额、征收到位情况等。

六、征收方式

一)社会抚养费由征收机关或受委托征收机关征收。

二)当事人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社会抚养费的自欠缴之日起每月加收欠缴社会抚养费的2‰作为滞纳金;仍不缴纳的由作出征收决定的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法申请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七、资金管理

必需在10个工作日内全额上缴县财政专户,社会抚养费及滞纳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县财政局对上缴的社会抚养费依法核拨到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的社会抚养费专户。乡镇人民政府代征的社会抚养费,由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按代征额的80%核拨给乡镇社会抚养费专户,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直接征收的社会抚养费不核拨给乡镇。受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于每月6日以前向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演讲社会抚养费征收、上缴情况,实行报表制度

再发至各乡镇计生办使用。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要明确专人,社会抚养费征收票据由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统一到县非税局领取。实行专账管理,将社会抚养费征收和解缴情况纳入责任目标管理考核的内容,对征收到位率不足80%乡镇,缺乏部份由县财政在乡镇包干经费中统一扣除;对发生恶性案件的乡镇,有过失行为的由有关部门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征收机关或受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收取社会抚养费时,应向当事人出具由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征收机关或受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要严格社会抚养费及滞纳金的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贪污、私分。

八、使用范围

主要用于对计划生育家庭的奖励和社会保障,社会抚养费统筹调剂使用。弥补计划生育工作经费的缺乏和用于其他计生奖励扶助。

九、检查监督

接受群众监督。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和受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将社会抚养费征收、使用情况向社会公布。

应当加强对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擅自增设与计划生育有关的收费项目,人口计生、财政、物价、审计、监察等部门。擅自提高或降低社会抚养费征收规范,伪造、转让或不按规定使用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以及截留、挪用、贪污、私分、坐支社会抚养费的情形,视情节轻重,由相关部门依纪依法给予相应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