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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人民政府各局办、直属机构,各乡镇人民政府。各垂直管理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方法》和《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决定》政发[]1号)等法律法规政策,为进一步加强民办教育工作。结合我县实际,现就促进民办教育发展作以下决定:
一、民办教育事业属于公益性事业。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
二、鼓励多种形式发展民办教育。县乡镇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将民办教育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合理布局。积极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它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利用非财政性资金依法独资、合资、合作办学。鼓励境外教育机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参与民办教育活动或开展合作办学。
三、引导民办教育以发展非义务教育为重点。同时在全县示范性幼儿园、示范性高中、示范性职业学校建设中,重点扶持发展一批民办学校成为省、市示范性学校(幼儿园)引导形成一批规模适度、质量优良、特色鲜明、社会反响良好的优秀民办学校(幼儿园)以满足社会对优质教育资源的多元化需求。
四、民办学校用地和建设等方面享受公办学校同等优惠政策。新建、扩建民办学校应依照公益事业用地的有关规定给予优惠。以民办学校名义取得的教育用地改作其他用地的土地管理部门有权收回。民办学校的校舍建设享受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基本建设优惠政策。民办学校在水、电、气等供给方面享受同级同类公办学校同等的政策待遇。
五、设立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县财政在教育事业经费之外,每年安排一定数额的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用于扶持民办学校发展。资金来源由两部分组成:一是县财政每年布置30-50万元;二是统筹管理从公办学校到民办学校任教教师的财政性工资。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随县财政收入的增长而逐年增加。鼓励社会向民办学校捐资,或者设立专项奖励与发展资金支持民办教育的发展。
六、进一步规范民办学校教师队伍管理。民办学校从业的年限计算为连续工龄。民办学校应当依法保证教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并按国家和省市有关政策规定,为教职工缴纳社会平安费。民办学校教师在教师资格认定、业务进修、职称评定、惩办奖励、科研立项、职业技能鉴定等方面,均与公办学校教师同等对待,统一管理。
七、进一步统筹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的招生管理。高中教育阶段的民办学校招生列入全县招生计划。其招生纳入当地划片招生范围。非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在国家教育法律法规及政策允许范围内自主招生。教育行政部门要积极支持民办学校的招生工作。
八、民办学校学生与公办学校学生依法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民办学校学生在学籍管理、惩办奖励、升学、毕业生就业等方面享有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同等权利。民办中等职业学校的学生与同类公办学校学生同等享受国家助学金、奖学金(按相关政策执行)义务教育阶段由于公办学校单位不足。且执行同类公办学校收费标准的民办学校,其学生与同类公办学校学生同等享受有关减免和补助政策,所需经费由县人民政府按规定纳入预算。已经由县人民政府安排补助资金的项目,民办学校不得再向学生收取费用。
九、进一步落实民办学校的法人财富权。民办学校举办者应当及时、足额履行出资义务。由学校向其出具出资凭证。民办学校其他出资者凭学校出具的出资凭证,依据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的规定享受权益、承担义务。民办学校对举办者、其他出资者投入学校的资产、国有资产、受赠的财富、收取的费用以及办学积累,应当分别登记建账,并依法享有法人财富权。民办学校存续期间,对学校所有资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和非法干涉。民办学校应根据国家统一的财务会计制度制定预算管理和财务、财富管理制度,对固定资产的使用、变卦、奖励和大额资金的用途,应当经过学校决策机构讨论决定。民办学校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制作会计报表和财务报告,委托注册会计师事务所根据县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要求进行审计,县教育行政部门可对审计演讲反映的情况进行例行检查。对民办学校占有的国有资产以及取得的银行贷款、财政资金和社会捐赠资金,审计机关要加强审计监督。对公办学校和其他单位投入民办学校的国有资产,须经社会中介机构评估,并报国有资产监管部门、财政部门和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民办学校要履行对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义务。民办学校财务管理混乱或违规使用办学资金及发现有重大违法违纪行为的政府有关部门应责成其纠正,情节严重者依法追究责任。
十、切实加强民办教育管理。县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对民办学校的管理职责。严格把好审批关;要实行民办学校年度检查制度,对年度检查不合格的民办学校,要限期改正,并限制招生或停止招生,对情节严重的吊销办学许可证。
十一、进一步规范民办学校的办学行为。民办学校要进一步端正办学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全面推行素质教育,全面提高教育质量和办学水平。民办学校都必需依法落实董事会(理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依法落实董事会(理事会)和校长的职权。民办学校要依照办学许可证核定的学校名称、办学地点、办学类型、办学层次组织招生工作,开展教学活动。未经审批部门批准不得变卦。民办学校不得在办学许可证核定的办学地点之外办学,不得擅自设立分支机构。民办学校招生简章或招生信息要载明学校名称、办学地点、学校性质、招生类型、学历层次、收费项目和标准等,必需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对各类违规办学的民办学校,将依法予以查处。教育督导部门和社会力量办学管理机构要建立健全对民办学校的督导制度和等级评估制度。
十二、进一步优化民办教育办学环境。各乡镇人民政府和职能部门要全力支持民办教育事业。惩办和奖励有突出贡献的民办教育先进单位和个人。税务部门要落实好对民办学校的各种税收减免政策。公安、工商、文化和环保部门要加强民办学校周边环境的综合治理,严厉打击干扰和破坏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的违法行为,从严从快查处涉校案件。国土、规划、建设部门要优先解决民办学校建设用地,要将民办学校建设纳入当地城乡建设规划。除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以及县人民政府统一安排的检查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进入民办学校进行检查。严禁向民办学校乱集资、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对民办学校的各种罚款一律上缴财政,并作为民办教育发展资金。新闻媒体要坚持正确导向,遵守新闻宣传纪律,加强对民办教育的正面宣传,及时推介民办教育先进典型,努力营造有利于民办教育发展的舆论环境。各类媒体不得刊发未经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的民办学校招生简章和招生信息。